主要修订热点如下:
1.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纳入行政诉讼主体,作为可诉的对象。政府向公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如社会保险、教育、医疗、住房、救助等新型权利,属于可诉的范围。
2. 迫使“民告官”撤诉 严重可追究刑责。针对行政机关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法院可追究其责任。
3. 让“民告官”审判打破地方保护。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4. 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将受处分。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处分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