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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分为四编,上下两卷。著作权、专利权为上卷,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为下卷。每编由数量不等的指导性案例依据相应法律条款及法条主旨的顺序排列而成;每个案例均有权威出处,并分为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两部分,裁判要旨是本书的核心内容。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不同于以往的指导案例汇编性著作,它在对既有的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进行遴选的基础上,更突出了从指导案例中提炼出来的裁判要旨,为广大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官、律师及其他司法实务人员所必备的实务工具用书。
内容简介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共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四编;每编由数量不等的指导性案例依据相应法律条款及法条主旨的顺序排列而成;每个案例均有权威出处,并分为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两部分,裁判要旨是本书的核心内容。 本选题不同于以往的指导案例汇编性著作,它在对既有的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进行遴选的基础上,更突出了从指导案例中提炼出来的裁判要旨,为广大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官、律师及其他司法实务人员所必备的实务工具用书。 同套书中《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于2013年1月出版,已取得了良好的凡响。
作者简介
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教授, 前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教授。
目 录
详目
(上卷)
第一编著作权
第一章总则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
案例:无锡霍尔塞特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铭鑫增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12.11具有独创性的产品说明书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NO.112.12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作品上的署名人为作品的作者。
作品与思想(《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
案例:东莞市金正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与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12.13以家喻户晓的词语和通常所用的表达手法相似地表达同一种思想的,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NO.112.14具有独创性的产品广告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外国人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
案例: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公司等侵犯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12.21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自当作品完成之日起25年内受中国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
NO.112.22外国实用艺术作品享有专利权并不妨碍其同时或继续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外国鉴定结论和判决文书在我国著作权诉讼中的效力(《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
案例: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与辛波特·桑登猜、采耀版权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音像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12.23外国人的作品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外国机构的鉴定结论和判决文书在我国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
戏剧作品署名权(《著作权法》第3条第3项、第1条第2项)
案例:汤丽真诉福建省云霄潮剧团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13.1.31尚未形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戏剧导演的署名权不属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舞剧作品的归类(《著作权法》第3条第3项、第1条、第11条)
案例:陈民洪与彭万廷、刘君励、宜昌市歌舞剧团等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13.1.32文字作品的创作目的在于供舞台演出,应当为戏剧作品中的舞剧剧本,与舞台上的表演应当有所区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与表演者的表演者权也应当区分。
NO.113.1.33以自己的物质条件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应当属于个人作品,著作权属于创作者,与表演作品的主体应区分开来。
NO.113.1.34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他人不能擅自改编、修改其作品。
NO.113.1.35对著作权人的错误报道并不必然导致名誉权侵权,尚需结合主观要件和客观事实综合判定。
对美术作品的认定(《著作权法》第3条第4项)
案例:句容市美人鱼景观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13.1.41美术作品中来源于公知领域的设计不能排斥他人就此进行创作,也不能仅凭此点断定他人抄袭其作品。
NO.113.1.42未按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创作属于合同关系的范畴,与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无关。
建筑作品(《著作权法》第3条第4项)
案例:保时捷股份公司与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13.1.43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必须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具有独创性,并且要富有美感,具有审美意义。
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判定(《著作权法》第3条第4项)
案例:再审申请人乐高公司与被申请人小白龙动漫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12.13作品登记仅是作品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个案中法院有职权对作品的独创性进行审查。
NO.113.44不存在适用于所有作品的统一标准,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主要取决于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和观念。
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与侵权判断(《著作权法》第3条第4项)
案例:景德镇法蓝瓷实业有限公司与潮州市加兰德陶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13.45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以表达为限,采用同样的设计思路和工艺方法,设计并生产类似主题的产品,不侵犯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数码照片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法》第3条第5项)
案例:王正昌与云南省地图院、富民县人民政府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13.1.51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法院已作出有效判决的,应当依有效判决认定。无有效判决的,可以通过比较不同确定归属。
地图作品(《著作权法》第3条第7项)
案例: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与牛水英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13.1.71地图作品在出版印刷之前要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并不影响地图作品本身的著作权。
行政区划地图的可版权性及保护(《著作权法》第3条第7项)
案例:刘凯与达茂旗政府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13.72独立创作完成的地图,如果在整体构图、客观地理要素的选择及表现形式上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
NO.113.73行政区划图中关于行政区的整体形状、位置以及各内设辖区的形状和位置等,由于系客观存在,表达方式非常有限,在认定侵权时应不予考虑。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3条第8项)
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东方计算机技术研究所与珠海市恒开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恒开电子产品经营部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13.1.81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复制其软件作品,或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或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字库的作品种类认定和使用(《著作权法》第3条第8项)
案例: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13.82作为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结合的计算机中文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非美术作品。
NO.113.83购买计算机字库软件后,未经特别许可将字库用于商业软件开发属于侵犯字库作者著作权的行为,但仅将其中字体以汉字表意功能为目的使用行为,则不侵权。
答题卡的作品认定(《著作权法》第3条第9项)
案例:陈建与富顺县万普印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13.91本身并不表达某种思想的答题卡,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网站页面的作品认定(《著作权法》第3条第9项、第14条、第17条)
案例:乔哲与西部旅行社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13.1.91具有独创性的网站页面设计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NO.113.1.92无论是作品的汇编,还是由数据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公知领域的材料构成的汇编,只要其对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体现了独创性,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NO.113.1.93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境外影视作品权益的维护(《著作权法》第4条)
案例:广东中凯公司与重庆水木年华网吧、罗昌颖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141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以获得进口行政审批为条件。
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再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6条、第1条第1款
第5项、第48条第1项)
案例:白广成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163如民间艺术作品符合著作权法上作品的条件,可以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确定侵权赔偿额时,应当考虑到鼓励创作和弘扬传统文化之间的平衡。
NO.1164自立体三维美术作品到平面二维美术作品的使用,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的作品著作权(《著作权法》第6条)
案例:黄自修与南宁市艺术剧院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161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再创作的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不能及于作品中原属于民间文学艺术领域中公有的部分。
NO.1162在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保存、发展者之间实行合理、公平的惠益分享原则。在后作品从之前的收集整理作品中间接受益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章著作权
作品登记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表(《著作权法》第1条第1款第1项)
案例:坤联公司与深圳八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21.1.11作品登记的作用主要在于证明权利的归属,一般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从而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宜以此推定侵权的实质性接触。
著作人身权(《著作权法》第1条第1款第4项、第33条第2款)
案例:林奕诉中国新闻社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名誉权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1.41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摘编的规定,仅适用于报刊、杂志,且仅限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进行摘编。
NO.121.1.42被控侵权人同时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名誉权的情况下,可以对名誉权损害及作品人身权损害以公开致歉、消除影响等方式一并予以补救。
复制行为(《著作权法》第1条第1款第5项)
案例:上海纽福克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纽福克斯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索雷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1.51印刷线路板的元器件位置图属于图形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印刷线路板上的字符层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NO.121.1.52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出版发行权(《著作权法》第1条第1款第6项、第24条、第4条)
案例:陈逸飞与大一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1.61违反有关出版印刷的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属于法院著作权管辖范围。
NO.121.1.62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违反著作权法的侵权行为而不反对的,负连带责任。
NO.121.1.63违反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著作权人可以以合同违约或侵权为由,选择其一进行起诉。
图书的复制发行(《著作权法》第1条第1款第6项)
案例:李长福与中国文史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21.1.21校对及排版印刷方面存在错误,并非是有意修改或者歪曲篡改作者作品,不构成侵犯作者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情形。
NO.121.1.62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交给书商出版,其复制发行的主体实质上是书商,而非出版社。出版社的行为既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也构成违约。
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1条第1款第12项)
案例:慈文公司和鼎仁信息技术、上海派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1.12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NO.121.1.122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在网站上提供作品下载的行为,即使未收取费用,未获利,也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通知—删除”程序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承担(《著作权法》第1条
第1款第12项、《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第14条、第23条)
案例: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21.1.123提供作品链接服务者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通知—删除”过程中,经著作权人多次发送符合条件的通知后,仅仅因为著作权人之后发送的通知不符合相应条件而不作为,不能免责。
涉及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责任(《著作权法》第1条
第1款第12项)
案例:北京慈文公司与海南网通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21.1.124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将被链接网页或网站作为其内容向公众提供,该被链接网页或网站上未显示任何对应的域名或者网站名称等信息,可以表明该网页属于第三方所有,则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仅系提供链接服务,应当对该网页或网站上的被控侵权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NO.121.1.125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被控侵权内容的选择完全是自主进行的,则其需对该内容负有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尽到最低程度的注意义务,否则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P2P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著作权法》第1条第1款第12项)
案例:雅柏电影有限公司和数联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1.123网络服务提供者虽未直接实施用户的侵权行为,但如未尽到适当注意义务,未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其链接的侵权作品的传播,属于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应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涉及网络的公证证据的认定(《著作权法》第1条第1款第12项)
案例: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自贡分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21.1.126法院对网络环境下公证证据的证明力审查,除审查其本身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公证证据记载的事实是否发生于网络环境。
法人作品(《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第16条、第17条)
案例:杨松云与日喀则地区行署修建灵塔办公室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1.31体现国家意志、受国家指定承办的创作活动产生的作品属于法人作品。
戏曲音乐作品著作权权属的审查及认定(《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
案例:黄能华等与扬子江音像公司、汝金山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211.41戏曲音乐作品应作为一个整体作品看待。在历史上对戏曲音乐曲作者署名不一致,且署名的案外人未参与诉讼,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其中一位署名作者主张著作权人归己所有,不应予以支持。
民间音乐作品的改编(《著作权法》第12条、第47条第6项)
案例:王庸诉朱正本、中央电视台、王云之著作权侵权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21以民间音乐作品为基础的改编所要求的独创性应高于民歌填词和整理。典型意义上的民间音乐作品的改编是指使用了原音乐作品的基本内容或重要内容,其结果对原作的旋律作了创造性修改,却又没有使原作旋律消失。
点校古籍(《著作权法》第12条、第48条第1项)
案例:中华书局与东方音像电子出版社、北京锦绣红旗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22点校工作也是创造性劳动,具有独创性的点校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NO.12123认定点校作品的侵权行为,特别要将“校”作为比对的核心。可以通过抽样方式,经过对点校部分的比对认定作品是否构成实质相似。
小说到小品(《著作权法》第12条、第47条第6项)
案例:刘汉雷与中央电视台、上海市群众艺术馆、徐英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24不同作者对同一题材的创作所出现的巧合应当体现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并且在相互隔离的状态下独立创作产生。否则该种相似并非源于独创,而是侵权。
NO.12125主观故意并非侵犯著作权的必要条件。
NO.121216修改并不产生新的作品,而改编产生新的作品。
合作作品(《著作权法》第13条)
案例:刘国础与叶毓山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31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不属于合作作者。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4条、第11条第3款、第17条)
案例:桂林天狮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与桂林市旅游局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41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5条第1款、第38条第5项)
案例:王冠亚等诉安徽音像出版社等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5.11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只能由制片人作为著作权人来行使权利或主张权利,电影内部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无权就电影作品的整体主张权利。
电影VCD的性质(《著作权法》第15条、第1条第1款第5项)
案例:傅清莲等与长春电影制片厂等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51将电影作品制作成VCD是对同一电影作品在不同载体上的复制行为,电影VCD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录像制品”,而是电影作品的复制品。
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16条、第14条、第11条)
案例:张延华与临猗县志编委会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61由编纂委员会主持编辑、并由该委员会承担法律责任的编辑作品属法人作品,而非合作作品。
NO.12162个人向编委会提供的具有独创性的被编辑作品,著作权归原作者享有。编委会在行使自己的编辑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NO.12163个人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职务作品著作权的推定归属(《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
案例:陈俊峰与金盾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216.22在没有明示合同约定情形下,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推定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委托创作作品的权属(《著作权法》第17条)
案例:黄志斌与南通百乐渔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71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NO.12172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内容具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如果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的广告侵犯了第三人的著作权,广告主与广告制作者承担同样的侵权责任。
委托创作作品的认定(《著作权法》第17条)
案例: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政府与王则坚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73构成事实委托创作关系的,受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依《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处理。
NO.12174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委托创作作品与合作作品(《著作权法》第17条)
案例:杨某诉春风文艺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75接受其他合作作者的委托参与合作创作的,委托人在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合作作品,不需与创作的合作作者协商。
美术作品的原件(《著作权法》第18条)
案例:佘国富与翁金山、佘珍英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81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不管是否合法取得,均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除展览该作品原件,原件所有人不得实施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的继承(《著作权法》第19条)
案例:哈力旦·乌甫江、阿不力克木等与新疆洛宾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音像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91权利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对署名权不能继承。继承人对于作者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的保护是限定在作者死亡后发生了侵犯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行为。
NO.12192在不能确定完整客观地认定作品创作根源的情况下,应当从作品发表问世后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各自权利的处分态度,及各方权利的历史延续情况确定各个权利人的权利范围。
软件的后续开发是否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第17条)
案例:广东智软电脑开发有限公司诉广州拓保软件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221软件用户可以在其与软件设计者共有的软件基础上进行后续开发,其后续开发中对原有软件的复制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教材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
案例: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与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22.1.61创作的目的以及教材本身的性质不能成为他人可以违反法律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而进行复制和向公众传播的依据。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一般需参考以下标准,即是否基于商业目的而使用、所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的数量和比例、使用行为对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是否有较大的不利影响。
NO.1222.1.62使用他人作品,除非另有约定或者因使用方式的特性而无法指明作者的,应当为作者署名。
电影学院教学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
案例: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与北京电影学院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22.1.63从事电影教学的艺术院校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练习拍摄电影是课堂教学的一部分,属于合理使用。
NO.1222.1.64在电影节上放映使用他人作品改编的影片,超出必不可少的课堂教学的使用范围,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公益广告是否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9项)
案例:陈逸与厦门友协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22.1.9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公益广告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NO.1222.1.92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承担侵权责任。
临摹(《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第11条)
案例:古田县鹤塘镇鹤塘村村民委员会与郑楚雄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22.1.11《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中规定的“临摹”是指平面作品的平面复制的方式,而不含从立体作品到立体作品的复制。
NO.1222.1.1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第16条)
案例:丁晓春与江苏美术出版社、南通市教育局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323.11并非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也并非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同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也未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仍归作者所有。
NO.1323.12非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编写、经国家专门设立的学科审查委员会通过,并报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中小学课堂正式用书,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中教科书的范围。
默示使用许可合同的认定(《著作权法》第24条)
案例:周海婴诉光明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3241《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NO.13242报刊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著作权人的作品时,著作权人来函收集报刊、修正错误、询问稿酬等行为,不能认定为双方形成事实上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关系。
自荐信的性质(《著作权法》第24条)
案例:俞华诉北京古桥电器公司侵犯广告词著作权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3243著作权人给使用人的书信,有希望对方使用其作品的意思表示,未附加任何前提条件,且在对方使用其作品后,著作权人有肯定的意思表示,或有认可使用费性质的行为,应当认定著作权人具有许可使用其作品的意思表示。
著作权许可使用中的推定(《著作权法》第24条、第22条第1款第7项、第6条)
案例: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侵犯著作权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3244由个人独立创作完成的剪纸作品应当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NO.13245使用他人作品,使用人应当就是否取得许可提供证据。使用人的主张和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取得许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NO.13246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属于公用企业,使用他人作品印制、发行邮票不能以“合理使用”而免责。
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著作权法》第27条、第25条)
案例:成都经济电视台与成都市信海广告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3271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的另一方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再次行使原权利的行为构成侵权。
NO.13272电视节目专有使用权的取得无须获得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节目著作权转让行为不同于电视节目发行行为或从事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行为。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出版合同的主体(《著作权法》第3条)
案例:颜永华诉南京市鼓楼区至乐书社等图书出版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31书商介入作者和出版社之间的出版事宜时,应从三者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整体关系确定图书出版合同的主体。
图书出版中的拒稿和退稿(《著作权法》第3条)
案例:王志荣与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432在图书投稿过程中,出版社拒稿视为出版合同不成立,期间当事人若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再适用国家版权局1999年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6条。
图书专有出版权(《著作权法》第31条)
案例:钱钟书、人民文学出版社诉胥智芬、四川文艺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311未经许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作品的汇校本,属于侵犯图书出版者专有出版权的行为。
NO.14312在《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时,民法基本原则也可适用于著作权纠纷。
图书出版者按约定质量出版图书的义务(《著作权法》第32条第1~2款、
第34条第1款)
案例: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32.11著作权人和图书出版者未就图书出版质量进行约定时,可参照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
NO.1432.12图书出版者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是对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但未必侵害著作权人的修改权。
NO.1432.21图书出版者应按照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图书,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图书出版者超期后双方同意继续出版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重印、再版作品(《著作权法》第32条第3款)
案例:汪飞来与重庆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32.31图书出版者出版社重印、再版图书时著作权人有知情权和获得报酬权。
NO.1432.32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著作权人重印、再版后,私自进行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仍有权终止合同。
图书重印与发行(《著作权法》第32条第3款)
案例:张培莲与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432.33对已为生效裁判确定为侵权并已给予权利人充分赔偿的图书,如在该判决生效后继续发行,属于对原判决执行的问题,不构成新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著作权法》第33条第1款)
案例:罗襄珑诉法制日报社退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33.1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超过法定期限未被采用的,可另投他处,报社、期刊社无退稿义务。
报刊转载已刊登作品(《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
案例: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11.41如无相反证据,可利用网络注册号和密码验证的方式证明网络作品的作者身份。
NO.1433.21著作权人对已刊登作品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不适用法定许可。
报社、期刊社修改权(《著作权法》第34条第2款)
案例:丁如云诉无锡日报社著作人身权侵权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34.21报刊出版者在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时,无需征得作者同意。但这种修改、删节不能涉及作品的内容,不能歪曲、篡改作品。
汇编作品的出版(《著作权法》第35条)
案例:张旭龙与人民美术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35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与图书出版者签订出版合同前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出版授权,应视为图书出版者获得出版该汇编作品的合法授权。
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著作权法》第36条、第47条第9项)
案例:汽车杂志社与中国汽车工业经济技术信息研究所侵犯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361封面的排版格式及版面布局属于版式设计,而刊标等单幅作品则属于美术作品。
NO.14362版式设计专用权仅为出版者所有,其权属确认不适用有关委托作品权属的规定。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著作权法》第37条第1款、第4条第3款)
案例:陈涛诉沙宝亮、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131歌曲是合作作品,对其使用应同时取得词、曲著作权人的授权。
NO.1437.11演员的演出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时,演出单位是表演者,应独立承担未经许可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侵权责任。
NO.1437.12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时使用他人作品,应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NO.144.31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母带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视该母带本身的制作权限决定是否适用法定许可。
表演者的人身权利(《著作权法》第38条第1~2项、第39条)
案例:刘国企、刘国全、刘国有、刘国同、刘国年等与北京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中国经济信息社、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381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对表演的录音录像和传播(《著作权法》第38条第1、4项、第48条第3项)
案例:耿某诉北京摇太阳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151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具有创作成分、体现出制作者应有的创作性劳动的作品。
NO.14382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只要以他人能够得知的适当形式让他人知悉实施表演的表演者为谁即达到了表明表演者身份的要求。
NO.14383知道其所录制的节目是以播出为目的的,其参与录制该节目,推定为同意他人将其表演录音录像并公开传送。
义演中的表演者权(《著作权法》第38条第4~5项)
案例:臧天朔诉国际减灾十年艺术系列组委会等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171委托人不是委托作品著作权人时,仅有权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使用该作品。
NO.14384表演者有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及复制、发行该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义演等公益理由不能免除使用人获得表演者许可的义务。
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38条第6项)
案例:汪峰与深圳市华动飞天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385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表演者权和录像制作者权(《著作权法》第38条、第4条、第42条、第53条)
案例: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与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437.13在整台戏剧演出中,承担了筹备、组织、资金投入等工作的演出单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
NO.1441发行剧目录像制品应当取得作者、表演者、录像制品制作者的许可;录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录像制品的,也应当验证委托人是否取得了各权利主体的授权。
NO.1442.13录像制品制作者权的范围仅限于录像制品制作者制作的录像制品,但是如果录像制品制作者取得了非自制录像制品所涉内容的独家出版、发行权,有权禁止他人就相关内容制作、出版、发行录像制品。
录音制品中表演者和侵权者的身份认定(《著作权法》第38条、第41条、第48条第3项)
案例:孙楠与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音像出版社侵犯表演者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4386如无相关证据,在录音制品上表明曲目的表演者姓名和肖像的,可以据此认定表演者身份。
NO.14411如无相关证据,光盘上蚀刻的SID码是判定光盘复制者的重要依据。
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并复制和发行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4条第3款)
案例:广东大圣公司与王海成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44.31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使用此类音乐作品制作的录音制品进行复制、发行,也不需要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依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NO.144.32在不损害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的前提下,作品使用人可以先使用后付款。在计算应付报酬数额时,如当事人之间对复制、发行数量有争议,可以根据出版行业的惯例判定。
NO.144.33根据民歌改编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对改编的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使用他人根据民歌改编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并复制、发行的,可以向改编者支付全额报酬。
NO.144.34著作权人将其著作财产权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之后,在其与集体管理组织订立的合同中未对诉权问题作出约定时,可以自己行使诉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著作权法》第42条第1款)
案例:北京非同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42.11依惯例通过网络宣传者未提供下载路径,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表演者的二次许可权和获酬权(《著作权法》第42条第2款)
案例:吴美丽等与上海电影制片厂等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42.22目前电影表演者不享有二次许可权和获酬权。
广播组织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43条、第55条)
案例:王春花诉新乡市邮电局将其作品制作成电话声讯服务节目侵犯著作权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431应用户点播而播放的声讯服务不适用广播组织的法定许可。
NO.14551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结案。
广播组织播放录像制品(《著作权法》第44条、第46条)
案例: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淄博笑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夏津县广播电视局、夏津县广播电视台播放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441广播组织播放电影作品、录像制品不适用法定许可制度。
NO.14461广播组织播放电影作品、录像制品,应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组织权(《著作权法》第45条)
案例:北京金视映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北京市天龙有线电视设备器材厂侵犯广播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4451不能使公众在其自由选定的时空观看的定点播放电视剧行为属于广播行为,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NO.14452电视网络经营者对其传输的节目信号不能控制、编辑等,且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未从中获益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未经许可的发表(《著作权法》第47条第1项、第49条)
案例:邹源与林治、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5471有权许可他人发表摄影作品者应是著作权人,非照片所有人。
NO.15472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不同,不以营利为要件。
NO.15491有关支付报酬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不能替代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作作品的发表(《著作权法》第47条第2项)
案例:张绍蓁与任义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5473单位意志介入和接受,可以成立当事人之间的创作合意,产生合作作品,未经合作作者许可不能单独发表。
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著作权法》第47条第3、5项、第48条第1项)
案例:龚凯杰与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蓓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541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著作权人仍可追求他人对该作品的侵权责任。
NO.15474在剽窃他人作品上署名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NO.15481未经许可表演、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电影再创作(《著作权法》第47条第4项)
案例:陈立洲、王雁与珠江电影制片公司、王进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5475导演对原著所作的增删改动,如未对原著的主要故事情节、主要作品内涵和主要人物关系作重大改变,则其删改部分属导演再创作许可范围内的活动。
剽窃他人作品(《著作权法》第47条第5项)
案例:北京国联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诉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抄袭广告词侵犯著作权被驳回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5476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中的思想、观念,只保护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
未经许可展览作品(《著作权法》第47条第6项、第24条)
案例:叶洪桐诉北京丰联广场商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524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权利,使用人不能擅自行使。
NO.15477著作权人明知行为人的使用行为而未反对,可视为对该使用行为的默示许可。
未经许可摄制作品(《著作权法》第47条第6项)
案例:于耀中与北京成象影视制作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5478将作品作为表演中的道具使用,既是对物的使用,也是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使用。
NO.15479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著作权免责条款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NO.15471美术作品在公共经营场所的展览视为作品发表。
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著作权法》第48条第1项)
案例:双叶株式会社与上海恩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诚益眼镜有限公司、响水县世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5481指控他人在注册商标中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及在产品销售、宣传时非法使用其作品的,应属于民事纠纷。
未经许可复制作品(《著作权法》第48条第1项、第1条第1款第5项)
案例:圆谷会社与豫园购物中心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5481将平面独创性部分使用到立体的实用艺术工业品上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未经许可放映作品(《著作权法》第48条第1项、第8条)
案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北京京瑞房产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58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的利益提起诉讼。
NO.15482KTV经营者未经许可放映他人作品,应承担侵权责任。
未经许可信息网络传播作品(《著作权法》第48条第1项、第1条第1款第12项)
案例:陈兴良与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5483即便是以数字图书馆的形式,未经权利人许可上传作品,且未支付报酬,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著作权法》第48条第2项)
案例:中国友谊出版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海林侵犯出版者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5484出版他人盗版图书者,侵犯了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NO.15485电子交易平台网络服务提供商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对于发生于其交易平台的的第三方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
技术措施保护(《著作权法》第48条第6项、第51条、第59条)
案例:武汉适普软件有限公司诉武汉地大空间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5486故意避开或破坏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
NO.15511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
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著作权法》第48条第7项、第6条)
案例:阎世豪与上海亿之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5487网络作品“不得转载的声明”属于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未经许可对其故意删除或者改变,应承担侵权责任。
NO.1561法律修改后,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
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著作权法》第48条第8项、第52条)
案例:吴冠中与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5488拍卖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是对著作权的侵犯。
NO.15521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时,有民事制裁权。
传播复制品的侵权责任(《著作权法》第53条)
案例:环球城市制片公司诉上海沪声音像有限公司、曾扣亮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5531房租出租者对发生在其房屋内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既不能证明他人所为,也不能证明复制品合法来源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侵权责任。
第二编商标权
第一章总则
商标专用权的共有(新《商标法》第5条)
案例:安徽省傻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傻子瓜子总厂注册商标使用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215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
商标的显著性(新《商标法》第9条第1款、第57条第1款第2项)
案例:《家庭》杂志社诉北京里肯咨询有限公司等13家单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219.11如果注册商标表达的是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的特征但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鉴于其显著性较弱不能阻止他人对该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
NO.2757.1.21相关公众应以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为范围。
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上注册的商品商标近似(新《商标法》第9条第1款、第57条
第1款第2项、第7项)
案例:重庆协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重庆天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219.12在后的商标权保护范围不及于在先的企业名称权保护范围。
NO.2757.1.22判断商品类似需参考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分类。
NO.2757.1.71显著性不强的近似商标之间存在权利冲突需要判断使用程度是否“突出”。
以三维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特殊要求(新《商标法》第9条第1款)
案例:意大利爱马仕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219.13申请商标是以商品部分外观的三维形状申请注册的情形,在通常情况下,这种三维形状不能脱离商品本身而单独使用,故相关公众更易将其视为商品的组成部分。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新《商标法》第1条第1款第1项)
案例:劲牌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211.1.11注册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其与其他要素相结合作为一个整体,已不再与我国国家名称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宜认定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新《商标法》第1条第1款第1项、第32条)
案例: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刘建佳商标行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211.1.12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NO.23321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一般以诉争商标申请日为准。
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新《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
案例:河南省柘城县豫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2111.1.11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者某一行业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
含有描述性要素的商标的显著性(新《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
案例:长沙沩山茶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湖南宁乡沩山湘沩名茶厂等商标行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2111.1.31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应当根据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判断,不能因为争议商标含有描述性文字就认为其整体缺乏显著性。
商标的实际使用(新《商标法》第13条第2款)
案例:辉瑞产品有限公司、辉瑞制药公司诉上海东方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北京健康新概念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2113.21商标使用应当是权利人实际将商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
驰名商标的认定(新《商标法》第13条第2款)
案例: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确认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2113.22判断标识是否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关键在于判定申请人的商标是否作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是否已在中国大陆成为使用在相关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保护(新《商标法》第13条第3款)
案例:德士活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2113.31在权利人同时拥有非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和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不仅应该将争议商标与权利人在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商标进行比对,还应该考虑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因素。
驰名商标的证明(新《商标法》第13条第3款、第14条第1款第4项)
案例:雅虎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2113.32欲证明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需提供该商标在中国的使用状况和推广宣传程度的证据。
NO.2114.1.41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仅是认定商标是否驰名所考虑的因素之一。
驰名商标的保护(新《商标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第2项)
案例:北京华夏长城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会、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2114.1.11关于商标知名度的证明,需要证明的是通过其使用、宣传等行为,相关公众对商标有了广泛的认知。
NO.2114.1.21商标使用即只要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商标用于与其指定使用商品相关联的场合,使相关公众能够认识到其是该商品的商标即可。
驰名商标的认定(新《商标法》第14条第1款第4项、32条、第57条第1款第2项)
案例:彭博有限合伙公司诉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2114.1.42驰名商标认定应坚持权利主张地原则。
NO.23322企业名称权的范围应当基于规范完整使用企业名称未经权利人允许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单独或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
NO.2757.1.23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与主持计算机网站这两类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如果相关公众难以区分则两者构成类似服务。
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新《商标法》第14条1款第4项)
案例: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与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2114.1.43商标曾被工商行政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只是其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并非原告要求保护其商标权的权利依据。
驰名商标的认定(新《商标法》第14条第4款、第57条第1款第7项)
案例:伊士曼柯达公司诉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2114.41法院在审判侵犯商标权纠纷的案件中对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属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
NO.2757.1.72规则142(T52X5)复制、摹仿、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