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带一路”是中国向世界提供的公共产品。“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其思想源于中国古代丝绸之路。2013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
2015年,中国政府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提出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的“五通”内容。政策沟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保障;设施联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贸易畅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内容;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民心相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社会根基。其中政策沟通是重中之重,政策沟通是先导,需要多层次、多元化、多领域、常态化。“一带一路”要遵循“共商、共建、共享”的“三共”原则。
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海洋局制定并发布了《“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以中国沿海经济带为支撑,密切与沿线国的合作,连接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经南海向西进入印度洋,衔接中巴、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共同建设中国—印度洋—非洲—地中海蓝色经济通道;经南海向南进入太平洋,共建中国—大洋洲—南太平洋蓝色经济通道;积极推动共建经北冰洋连接欧洲的蓝色经济通道。2018年1月,中国发布《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提出共建“冰上丝绸之路”,这又将涉及北极的相关国际法问题。
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除中国外,主要有:东南亚十一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东帝汶);南亚七国(尼泊尔、不丹、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马尔代夫);中亚六国(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西亚十八国(伊朗、伊拉克、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土耳其、叙利亚、约旦、以色列、巴勒斯坦、沙特阿拉伯、巴林、卡塔尔、也门、阿曼、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科威特、黎巴嫩);中东欧十六国(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其顿、黑山、罗马尼亚、波兰、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独联体四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摩尔多瓦);蒙古、埃及。
投资“一带一路”国家属于我国对外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的社会制度、政治经济、法律体系、商业规则、民族特征、宗教文化各不相同,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的风险防范任务仍然艰巨。中国将按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依托我国现有司法、仲裁和调解机构,吸收、整合国内外法律服务资源,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可见,对外投资在“走出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何安全、高效地走出去,这需要从国际法的角度进行思考和研究,这也是本书撰写的首要宗旨。
本书以“一带一路”投资为主线,围绕相关的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俗称“三国法”)问题展开,分成三大板块。每一板块由五章构成,一般每章分为两节,第一节是相关问题的背景知识铺垫,第二节是与“一带一路”相关问题的探讨。全书编写采取兼顾教材和专著的风格,可作为本科相关教学辅助教材、考研参考资料。
本书由龚柏华、何力、陈力共同撰写完成(作者署名不分先后)。本书国际公法部分由龚柏华主笔,国际经济法部分由何力主笔,国际私法部分由陈力主笔(其中国籍冲突章由龚柏华撰写;争端解决章第一、二节由何力撰写,第三节由陈力撰写)。最后由龚柏华统稿完成。由于“一带一路”投资涉及的某些国际法问题(如双边投资协定、投资争端解决)在“三国法”中都有一定的相关性,因而,这些内容可能在三部分中有所交叉。
本书得到复旦大学“双一流”工程国际法学科建设经费的资助,同时也是复旦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国际法律研究所“一带一路”投资国际规则和案例课题项目的学术成果之一,特此说明。
本书得以完稿和出版得益于多方面的资助或帮助,在此一并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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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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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柏华: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一带一路”及全球治理研究院国际法律研究所所长;上海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会长。主要研究领域:国际公法、WTO法、国际金融法、国际商事合同、法律谈判。
何力: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海关与涉外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上海海关学院兼职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国际经济法、海关法、WTO法、国际贸易法。
陈力: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领域: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国际商事仲裁、南极国际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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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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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篇 “一带一路”投资的国际公法
第一章 “一带一路”投资与国际公法理论
第一节 国际公法理论和体系
第二节 “一带一路”投资涉及的国际公法
第二章 “一带一路”投资与国际公法原则
第一节 国际公法基本原则
第二节 “一带一路”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一带一路”投资与条约法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
第二节 “一带一路”投资中的条约问题
第四章 “一带一路”投资与国家领域法
第一节 国际法上的国家领域
第二节 “一带一路”投资的国家领域范围
第五章 “一带一路”投资与外交和领事法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概述
第二节 “一带一路”投资的外交保护问题
第二篇 “一带一路”投资的国际经济法
第六章 “一带一路”投资的国际经济法理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基础
第二节 “一带一路”投资的国际经济法原理
第七章 “一带一路”投资与国际贸易法
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概述
第二节 “一带一路”投资的国际贸易法问题
第八章 “一带一路”投资与国际投资法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第二节 “一带一路”投资的国际投资法问题
第九章 “一带一路”投资与国际金融法
第一节 国际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 “一带一路”投资的国际金融法问题
第十章 “一带一路”投资与国际税法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第二节 “一带一路”投资的国际税法问题
第三篇 “一带一路”投资的国际私法
第十一章 “一带一路”投资的国际私法理论
第一节 国际私法理论和体系
第二节 “一带一路”投资的国际私法理论
第十二章 “一带一路”投资与司法保障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司法保障
第二节 “一带一路”投资与司法保障
第十三章 “一带一路”投资与国籍冲突
第一节 国籍法与国籍冲突概述
第二节 “一带一路”投资的国籍冲突问题
第十四章 “一带一路”投资与司法协助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概述
第二节 “一带一路”投资的司法协助问题
第十五章 “一带一路”投资与国际争端解决
第一节 国际争端解决概述
第二节 “一带一路”投资的争端解决
第三节 “一带一路”与国际商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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