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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参数
外国刑法学原理(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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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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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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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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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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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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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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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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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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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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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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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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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济东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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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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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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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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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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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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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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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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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03037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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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共分12讲,具体内容包括刑法与刑法学、刑法理论流派、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犯罪论概说、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责任、未遂犯、正犯与共犯、罪数论、刑罚和保安处分等。本书除了对刑法所规定的具体制度进行探讨之外,还大量剖析和展现了具体制度后面所隐藏的理念和价值观,以求读者能够对德日刑法进行全面深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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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外国刑法学研究的新进展(代序言)
**章 刑法与刑法学
**节 刑法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刑法规范
第三节 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第四节 刑法学概说
第二章 刑法理论流派
**节 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
第二节 前期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
第三节 近代学派的刑法思想
第四节 后期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
第五节 刑法学派之争
第六节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刑法思想
第三章 刑法基本原则
**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说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法益保护原则
第四节 责任主义原则
第五节 谦抑主义
第四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五章 犯罪概说
**节 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本质
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
第六章 犯罪论体系概说
**节 犯罪论体系的概念及意义
第二节 犯罪论体系的流变
第三节 犯罪论体系演进之方法论
第四节 犯罪论体系的类型
第五节 本书的立场
第七章 行为
**节 行为的概念与机能
第二节 关于行为的学说
第八章 构成要件
**节 构成要件概说
第二节 行为主体与客体
第三节 实行行为
第四节 结果
第五节 因果关系
第六节 故意、过失与事实错误
第九章 违法性
**节 违法性概说
第二节 违法性阻却事由概说
第三节 正当防卫
第四节 紧急避险
第五节 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
第十章 责任
**节 责任概说
第二节 责任能力
第三节 违法性的意识及其可能性
第四节 期待可能性
第五节 免除、减轻责任事由
第十一章 未遂
**节 行为的发展阶段
第二节 狭义的未遂犯
第三节 不能犯
第四节 中止犯
第五节 预备犯
第十二章 正犯与共犯
**节 正犯与共犯概说
第二节 间接正犯
第三节 共同正犯
第四节 狭义的共犯
第五节 共犯论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章 竞合
**节 竞合概说
第二节 行为单数与行为复数
第三节 行为单数的犯罪竞合
第四节 行为复数的犯罪竞合
第十四章 刑罚
**节 刑罚概说
第二节 刑罚的体系
第三节 刑罚的裁量
第四节 刑罚的执行
第五节 刑罚的消灭
第十五章 保安处分和修复性司法
**节 保安处分
第二节 修复性司法
参考文献
附录一 德国刑法学者师承关系图
附录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刑法学者师承关系图
后记
在线试读
二、违法性意识的学说
具备违法性意识是进行强烈责任谴责的基础,但是,理论上对于违法性意识是否是犯罪成立所必需的条件存在分歧;此处,对于违法性意识本身指的是必须有关于违法性的现实意识还是只需要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这一问题,观点也不统一,特别是在实际发生的故意行为中,行为人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坏的”这种情况也不少。如果在该种情况下不追究其故意责任,显然不合理。因而围绕违法性意识的有关问题,学者们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一)违法性意识不要说
1.传统的不要说
传统的违法性意识不要说认为,作为故意的要件,只要对犯罪事实有认识就够了,违法性意识以及意识的可能性不是故意的要件。因而即使存在违法性的错误,也不阻却故意的成立。同样,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也不是故意的成立要件。日本学者泉二新熊、庄子邦雄等持此说,日本过去的判例也基本上支持这种观点。
但是该说遭受了以下批判:**,传统不意味着一定具有正当性。全体国民都应该知道法律上所禁止的事情的见解是**主义的态度,它不仅单方面强调国家的**、轻视个人价值,而且在有相当理由证明没有违法性意识的情况下,也要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这是不合理的。第二,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了犯罪事实就会具有违法性意识。但例外地会存在行为人没有可能认识到违法性的情况,此时行为人就难以作出适法行为的决定。如果要将其作为故意犯进行处罚,是一种心理责任论的观点,与规范责任论不相容。第三,违法性意识的问题不能完全还原为责任能力的问题。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也可能在具体的情况下,因种种因素的影响而无法认识行为的违法性。责任能力的存在与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的存在并非完全重合的概念。
2.自然犯、法定犯区别说
此说是从社会责任论的立场出发,主张自然犯的故意不以具备违法性意识为必要,法定犯则以该意识为必要。其根据在于,自然犯若对犯罪事实有认识,即得以表现出行为人所具有的社会危险性性格,而法定犯若无认识行为乃为法律所不允许,则无法显现其危险性性格。德国学者弗兰克、日本学者牧野英一、八木胖、八木国之等持此说。
此说的问题在于:①何为自然犯?何为法定犯?它们的区别基准并不明确。②对于法定犯要求违法性意识,将不易达成行政上取缔的目的。③即便是自然犯,也存在着即使有犯罪事实的认识却依然无法唤起违法性意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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