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品虚拟属性,本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如商品与卖家承诺不符您有权申请退款。
简介
《威科法律译丛1:英国劳动法与劳资关系》全面介绍了不列颠劳动法以及处理劳资关系的政策导向。作者史蒂芬·哈迪博士担任英国产业与劳资部顾问,也是欧洲著名的劳动法、雇佣法专家。《威科法律译丛1:英国劳动法与劳资关系》是《国际百科全书》中大不列颠劳动法与劳资关系的专辑,融学理探讨与实践分析于一体,并以国际比较劳动法的视野,追溯了不列颠劳资关系政策与法的历史演进,阐释了英国劳动法的特点,以及在劳资关系调整中的独特成就,突出反映于英国具有专门的政府机构、特有的劳资纠纷诉讼体制,以及丰富的成文制定法体系。
《威科法律译丛1:英国劳动法与劳资关系》在具体内容上探讨了个人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类型、雇佣合同条款的渊源、雇主与雇员的权利义务、工作时间和休假、报酬与福利、职位保障等内容尤其是关于工会自由、雇主协会的组织及运行、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民主机制,以及集体谈判等,对于中国完善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制构建,均具有诸多的启示与借鉴的价值。
作者简介
史蒂芬·哈迪,法学士、博士,执业出庭律师,雇佣法及反歧视法专家。毕业于伦敦大学和斯坦福大学,曾就职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从事欧洲雇佣法研究。史蒂芬先生具有哲学博士学位,独立仲裁员资格,并且担任英国劳资产业部(DTI)以及咨询、调解及仲裁服务局(ACAS)顾问,并曾经在欧盟委员会与欧盟议会工作。2006年以来,史蒂芬担任《雇佣法大全》(Ency-clopedia
of Employment Law)主编,撰写劳动法、反歧视法、欧洲社会福利法著作与论文多篇,也担任《经商在欧洲》(Doing
Business in Europe)的编辑。
陈融,重庆市人,现为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先后毕业于四川外语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及华东政法大学,获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及法学博士学位,并于复旦大学法学院完成法学博士后研究工作。
出版专著《解读约因:英美合同之效力基石》(2010年),发表法学论文十余篇。
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史、合同法、经济法。
目录
作者简介
致谢
前言
缩略语列表
导论
第一章 基本特征
第一节 国际比较的视角
第二节 地理环境与人口因素
一、国家
二、人口
第三节 政治体制与法律制度
一、宪法
二、工会和政治制度
三、法律体系
四、欧盟
五、人权法
第四节 经济发展状况
一、概况
二、劳动力结构的变化
第二章 相关术语的定义和概括
第一节 雇佣(劳资)关系
第二节 劳动法
第三节 社会法
第四节 集体谈判
第五节 谈判和磋商
第六节 程序协议和实体协议
第七节 权利纠纷和利益冲突
第八节 自愿方式和强制方式
第九节 和解,仲裁,调解与询问
第三章 历史背景
第一节 传统的自决制度(20世纪60年代前)
一、个人主义
二、自愿性的集体谈判
三、规制性立法
第二节 从自决向公共调控的转型(60年代及70年代)
第三节 80年代与90年代早期的发展
第四节 “新工党”政策(1997-2001年)
第五节 “新工党”的第三条道路(2001年至今)
第四章 政府机构在发展和实施劳动法及劳资关系政策中的作用
第一节 咨询、调解及仲裁服务局
一、避免及解决纠纷
二、在雇佣法庭对实际的和潜在的诉求进行调解
三、提供信息和建议并优化实践运行
四、纠纷解决的替代机制
第二节 中央仲裁委员会
……
第一部分 个人雇佣关系
第二部分 集体劳动关系
制定法列表
法定文件列表
案例列表
参考文献选编
索引
后记
精彩书摘
加入欧盟的事实对于英国的宪法以及英格兰、苏格兰的法律体系都有着深远的影响。欧洲法院很快就确立了欧共体法对于成员国国家法的优先地位。但是,因为欧盟条约不能在英国法律体系中自动生效,国内立法必须保证英联合王国的法律反映本国作为欧盟成员的义务。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案》(European
Communities Act
1972)对此有规定,其第2(4)条规定:英国已通过的或者即将通过任何立法都必须被作出与欧共体法一致的解释。另外,其2(1)条规定:直接有效或直接适用的欧盟法对英国有约束力,包括次级欧共体法和未来的欧共体法。鉴于欧共体法的优先地位与主权国家内宪法原则的潜在冲突,英国法院需用漫长时间来认可欧共体法的至上地位并不奇怪。在近期的一些案件中,这一难题得到了解决。法院确认,欧共体法的至上性只不过是在对表达在欧共体法中的立法意图的实现,也包含了要求其后的立法不得与之冲突的非常效力。最后,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案》2(2)条授权英国政府履行欧洲共同体义务,依据联合王国部长经议会认可而制定的下位法,这些义务对于英国政府不是直接有约束力。这一程序在《欧盟指令77/187》中发挥了作用,该指令对于雇员在企业转让情形下的权利保护做出了规定。2(2)条的程序也曾被适用于涉及同工同酬的侵权救济。不过,因为这种程序只允许简短的辩论,并且部长的命令只能被接受或者拒绝而没有修改的可能性,所以对该程序的采纳遭到了激烈的批评,当然这些批评并非针对议会立法本身。当欧盟法规定不明时,法院或者专门法庭则参照欧洲法院根据《阿姆斯特丹条约》第234条(先前的是第177条)对相关问题的先前裁决。经过争论,现在的决定是:雇佣法庭有权根据直接适用的欧盟法,裁决那些与其他的法定司法管辖权有关的诉求,比如,关于劳动者平等对待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