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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新释新解丛书: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7版
套装上下册)》以刑法(总则)及其配套规定为主干,以其他法律中的有关附属刑法规范为补充,结合近年来新的司法实践,全面系统阐述了刑法、相关决定、刑法修正案、刑法立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和相关行政解释、附属刑法规范的原意及其相互关系;着重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重点、热点和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与相关实务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新释新解丛书: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7版
套装上下册)》凝结了刑法理论研究中较为一致的观点,又总结了司法实务中的具体解决方法,综合反映了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新成果,系我国目前系统研究与闸释刑法(总则)及其配套规定的新集成之作。
目录
上册: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下册: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精彩书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新释新解丛书: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7版 上册)》: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罪刑法定原则,按其最初含义还有几个派生原则,包括排斥习惯法、刑法无溯及力、禁止类推、否定绝对不定期刑等。
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一般认为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它确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该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到了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封建特权,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并以三权分立说和心理强制说作为其理论基础,使罪刑法定思想系统化。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在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该原则已被国际社会所公认并规定在各有关国际文件中。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涵义
罪刑法定原则是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项原则尽管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但仍然保持着长盛不衰的生命力,至今还被各国刑法奉为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法治原则。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是否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并明确规定在刑法典中,一直存在着肯定与否定的争论,其争论时间之长久,程度之激烈,直至在十年动乱中遭到公开全面彻底否定,这在当代世界是少有的。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冲破了旧观念,以坚定的立场,崭新的面貌,改革的精神,鲜明的态度,庄严的条文,将罪刑法定原则载入刑法典,使我国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争论,终于画上了完满的句号,实现了长期以来难以彻底实现的罪刑法定化,标志着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化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这是我国刑法深化改革,走向成熟的一个里程碑,也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一个重大胜利。
本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此即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各个刑种的具体量刑幅度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1.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处刑的唯一法律依据
本法没有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得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决议、命令、指示定罪处刑,也不得根据任何党政机关或其领导的决定、指示或命令定罪处刑,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违反刑法的规定,以任何形式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处何种刑罚。也不得违反刑法的规定,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任意人人于罪。
2.禁止制定违宪的或违背本法基本原则的刑事法律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刑事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刑事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既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也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违宪或违反刑法基本原则的刑事法律,不得作为定罪处刑的法律依据。因为这样的刑事法律自身就是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和对人权的侵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因此,禁止制定违宪的或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的刑事法律,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3.本法不得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
类推解释是超出本法条文原来普通语言意思的界限,运用类推的方法作出的解释。类推解释是把本法条文本身不具有的涵义强加于该条文,使它能适用于本法没有规定的犯罪的行为。类推解释的本质是假解释之名行创制新的刑法规范之实。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理应禁止。罪刑法定原则不仅要禁止司法机关的类推解释,也要禁止立法机关的类推解释。
……
前言/序言
刑法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的法律。它以其特有的严厉强制性、威慑力以及评价、引导和教育的功能,保护着社会关系不受犯罪行为所侵犯,促进着社会关系的正常发展。我国刑法公布于1979年,为了适应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变化的需要,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全面修订了该法。
刑法修订施行以来,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不断变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规定》、1999年10月30日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8月27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1年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减少了适用死刑的罪名,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名取消死刑,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第二,加大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增加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等罪名;第三,完善了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增加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第四,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加强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修改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增加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等;第五,进一步完善了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六,惩治了失信、背信行为,修改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增加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虚假诉讼罪等罪名;第七,进一步完善了惩治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完善了刑法有关规定,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对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作出了专门规定。
为了准确理解刑法及配套规定的原意及其相互关系,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和实务界、理论界的有关同志,以刑法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为基础,以刑法及其补充规定、司法解释为依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撰写了这本《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并于2000年6月出版第1版至今相继修订了6版(详见本书版次表)。
本书综合了刑法公布施行以来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系当今我国系统研究和阐释刑法(总则)及其配套规定的最新之作。本书将刑法(总则)的全部补充规定以及“两高”的相关最新司法解释置于相应刑法条文之后,一并释解,更增加了本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