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品虚拟属性,本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如商品与卖家承诺不符您有权申请退款。
基本信息
书名:职务犯罪认定与侦查实务精解
作者:郑广宇,王会丽 编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12-31
ISBN:9787510210587
内容提要
《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丛书:职务犯罪认定与侦查实务精解(新刑事诉讼法适用)》主要内容包括: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决策、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指挥、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协调、职务犯罪案件的境外追逃与追赃、职务犯罪案件的安全防范、职务犯罪侦查取证的基本原则、职务犯罪侦查证明的基本要求、职务犯罪侦查证明的基本问题、职务犯罪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职务犯罪电子证据的提取与固定、侦查人员出庭的注意事项等。
文摘
(一)一般受贿的主观证据
一般受贿的主观证据,是指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是以其职务便利为条件,而故意违反有关规定,希望或放任取得本不应当得到的他人财物,并积极追求或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根据《刑法》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一般受贿的主观证据应由主观明知和主观追求两部分证据组成。
1.主观明知证据
主观明知证据,是指证明行为人在主观认识上,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有明知的证据。
(1)利用职务便利的明知证据。即能够证明行为人明知与对方存在某种职务上的关系,明知对方给予其财物不是正常的亲友往来,是由于其职务便利所致,而利用这一便利条件予以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证据。上述明知内容,除行为人供述外,在反映双方客观关系的证据和财物给予人、知情人证言中,均能得到证实。
(2)违规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明知证据。即能够证明行为人明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是一种违反有关廉政法规、规章行为的证据。这一明知证据,主要体现在对有关法规和规章,行为人或学习过,或引用过,或签署过,或保存过等,总之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这些廉政规定具有应当知晓的义务或已经感知,无论其供述是否承认违背廉政规定,都能证实其在主观上有背职性明知。
(3)对他人谋取利益意图的明知证据。即能够证明行为人明知对方给予财物是以其为对方谋取利益为条件的证据。这里,有的在利益谋求上有明确的指向,如承办具体事项、解决具体问题、给予具体帮助等;有的则表现为利益谋求不明确,或“原则关照”,或“寓意暗示”。但在行为人主观认识因素上,对方有求于他(无论眼前利益还是长远利益)是心知肚明的。因此,应通过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书证充分反映上述内容。
证明意义
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受贿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犯罪,而故意犯罪在认识因素上,则表现为对法定的行为与结果具备明知。从一般受贿的认识因素来看,主要是上述“三个明知”。首先,行为人对其利用职务便利的明知,是一种前提性明知,即对一般受贿中利用职务便利这一前提条件的明知。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位级别、权力大小虽有区别,但均客观存在一定的职务便利条件,并与对方也客观存在着一定的职务上的联系。
……
作者介绍
郑广字,男,河北省检察官协会常务副会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1979年从部队转业至检察机关工作,曾历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局长、反贪局长。从检三十多年来,长期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组织指挥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被高检院授予“十佳反渎局长”称号。工作之余,热心职务犯罪侦查学研究,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发表论文、调研文章200余篇,先后被河北大学、河北经贸大学聘为兼职法学教授,被国家检察官学院聘为职务犯罪研究所研究员。著有《实用检察散论》、《职务犯罪定罪证据认定实务》、《反渎职侵权实务研究》、《反贪侦查实务问题研究》,两次荣获“金鼎奖”。
王会丽,女,西南政法大学侦查学专业毕业,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自1996年至今在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工作,期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借调办案八个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局挂职任案件审理室副主任一年,现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指挥中心副主任,全省检察业务专家(侦查类),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法律系客座教授。从事反贪工作近二十年,参办、督办、组织协调数十起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有重大影响的贪污贿赂犯罪大要案,具备一定的理论研究能为,多次承担有关反贪重大调研课题,在国家、省级等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参与编写《河北省检察机关反贪要案案例选编》(主编委)、《反贪侦查实务问题研究》(副主编)。
:职务犯罪认定与侦查实务精解
[: Zhíwù fànzuì rèndìng yǔ zhēnchá shíwù jīng jiě]
: Duty Crime Identification and Investigation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