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以下简称“网络著作权保护”)是著作权保护的前沿领域,也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著作权保护新领域。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无疑是这一领域的核心。与传统著作权保护相比,网络著作权保护不仅是由互联网技术催生的,而且技术因素渗入了保护过程,成为伴随保护过程和影响保护标准的重要因素;与商业的关系更加紧密,在制度设计和利益平衡中融入更多的商业元素;技术和商业的快速变化性,也使具体保护问题充满变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频繁革新和商业模式的不断发展,这一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各主要国家和国际条约业已确立了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发生了重大的具体变化,但调整这一领域的基本法律框架基本无变化,而只是保护中的具体对象、情况和问题发生了诸多变化。例如,多年来美国变革网络著作权保护规则的呼声此起彼伏,但迄今尚未付诸实现。不过,判例在细化、丰富和发展网络著作权保护规则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一个个代表性判例构成了保护中的航标,推动着保护的与时俱进。业内人士也就对判例及其确立的保护标准如数家珍和津津乐道。
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专门规范是在新世纪以来陆续确立的,已形成了由著作权法、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构成的法律保护体系。多年来这一保护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规则没有根本性变化,仍在不断地适应着网络环境的新发展。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的不断更新和发展,新矛盾和新纠纷不断出现,“你方唱罢我登场”式的热点难点不断转换,法律适用中不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例如,从国际范围看,上个世纪90年代初,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互联网服务的产生,当时遇到的问题是传统版权规则如何适用于互联网活动。其中主要问题是版权规则是否和如何适用于用户活动,如版权法上的复制和发行规则是否适用于在线存储、传输等。此后第三方责任问题突出出来,除最初立法涉及的纯粹提供物理设施、通道、宿主等服务外,后来陆续表现为涉及链接、文件分享等服务的第三方责任,当今我国又有涉及开放平台的第三方责任等。但是,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领域,也就形成不变与变化的独特景象,即基本制度没有颠覆性变化,包括利益平衡的基本机制、具体法律规则和标准没有变,但其具体内容、具体适用标准和适用方法却可能在不断与时俱进地调适,始终在进行适应性调整,以不断满足应对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解决。可以说,变中有稳和稳中有变,稳定与变化相互交织,变化的方式恰恰又是万变不离其宗。例如,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以兼顾权利保护与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为核心,构筑了协调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公众利益的平衡机制,形成了支撑这种机制的通知与删除、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如间接侵权、具体知情和“红旗标准”)等独特的规则体系。法律的具体适用标准和方法都是可以适当调适的,但都是以实现特定的价值目标为指引,适用中的不断调适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价值目标。抽象的价值目标具有恒定性,但实现途径和具体法律标准则是在不断变化和调适中的。弄清楚保护中的这种辩证法,对于法律适用至关重要。
我国司法始终在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独树一帜和独当一面。早在《著作权法》专门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前,面对亟待解决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新问题,司法和司法解释及时介入该领域,为后来的立法积累了经验和素材。《著作权法》相应修订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陆续出台以后,人民法院裁判了大量的网络著作权案件,既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又丰富和发展了法律规定,使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多彩多姿和引人瞩目。为适应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新需求和回应国内外的新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又及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司法解释使司法保护更趋完善,赢得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和赞誉。当前,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的一些老问题仍存在争论,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人民法院仍然一如既往地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开拓网络著作权保护新领域。
本书着重就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性研究。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条文是高度凝练的,但背后的法理和实际却是丰富复杂的。尤其是法律适用经常是创造性的。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更是经常要统筹兼顾各种法律内外的因素。因此本书对于有关问题的研究也是开放性的,力图兼顾宏观与微观、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以及价值与规则。本书既注重制度和规则的历史联系,又关注了当下的新发展。
本书作者是具有浓厚理论兴趣的实践者,不仅在本书中重视重要理论观点的提出和梳理,更重视对于重要保护机制的分析,以及对于实际问题的解决。解决实际问题需要一整套“工具箱”和“使用手册”,这是架设法律、法理与实际问题解决的桥梁。本书结合已有案例和新情况新问题,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新司法解释进行了重点解读和剖析,重在“使用”和“实用”上下工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