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由赵秉志教授担任总主编,内容上分为上下两编,上编为研究述评,介绍了寻衅滋事罪的研究概况、寻衅滋事罪主要争议问题要览、寻衅滋事罪研究的简要评论,下编为编著者经过认真比较后选取的有关各专题的有学术简介和参考价值的代表性论文,本书是刑法学研究者、学习者从事刑法学研究和学习的捷径,还将为刑事法务工作者集中提供权*或有价值的指导或参考。
本书系对寻衅滋事罪进行全面、系统综述和整理的学术工具书。全书集寻衅滋事罪专题述评、代表性论文精选、研究论著索引为一体,精辟阐述了寻衅滋事罪理论研究的概况以及前沿动态,精选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寻衅滋事罪问题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代表性论文,并对近年来发表的数以百计的寻衅滋事罪专题论文、著作、学位论文进行了系统索引,从而为寻衅滋事罪的理论研究提供了资料方面的极大便利,免除了研究者披沙拣金、查找适合资料这一穷经皓首的辛苦,又荟集各家学说,避免了研究者冥思苦想的观点却是前人已有之说的无谓劳动,从而有利于研究者激发学术思想的火花。同时,也有助于司法实务工作者总结适用寻衅滋事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律和经验,提高法律适用技术和司法裁判质量,为寻衅滋事罪的相关司法实务提供有价值的指导和参考。
赵秉志,1956年6月生,河南南阳人。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新中国首届刑法学博士,首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5),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美国杜克大学访问学者。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务。
彭新林,1983年11月生,湖南湘乡人。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政治学博士后。英国牛津大学访问学者,美国约翰杰刑事司法学院访问学者。
上编研究述评
第一章寻衅滋事罪的研究概况
一、萌芽阶段(1997年以前)
二、发展阶段(1997年至2011年)
三、繁荣阶段(2011年至今)
第二章寻衅滋事罪主要争议问题要览
一、寻衅滋事罪与流氓罪司法适用中的关系问题
二、寻衅滋事罪的客体问题
三、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问题
四、寻衅滋事罪的主体问题
五、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问题
六、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问题
七、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问题
八、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九、寻衅滋事罪的立法完善问题
十、网络寻衅滋事犯罪问题
十一、寻衅滋事罪的程序法问题
第三章寻衅滋事罪研究的简要评论
一、研究特色
二、研究成就
三、研究缺憾
下编代表性论文精选
寻衅滋事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高铭暄梁健
面对“口袋罪”,要牢记罪刑法定原则赵秉志
寻衅滋事罪的法教义学形象:以起哄闹事为中心展开陈兴良
寻衅滋事罪探究张明楷
寻衅滋事罪研究何庆仁
口袋罪视域下的寻衅滋事罪研究张训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研究刘红艳
寻衅滋事罪规范内的追问与规范外的反思
——以随意殴打型切入分析樊华中
事出有因也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邵宏生
寻衅滋事罪在司法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汤晓慰
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析张维黄佳宇
试论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问题冯英菊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关系新探聂立泽胡洋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比较研究
——以方玄昌、方舟子被袭案为切入点潘庸鲁
规范与政策: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二重区分
——以20个公检法争议案件为切入关振海
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之界限探析谢锡美张志军
寻衅滋事罪立法规定质疑梁剑叶良芳
论寻衅滋事罪的合理定位杜启新安文录
刑事政策下的寻衅滋事罪立法及其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为视角徐岱张维
寻衅滋事罪废止论王良顺
网络寻衅滋事的理解与适用曾粤兴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若干问题探析张向东
附录论著索引
一、著作
二、论文
三、学位论文
第一章寻衅滋事罪的研究概况
寻衅滋事罪是1997年刑法典修订时,从1979年刑法典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而来的新罪名。1997年刑法典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根据1997年刑法典第293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2011年2月25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2条对1997年刑法典第293条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一是增设了第2款,即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二是在原第1条第2项中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规定。总的来说,我国刑法学界对寻衅滋事罪的关注和研究,也大体与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渊源及其演变同步,经历了一个从探索起步到逐渐繁荣的过程。据粗略统计,自1997年刑法典规定寻衅滋事罪至今的17年间,我国刑法学界全面专题研究寻衅滋事罪的专著仅1部(当然,有数部刑法教科书、著作中有部分内容对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解适用、司法认定、立法完善、典型案例分析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此外,从中国知网数据库(CNKI)收录的论著情况看,这17年间,以寻衅滋事罪及其相关问题为题目的硕士学位论文有50余篇(没有检索到以此为题的博士学术论文),在期刊上公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有140余篇;在报纸上公开刊载的有关寻衅滋事罪及其相关问题和案例的报道有130余篇(2000-2014)。从寻衅滋事罪的研究状况和深入程度来看,大致可以以1997年刑法典修订、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为分界点,将我国刑法学界对寻衅滋事罪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历程分为萌芽、发展和繁荣三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1997年以前)
我国现行刑法典中的寻衅滋事罪脱胎于1979年刑法典中的流氓罪,及至1997年刑法典修订,才正式在立法条文中规定寻衅滋事罪。在此之前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都是以流氓罪进行定罪科刑的。1979年刑法典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寻衅滋事只是流氓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之一,除此之外,流氓罪的行为方式还包括聚众斗殴、侮辱妇女或者其他流氓活动。从中国知网数据库(CNKI)收录的期刊论文情况看,在1981-2014年间,探讨流氓罪及其相关问题和案例的学术论文有50余篇,相关硕士论文屈指可数,基本都是发表在1997年(含)流氓罪罪名被取消以前,而其中对寻衅滋事型流氓犯罪问题进行探讨的论文和案例分析文章,才10余篇。具体来说,我国刑法学界最早探讨寻衅滋事型流氓犯罪问题的文章是张斌生发表在《法学》1982年第3期上的《对许××不构成流氓罪的辩护》,该文篇幅较短,主要是对一涉嫌寻衅滋事型流氓犯罪的典型案例进行的法理分析。在此后的时间里,陆续有对寻衅滋事型流氓犯罪问题及案例进行研究的相关论文公开发表。如欧阳涛发表在《人民司法》1982年第11期上的《关于流氓罪的几个问题》,成兴茂在《法学杂志》1983年第2期上的《这种行为构成流氓罪吗?》等等。特别是《法学杂志》1984年第3期刊发了一组专门探讨寻衅滋事型流氓犯罪典型案例分析的论文,包括陈平的《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流氓罪》,周景盛和金效兴的《这种行为已构成流氓罪》,林建华的《郭×的行为构不成流氓罪》,在学术界产生了较好的影响。除此之外,这一阶段的代表性论文,还有肇志新发表在《法学杂志》1985年第1期上的《刘某等人的行为应定流氓罪》;贺恒杨发表在《法学杂志》1985年第1期上的《刘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韩云和陆进达发表在《法学》1986年第10期上的《高宜均的行为构成流氓罪吗?》;张必佑发表在《人民司法》1990年第8期上的《审理寻衅滋事流氓犯罪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吴一鸣发表在《人民司法》1990年第12期上的《敲诈勒索罪?流氓罪?抢劫罪?》;周骏如发表在《法学》1992年第6期上的《青少年寻衅滋事兼有暴力索财行为的定性》;张必佑发表在《人民司法》1993年第2期上的《对认定强索硬拿型流氓罪的几点看法》等。
从上述有关成果来看,这一阶段刑法学界对寻衅滋事犯罪及相关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两个特点:第一,基于立法及时代背景的原因,刑法学界都是在流氓罪的范畴内研讨寻衅滋事犯罪及其相关问题,没有见到专门探讨寻衅滋事罪的学术论文。第二,侧重于结合典型案例对寻衅滋事型流氓犯罪进行法理分析,如对寻衅滋事型流氓犯罪的罪与非罪的界分、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司法如何认定等问题进行研究的成果较多;而建议将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单独成罪的文章不多。应当说,尽管这些成果对寻衅滋事犯罪及相关问题的研究涉及的范围和内容非常有限,还只是处在萌芽和初步探索阶段,但这一阶段学者们的理论研讨为以后深入开展对寻衅滋事罪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二、发展阶段(1997年至2011年)
从1997年刑法典规定寻衅滋事罪至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通过,我国刑法学界对寻衅滋事罪的研究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相比于前一阶段,此阶段有关的研究成果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有了质的飞跃,取得了显著发展。据粗略统计,中国知网数据库(CNKI)收录的以寻衅滋事罪及其相关问题为题的硕士论文有20余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报纸文章各有80余篇,另外在数部学术著作、案例教程、刑法教科室中对寻衅滋事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和阐述。
综观本阶段我国刑法学界对寻衅滋事罪问题的研究,其研究的重点内容和主要方向,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代表性的论文如何庆仁的《寻衅滋事罪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4期);范大平和窦德长的《论寻衅滋事罪的限制性条件》(载《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张明楷的《寻衅滋事罪探究》(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2期);郭泰峰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载《黄石理工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年第2期);白瑜的《寻衅滋事之主观要素问题探析》(载《法制与经济》(中下旬)2010年第6期);钟丽和范豫的《寻衅滋事罪探析》(载《湘潮》2010年第10期)等。
二是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代表性的论文如冯英菊的《试论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问题》(载《人民检察》1998年第8期);斯晓健的《是寻衅滋事还是抢劫》(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6期);汤晓慰的《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探析》(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8期);谢锡美和张志军的《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之界限探析》(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1期);宋峰和曹红卫的《试论寻衅滋事犯罪的司法认定》(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童颖颖的《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11期);曾红珍和何欣玲的《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如何认定》(载《检察实践》2005年第3期);高铭暄和梁健的《寻衅滋事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17期);史社军的《论寻衅滋事罪在实践中的认定》(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蒋景妤等人的《寻衅滋事造成不同伤亡后果的定性》(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6期);徐立明和周波的《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分》(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8期)等。
三是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立法完善。代表性的的论文如霍忠华等人的《浅谈寻衅滋事罪的立法缺陷》(载《检察实践》2000年第4期);周玉都等人的《严惩寻衅滋事犯罪有待完善立法》(载《检察实践》2002年第1期);梁剑和叶良芳的《寻衅滋事罪立法规定质疑》(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6期);杜启新和安文录的《论寻衅滋事罪的合理定位》(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2期);周军的《将寻衅滋事罪分解的可行性探究》(载《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王良顺的《寻衅滋事罪废止论》(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张维和黄佳宇的《寻衅滋事罪独立品格的反思》(载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5期)等。
四是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证明和程序问题。代表性论文如周淮江的《当前检察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案件时遇到的“四大”问题》(载《检察实践》1999年第2期);叶君的《论寻衅滋事罪的证明》(载《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孙道宁的《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与案件侦查》(载《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等。
五是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典型案例分析。代表性论文如董常青的《多人寻衅滋事一人直接致人死亡如何确定罪责》(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3期);张本勇和赵运锋的《法官如何正确行使刑法适用解释权——寇平寻衅滋事案定性研究》(载《华东刑事司法评论》2004年第2期);王振华的《是抢劫还是寻衅滋事?》(载《党政干部学刊》2005年第3期);郭旭强的《针对特定群体的伤害行为是否宜定寻衅滋事罪》(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7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撰写的《褚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刑事和解在侵犯公共法益犯罪中的适用及阶段选择》(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年第4期);龙锦华和莫文骏的《对2005年以来横县辖区内寻衅滋事案件的调查分析》(载《法制与经济(上旬)》2008年第12期);张仁杰的《赵某的行为成立放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载《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22期);潘庸鲁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比较研究——以方玄昌、方舟子被袭案为切入点》(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2期)等。
仔细分析,不难发现,此阶段我国刑法学界对寻衅滋事罪的研究,也呈现出以下两个特点:第一,对寻衅滋事罪的研究渐趋全面和深入。由于1997年刑法典取消了流氓罪罪名,从其中分离出了寻衅滋事罪,这为寻衅滋事罪的理论研究提供了立法基础和重要条件。这一阶段跨度长达14年,我国刑法学界对寻衅滋事罪的研究摆脱了萌芽或者蜻蜓点水的状态,研究不断深入和全面,相关成果基本涉及了该罪的方方面面,包括寻衅滋事罪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解析,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和案例分析、寻衅滋事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言、寻衅滋事罪的存废问题研讨等等。而且不少学者对寻衅滋事罪相关问题的研究非常深入,推出了一些有分量的科研成果,如何庆仁撰著的《寻衅滋事罪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4期)和张明楷撰著的《寻衅滋事罪探究》(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2期)等成果,既有深入的理论分析也有对实践的冷静思考,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见解和观点,这些成果都大大促进了寻衅滋事罪及相关问题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第二,研究成果较为丰硕,但仍有所侧重。从这一阶段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报纸文章和硕士论文数量即可看出,刑法学界对寻衅滋事罪问题的研究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但需要强调的是,这一阶段对寻衅滋事罪的研究仍有所侧重,研究的重点集中在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和构成要件问题上。这主要是因为1997年刑法典规定寻衅滋事罪以后,贯彻实施新刑法典,准确阐释该罪的构成要件和正确进行司法认定成为了司法实践中比较迫切的任务,需要理论上有力指导和论证,从而裨益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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