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中,始终贯穿着一个鲜明的理念: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同样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引方向。在2018年2月召开的第二十一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再次强调,“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分析研判,准确把握审判执行工作态势。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一线办案实践,加强调查,准确分析和把握办案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法院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不断改进办案工作,提升工作效能。”可以说,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是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向前发展的重要动力。
坚持以审判问题为导向,从审判实践中来,到审判实践中去,为本书的主旨。审判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是本书的源泉。带着问题研究是贯穿本书的主线,也构成了本书的内容。解决问题是本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融资租赁案件审判中的问题是从司法实践中而来。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带来案件数量的剧烈增长,给法院提出了许多新问题。通过审判、调研、走访、座谈、培训、讲座等多种方式,我倾听到许多一线法官、律师、行业管理者和从业者的各种声音,了解到许多法官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困惑,监管者在监管中的无奈,从业者行走在模糊地带的彷徨和律师、法务人员针锋相对的观点冲突。
通过对许多判例研究发现,对同一法律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许多法官的理解并不一致,案件处理思路存在差异,法院裁量标准难以统一。
在行业发展中,一些租赁公司风险控制机制薄弱,对法律和司法政策了解不够透彻,加大了经营风险。一些租赁公司经营不规范,行走在模糊地带,在“合规”和“合法”之间“打太极”“打擦边球”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出租人在对承租人事前选择、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济中都潜藏着巨大风险。
在立法尚付阙如,司法解释不够明确之处,法官如何统一认识,正确适用法律?在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监管者如何实现有效监管,从业者如何合法合规经营?在诉讼策略选择时,律师和法务人员如何预判争议焦点、收集证据,做好诉讼应对?
上述问题都在本书的研究范围和研究目的之内。总结审判经验,服务审判实践,给法官提供裁判思路是本书最重要的目的。完善行业监管是本书附带解决的问题。发挥审判指引功能,规范行业经营也是本书追求的目标。
为了解决问题,本书秉持实证研究的态度,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我国现行法律是构建全书的基础。在写作过程中,本书将主要精力放在“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国法官是怎么理解的,我国法院是怎么判决的”这一命题上。至于国外法律如何规定,国外法官和法院如何判决均不在本书研究范围之内,故书中难觅比较法研究的内容。这使本书更接地气,更具有实用价值。
在理论方面,本书以法学理论为基础,十分重视审判理论的运用。在研究融资租赁合同基础性问题时,严格遵循《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及理论,既阐述了融资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共性问题,也阐释了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性问题。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扩展本书适用的广度,希望能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比如合同效力、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违约金、善意取得、举证责任等问题并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独有的,在其他合同纠纷中同样也很常见。
在学界和实务界对某一问题观点不一时,本书注重审判理论成果的引入,探究立法原意和司法解释的精神。立法和司法解释是法官裁量案件最重要的依据。法律适用要回归本源,首先要尊重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原意。在这一点上,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法律的释义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起草者的观点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比如,针对如何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争议时,本书推崇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适用著述的观点。
除共性问题外,在阐述特性问题时,本书则注重理论研究的深度,并总结各地的审判经验,以弥补司法解释的空白。比如,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和加速到期时的催告程序、“中途不可解约性”、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第三人注意义务等问题,本书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此外,针对最为常见的租金加速到期问题,由于《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中出租人的权利主张方式多种多样。许多法官对这一问题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本书第八章“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则花费大量篇幅对承租人丧失的期限利益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揭示期限利益丧失条款的惩罚性,并通过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和数学运算的方法对承租人丧失的期限利益所对应的货币价值进行了量化,并提出“禁止双重惩罚原则”,这是本书的一大理论创新。
在案例研究方面,本书则采取将审判理念与判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本书十分重视对各地、各级法院判例的采集、整理和评析。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判例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示范作用,且这种作用一直在加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上级法院的判例和本法院历史上的判例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法院的判决。正如霍姆斯法官所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院如何判决?上级法院是什么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又持什么观点?这是法官、律师、从业者、法学研究者共同关心的问题。当传统的“我认为”转变为“法院认为”“上级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时,所有的法律论证不再是往返于纸面上的空谈,而更加落地到更一致的思维方式和裁判尺度上。
基于此,本书选取并整理了大量的判例,在案例选取时,坚持“实”“广”“新”“精”四条标准。
首先,注重判例的真实性。法院判决既是某一案件的裁判结果,也是法官的智慧成果。本书杜绝自编案例,所选判例均为真实判例,能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或其他公开渠道检索到。
其次,注重判例的广泛性。在论述某些重要问题的分歧时,从纵向选取一审、二审甚至申请再审阶段的裁判文书,这样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上下级法院对同一问题的裁判思路,便于下级法院把握上级法院的精神。在横向上,就某一争议问题,本书会选取不同法院的判例和裁判观点,比如合同解除时点的确定,租赁物价值的确定方法等,主要用于开拓思路,便于法官借鉴吸收其他法官的审判思路和经验做法。
再次,注重判例的时效性。除个别判例外,所有判例均选取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解释》出台之后作出的判决,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司法解释的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考察司法解释出台后各地法院的贯彻执行情况。
最后,注重判例的精炼性和权威性。在选取和引用判例时,对许多判例都进行了精简和提炼,要旨类引用居多,去繁就简,杜绝拖泥带水。在精选判例的基础上,还十分重视判例的权威性。比如在地方法院对某一问题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情况下,更加注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的引用,以增强判例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本书引用的判例,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1)作为某一论点的论据或举例说明。这种判例引用往往是片段式或要旨式,多以“法院认为”的形式出现。(2)以脚注的方式进行拓展说明,对于类似的判例或裁判结果,没有必要在正文一一列举,而是以脚注的方式,供读者参考或延伸阅读。读者如有兴趣,可按照案号自行检索,以窥判决全貌,防止片面理解。(3)以案释法。在论述一些重要问题时,则对判例进行了整理和归纳,以便全面了解裁判说理过程,具有较强的论理性和参考价值。(4)提炼裁判规则。对于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则通过判例阐释裁判规则。比如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关系,如何按借款关系处理涉及诸多问题,此时就必须通过判例提炼裁判规则。
经统计,全书共计引用判例206件。从地域分布来看,覆盖天津、上海、北京、广东、山东、江苏、湖南、四川、湖北等2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法院。其中,天津和上海两地法院的判例是本书研究的重点,两地判例引用数量分别为51件和58件,占全部判例数的53%。超过5件的地区还有北京(12件)、广东(10件)、山东(9件)、江苏(9件)。从法院层级来看,从基层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均有引述。其中,基层人民法院判例数量最多,为79件,中级人民法院66件,高级人民法院33件,最高人民法院28件。
本书得以完成,可归因于“天时”“地利”“人和”三大因素的助力。
一是得益于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历史大背景。“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深入人心。“四大公开平台”让司法权始终在阳光下运行。司法责任制和审判公开不仅促进了公正,还为审判研究创造了便利条件。据统计,自2013年7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以来,截至2018年6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累计公开裁判文书超过4643万篇,能够查询到的“与融资租赁有关的判决”共计106,282份。依据裁判年份统计,2013年2525份,2014年13,095份,2015年19,875份,2016年25,638份,2017年36,032份。依据法院层级统计,基层人民法院90,773件,中级人民法院13,498件,高级人民法院1235件,最高人民法院149件,专门法院627件。依据产业聚集地统计,天津市2996份,上海市9679份,北京市3691份,广东省3728份。【ZW(】参见北京秀中律师事务所:《关于融资租赁纠纷的诉讼研究报告》(2018年)。【ZW)】如此海量的裁判文书既是研究的素材,也是本书“从审判实践中来”的智慧源泉。如果没有裁判文书的公开,就不会有那么多高质量、高水平判决供我们学习、借鉴和研究。可以说,正是基于裁判文书公开,本书的案例研究才有了坚实的基础。
除大力推动裁判文书公开外,2017年12月,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上线。可以预见,对审判数据的分析和研究将在人民法院审判和管理工作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技术上的创新与突破让人民法院走到了信息技术的前沿,不仅促进了司法公正,提高了审判效率,还让资料搜集和案例检索更加方便快捷。对审判数据的统计分析不仅有利于我们探索审判规律、总结审判规则,还有利于我们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二是得益于天津的区位优势。融资租赁是天津市政府金融创新的重要阵地。在一系列促进行业发展利好政策的带动下,天津租赁业的聚集效应日益显著,租赁规模占全国业务总量的近四分之一。从2011年至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也一直聚焦于融资租赁案件的司法审判与延伸服务,先后出台了四份与融资租赁相关的审判指导性意见,对规范行业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三是得益于天津法院审判专业化和标准化的建设。为了进一步提升金融商事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在2014年成立了金融审判合议庭。该合议庭聚集了一批审判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法官,专门审理金融商事案件,并开展相关调研活动。作为合议庭的一名成员,长期的耳濡目染,让我受益颇多。本书的许多问题都是在审判、调研中发现、收集并整理出来的,许多研究成果也都是在调研中陆续形成的。
尤其是随着近年来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工作的开展,融资租赁案件审理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2017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天津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标准》。该文件对全市法院案件审理的标准化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是得益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除法官外,近年来,业内涌现出一批专业律师和法务人员,他们对融资租赁案件问题的研究很深入,专业化水平很高。可以说,他们是促进法官不断学习,提升专业能力的外在动力。在写作过程中,我从许多律所的研究报告中汲取了丰富的营养,他们提供的大量案例和数据开阔了我的研究视野。
本书的写作过程其实也是我学习的过程。一个切身体会是,越思考,就发现问题越多,就越发觉自己的不足,对许多问题的研究与思考还不够深入、不够全面,提出的观点仍需由实践来检验和修正。
最后,需要声明的是,虽然本书立足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但书中许多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不能代表合议庭的观点,更不能将其与日后的案件处理结果等同起来,具体案件仍需具体分析。囿于能力所限,书中难免存在纰漏,错谬之处,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李阿侠
2018年3月2日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