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北京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业务骨干精心编写
◎全面:五大类常见职务犯罪证据指引: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实用:规范证据收集标准,厘清证据审查认定思路,提升业务能力
【犯罪构成剖析】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际系统阐述构成要件
【证据收集指引】全面梳理调查收集证据标准、厘清办案思路
【典型案例解析】结合实例总结证据审查运用认定要点、方法
《职务犯罪证据审查实务》是以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证据审查为中心,结合实际办案经验编写而成。
《职务犯罪证据审查实务》共六章,第一章系统分析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的证据规则和审查方法,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解析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五大类常见职务犯罪案件:一是系统论述犯罪构成要件;二是指引认定犯罪的证据要求;三是从典型案例切入,提示证据审查要点和方法。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证据审查和运用是专业办案人员的一项核心能力。办案就是办证据,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尤其如此。
《职务犯罪证据审查实务》的讲解有助于规范证据收集标准,厘清证据审查认定思路,从而提升业务能力,对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都将有所裨益。
主编:朱小芹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现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历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纪委派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第三届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副主编:
王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检察委员会委员。全国首届十佳公诉人。历任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处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助理,侦查监督处副处长、处长,审查逮捕部主任。曾借调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参与指导多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
杨先德:现就职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宪法学—行政法学/欧洲法—国际法双硕士。曾在《政法论坛》《检察日报》《经济观察报》等发表论文、评论三十余篇,出版译著《跨国视角下的检察官》(独译)、《庭审之外的辩诉交易》(合译)。
第一章 职务犯罪证据审查概述
第一节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
一、刑事证据的内涵
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
第二节 刑事证明
一、刑事证明
二、推定
第三节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运用方法
一、单个证据的审查运用
二、综合证据的审查运用
第二章 贪污罪证据审查
第一节 贪污罪概述
一、贪污罪的主体
二、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三、贪污罪的主观方面
四、贪污罪的客体
第二节 贪污罪的证据要求
一、贪污罪主体的证据要求
二、贪污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要求
三、贪污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要求
第三节 贪污罪证据审查要点
一、贪污罪主体证据审查要点
二、贪污罪客观方面证据审查要点
三、贪污罪主观方面证据审查要点
四、贪污罪客体证据审查要点
五、贪污罪情节证据审查要点
第三章 挪用公款罪证据审查
第一节 挪用公款罪概述
一、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沿革
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的证据要求
一、挪用公款罪主体的证据要求
二、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要求
三、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要求
四、挪用公款罪客体的证据要求
第三节 挪用公款罪证据审查要点
一、挪用公款罪主体证据审查要点
二、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证据审查要点
第四章 受贿罪证据审查
第一节 受贿罪概述
一、受贿罪的主体
二、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三、受贿罪的主观方面
四、受贿罪的客体
第二节 受贿罪的证据要求
一、受贿罪主体的证据要求
二、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要求
三、受贿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要求
第三节 受贿罪证据审查要点
一、受贿罪主体证据审查要点
二、受贿罪客观方面证据审查要点
三、受贿罪主观方面证据审查要点
第五章 滥用职权罪证据审查
第一节 滥用职权罪概述
一、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二、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
三、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
四、滥用职权罪的客体
第二节 滥用职权罪的证据要求
一、滥用职权罪主体的证据要求
二、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要求
三、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要求
四、滥用职权罪客体的证据要求
第三节 滥用职权罪证据审查要点
一、滥用职权罪主体证据审查要点
二、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证据审查要点
三、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证据审查要点
第六章 玩忽职守罪证据审查
第一节 玩忽职守罪概述
一、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二、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
三、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
四、玩忽职守罪的客体
第二节 玩忽职守罪的证据要求
一、玩忽职守罪主体的证据要求
二、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要求
三、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要求
四、玩忽职守罪客体的证据要求
第三节 玩忽职守罪证据审查要点
一、玩忽职守罪主体证据审查要点
二、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证据审查要点
后记
(二)滥用职权罪因果关系的证据审查
案例1:包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1997年3月至1998年1月,被告人包某某在担任南京市劳动局局长期间,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以南京市劳动局的名义,为下属企业南京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出具鉴证书,致使该公司以假联营协议的形式,先后向南京计时器厂、南京钟厂、南京长乐玻璃厂借款人民币3700万元,造成3家企业共计人民币3440余万元的损失。
案例2:翁某某滥用职权案。被告人翁某某于2002年9月担任龙岩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指导员,分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2003年4月至2004年4月,龙岩市新罗区甲村“三角塘”煤矿业主袁某鸿(另案处理)、某北山“当心仑”石灰石矿业主张某滨(另案处理)以生产所需火工材料不足为由,多次向某派出所提交增补火工的申请报告。被告人翁某某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违反规定,超越其审批民爆物品的权限,多次擅自将某火工仓库内其他许可使用民爆物品企业结余的火工材料,违规审批给袁某鸿、张某滨使用,其中批给袁某鸿4次共计100套火工材料(每套配50发电雷管)、批给张某滨3次共计90套火工材料,之后又没有对袁某鸿、张某滨是否合法使用火工材料进行跟踪监督管理,以致袁某鸿转卖6次计36套火工材料给乙村林坑三矿“某井”业主林某燕,张某滨转借2次共计6套火工材料给“某井”业主王某荣。林某燕、王某荣将非法获得的火工材料用于其无证煤窑“某井”的生产。2004年4月初,“某井”因没有火工材料而停止生产,至4月8日,“某井”获得袁某鸿转卖的8套火工材料,又有了必备的生产资料,得以继续非法进行生产。2004年4月14日,“某井”在非法生产过程中发生火灾,导致在井下生产的许某元等11名工人中毒死亡。
……
证据审查要点:上述案例涉及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在行政管理体制下,一个事项通常涉及多部门或者多环节,所以此类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常常出现多因一果的现象。在判断个案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要从是否为直接原因、主要原因,是否夹杂偶然因素以及该滥用职权行为实际产生的法律效果等方面加以综合分析。
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审查证据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一,找出并确定案件中的滥用职权行为,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第二,明确案件的损害后果,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第三,核实主体职责是否明确具体,在职责抽象的情况下会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第四,综合运用客观规律、经验法则等内容,审查滥用职权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实际作用,要对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进行实质性审查。
在案例1中,虽然包某某明知国家机关不能提供担保,且企业间不允许相互拆借资金,仍擅自同意出具具有担保意义的所谓“鉴证书”,为有关企业以联营名义相互拆借资金提供条件,其行为具有不法性,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包某某以劳动局名义出具了“鉴证书”,之后相关企业间非法拆借资金行为得以实行,也同时产生了巨大的资金使用风险,且客观上造成有关企业实际损失人民币3440余万元的后果。但是该损害后果与包某某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由如下:第一,被告人包某某违规出具“鉴证书”的行为与南京计时器厂、南京钟厂、南京长乐玻璃厂将资金拆借给甲公司从而造成重大损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包某某虽然擅自决定以南京市劳动局名义出具了鉴证书,但鉴证不是借款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根据《担保法》第8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的规定,也不对借款合同的履行起法律上的保证作用。第二,没有证据证明包某某在企业拆借过程中起决定性的作用,3家企业将资金拆借给甲公司是3家企业决策机构作出的一种企业行为,非法拆借与遭受经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造成的重大损失与包某某的滥用职权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该案而言包某某虽然擅自决定以南京市劳动局名义出具了鉴证书,但是其出具鉴定书的行为并非甲公司与其他公司拆借行为的直接原因,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促成拆借行为的主要原因。而且从客观影响上看,该案中包某某出具鉴证的行为实际上没有产生民商法上的保证意义,而且对此借贷双方应为明知。综上,不应当认定违规出具鉴证的行为与3家企业的损失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案例2中,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翁某某的滥用职权行为与矿井事故,特别是与造成11名工人的死亡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进而宣告被告人翁某某无罪。该案中有以下几个重要因素需要考虑:一是矿井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事发矿井业主及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二是被告人翁某某的行为只是导致危害结果的部分原因,事发矿井的火工材料的来源是多渠道的,仅有一部分火工材料是由被告人翁某某滥用职权违规批的,这样就又削弱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原因力;三是具有偶然因素介入,被告人是将该批火工材料越权审批给其他合法矿井,随后又被倒卖到事发矿井的。综合分析上述三个因素,从公平正义的角度不宜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遂不构成犯罪。但是,被告人应当对滥用职权行为及其所导致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
职务犯罪是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定义,职务犯罪破坏民主和法治根基,败坏社会风气,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并且会引发其他相关犯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打击职务犯罪是各国执法司法活动的重点。在我国,党中央从古今中外的历史教训出发,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了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突出了打击腐败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并启动了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核心的重大反腐败工作变革。在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反贪、反渎职能转隶,整合至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的地位、职能和作用发生重大变化。改革后,监察机关对绝大部分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终结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作为专业的司机机关,承担着对职务犯罪的审查起诉、审判监督等重要职能,仍然是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反腐败力量。
北京市属于首批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北京市检察机关在认真配合做好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适应性改革、探索在新的反腐败工作格局下更好地发展检察职能作用的路径。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北京市检察机关探索出了一条职务犯罪检察专业化之路,在监检衔接配合、职务犯罪案件优质高效办理等方面形成了北京经验。职务犯罪检察专业化就是由检察机关设立的专业化办案部门或者办案组与监察机关专门对接,办理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承担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案件的审判监督和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等职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通过发挥专业优势,密切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准确把握职务犯罪证据标准和刑事政策方向,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优质高效指控和证明犯罪,有效提升了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维护了反腐败工作的权威性,发挥了检察机关应有作用。
检察机关的专业化强调专案专办,术业有专攻,其核心是人的专业化,专业化的重要表征是人的专业能力的全面提升。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背景下,专业检察人员的一项核心能力是证据审查和运用能力。办案就是办证据,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尤其如此。职务犯罪较之普通刑事犯罪,更具有敏感性、复杂性。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公职人员,覆盖面大,涉及领域广,行为人具有较高的文化和智力水平,有较高的反侦查能力,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犯罪手段更加多样化、新型化和非典型化,职务犯罪证据具有专业性、隐蔽性和易变性的特点,刑事打击的难度大。如何提升专业能力,构建合法、完整和有效的证据链,是指控和证明犯罪的核心。
近年来,随着证据裁判规则的强化,证据规则日益健全完善,但是司法人员的证据审查和运用能力仍然有待加强。法学教科书和实务书籍更多地关注法律适用问题,而强调如何分析解决法律争议问题,如何审查和运用证据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专业书籍并不多。北京市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检察专业化探索过程中,高度重视培养检察干警的职务犯罪证据审查能力,将证据审查作为业务培训和竞赛的核心内容,并组织专班开展理论研究,总结实践办案经验,撰写常见职务犯罪罪名的证据审查指引,形成了《职务犯罪证据审查实务》一书。希望本书的出版会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和理论研究有所助益。
敬大力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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