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是国内近年推出的体系完整、案例新颖、评析专业的大型法律实务丛书,由知名律师事务所、公检法、大学院校一线法律专家编写,丛书共37种,涵盖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实践的各个方面,包括专利纠纷、著作权纠纷、仲裁纠纷、证据运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消费维权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危害公共安全罪、土地纠纷、涉外民商事纠纷、商标纠纷、侵权纠纷、侵犯财产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旅游纠纷、劳动纠纷、金融纠纷、教育法律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环境侵权纠纷、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常见纠纷、工伤纠纷、房产纠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犯罪、电子商务纠纷、担保纠纷、产品质量纠纷、拆迁纠纷、保险纠纷等3000多个真实法院判例,分门别类,紧紧围绕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法律纠纷,以案情简介、裁判要点、法条链接、法律分析、对策建议等为主要内容,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等特点。
《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可作为国家司法考试考生、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法律教学的案头常备案例实务参考书;也非常适合作为民众了解各类法律纠纷法院判例,用来解决自己实际法律问题的实用图书。
本书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对旅游纠纷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大量解读司法实践案例,主要包括旅游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纠纷、旅游项目产生的纠纷、旅游者购买商品的纠纷、旅游经营者单方违约的纠纷、地接社责任、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责任、免责事由等。书中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与现实生活紧密相连,对读者具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本书适合作为各院校法律相关专业的案例教材,也适合作为广大民众咨询日常法律纠纷事务的实用指导书,还适合作为各企事业单位、法律培训机构、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从业者,以及其他法律爱好者进行法律实践和研究的专业参考书。
目录
第一章旅游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纠纷
一、金某某与天津市某某旅行社、某某国际旅行社北京国贸分社
旅游合同纠纷案评析
二、萧某某与游某某、深圳某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评析
三、上诉人某某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郑某某及三家
公司
旅游合同纠纷案评析
四、周某某诉新疆某某大自然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某某平安
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评析
五、丛某某诉哈尔滨某国际旅行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评析
六、胡某某诉新乡某旅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评析
七、原告李某诉被告通山某漂流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评析
八、罗某某诉宁夏某旅游景区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评析
九、王某某与杭州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评析
十、姚某甲、杨某某诉广南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南县某镇人民政府
生命权纠纷案评析
十一、原告福州市某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某旅游服务有限
公司
旅游合同纠纷案评析
十二、王某某与福建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国某某旅游合同
纠纷案评析
十三、张某某诉湖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十四、李某与武汉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评析
第二章旅游项目产生的纠纷
一、任某某、盛某某与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分析
二、敦煌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乌鲁木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李某某
合同纠纷案评析
三、李某某、寇某某等与苏州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例
分析
四、徐某某诉绍兴市某远洋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评析
第三章旅游者购买商品的纠纷
一、王某与威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威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某某
营业部旅游合同纠纷案评析
二、冯某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旅游纠纷案评析
第四章旅游经营者单方违约的纠纷
袁某某与浙江省某旅行社某某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评析
第五章地接社责任
一、范某甲、范某乙等诉某陶园旅行社有限公司、某空港国际旅行社有限
公司
旅游合同纠纷案评析
二、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
合同纠纷案评析
第六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责任
一、薛某与无锡市某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评析
二、王某某诉丰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徐州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
合同纠纷案评析
三、马某某诉佳木斯市某户外旅游有限公司、黑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等
三家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
四、白某某与北京某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评析
五、李某某诉江西J汽运有限公司、胡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
纠纷案评析
六、高某某、丁某等与河南ZG国际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七、钟某某与烟台某机场集团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八、乔某、田某某等诉平顶山市XX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HT汽车旅游
有限
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评析
九、万某某诉教育旅行社、神州旅行社、假日旅行社、春秋旅行社、天汇
客运中心、
陈某某旅游合同纠纷案评析
十、张某某与杭州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评析
第七章免责事由
一、吉林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穆某某、汤某旅游合同纠纷案评析
二、北京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董某某等旅游合同纠纷案评析
三、上海某某国际旅行社与张某某及其苏州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评析
四、金某某诉苏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评析
五、陶某某与杭州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浙江某某旅业集团有限
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评析
六、江苏省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胡某某旅游合同纠纷案评析
七、黄某与郭某某、广东省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评析
八、胡某某与浙江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评析
九、刘某某与四川省ZQ旅行社有限公司、四川省旅行社少城分
社旅游纠纷案评析
参考文献
附录
第一章旅游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纠纷
一、金某某与天津市某某旅行社、某某国际旅行社北京国贸分社旅
游
合同纠纷案评析
案号:(2016)津02民终字第343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金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市某某旅行社(以下简称天津旅行社)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某国际旅行社北京国贸分社(以下简称北京分社)
2015年10月金某某交齐费用后与天津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参与由天津旅行社组织的南美四国出境游。在返程登机前,金某某的行李在旅行社提供的大巴车上丢失。双方就丢失财物的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金某某一审诉称
2015年10月9日金某某与天津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参加由天津旅行社组织的南美四国出境拼团16日游,时间是2015年10月28日至2015年11月12日,费用为人民币44500元(以下若无特殊注明,均指人民币)。拼团成功后,由北京分社组织金某某参与境外旅游项目。2015年11月8日金某某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入住酒店时,自己将相机和相机附属物品遗忘在酒店休息区,事后导游和领队协助原告向当地警方报警。2015年11月10日下午3点旅游结束登机前,金某某发现放在天津旅行社提供的大巴车上的行李箱丢失,箱内物品总价值185060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财物损失10万元。
天津旅行社、北京分社一审辩称
金某某在大巴车上丢失行李箱属实,但行李箱内的物品不清楚。根据中国海关规定,中国旅客出境携带的现金人民币不得超过2万元,美金不得超过5000美元。金某某所述在境外购买物品支出人民币8万余元不合常理,不符合海关规定,也未提供消费明细单。根据有关规定,阿根廷入境时新购商品超过300美元,入境需要申报,而金某某没有申报,间接反映了金某某是否购买所述物品。对于金某某从国内带去的物品,金某某携带一个24厘米的行李箱,不可能装下原告所述物品,也明显超重。
金某某上诉的理由及请求
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提供的参团告知书只是针对航空行程中的注意事项,而上诉人的财物是在大巴车上丢失的,在航空和巴士上乘客的注意义务是不同的。②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携带的旅行箱尺寸不清,原审庭审程序存在错误。据此,要求上诉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财物损失10万元。
天津市旅行社、北京分社二审辩称
同意原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
被告天津旅行社向原告金某某赔偿财产损失7000元,驳回金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理由
①一审原、被告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作为旅游经营者的天津旅行社,将代管的旅游者的行李物品损毁、丢失,被告存在过错,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原告2015年11月8日自行丢失的相机和相机附属物品的损失,系因原告自己保管不善所致,与天津旅行社无关,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③对于原告国内自带物品损失的诉讼请求,衣物数量应结合行李箱的大小确定,考虑物品折旧等因素,根据违约责任条款的赔偿数额3000元的规定,天津旅行社酌情赔偿原告衣物、行李箱损失7000元为宜。④对于原告境外所购财物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无法提供境外购买物品的原值发票和消费明细,也无境外携带美金申报记录,且原告存在着违反贵重物品随身携带规定的过错。因此对原告提出的境外所购物品损失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理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明材料。本案上诉人丢失行李箱属实,被上诉人应当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上诉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的赔偿数额,由于上诉人对其损失的物品及其价值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判酌定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衣物和行李箱损失7000元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的《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出境人员携带外币出境的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不需申领《携带证》,携带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携带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验放。
本案从金某某提供的丢失物品清单上看,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金额已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限额,也未申领《携带证》,违反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证据在诉讼中实际上是一个焦点和核心,是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正确裁判的基础和依据,正确的裁判只能建立在证据可靠的基础上。民事案件中某一事实是否存在,事实真相如何,审判人员只能依据各种证据材料来判断。案件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纠纷发生前就应该注重收集、保留证据材料,向法院积极提供各类对自己有利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的证据材料。本案金某某败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无法对所购物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因没有证据而承担败诉的后果。
(3)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旅游过程中为旅游者保管行李有以下几种情形。①旅游合同中明确载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于旅游者的行李物品负有保管职责的。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将行李物品列出详单,并在旅游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保管合同。③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并未专门订立保管合同,也并未经保管义务明确到旅游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三)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四)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该规定虽说明的仅是在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车上行李物品丢失的问题,但仍有借鉴意义。旅行社赔偿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双方形成保管关系。②旅行社未明示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本案中,金某某违反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的规定,因此自己本身存在过错,旅行社承担较轻责任。这也是二审金某某败诉的原因之一。
……
前言
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旅游消费的需求大幅提升,旅游行业的发展日益迅猛。同时,因旅游所产生的旅游纠纷也随之增多。
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旅游活动中所造成的各种纠纷均涉及旅游者的切身利益,一旦解决不当,必然引起社会问题,发生连锁反应,影响社会安定和谐。作为旅游者,更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和合法权益。
本书的最大亮点就在于注重解决旅游常见纠纷的实务特色,其内容紧密围绕旅游活动中容易产生的具体纠纷,按照性质加以区分归类,并择取比较新颖和颇具代表性的现实案例,运用相关法规和理论对其展开评析,提高大家对旅游常见纠纷的认识水平。本书特点:案例真实全面,内容精挑细选,力求具有典型性;分析透彻,一针见血,以案说法,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力求实现经验参考;实用性强,对涉及旅游纠纷的各方主体都是难得的好教材。
本书既可以作为从事旅游实务处理的法官、政府工作人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的参考用书,也可以作为遭遇旅游纠纷的普通公民了解我国旅游方面法律规定、实践处理指导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启蒙读本,增强大家运用法律规则分析和处理复杂纠纷的能力,还可以成为高校法科教师在教授课程中运用实例解释理论,并达到提高学生案例分析能力之目的的重要工具用书。
除封面署名编著者外,陈春兰、郭阳生、何洁廉、宋欣、孙永超、温敏婷、值海娟、钟润柳、朱军平、左春源等也参与了部分编写工作。
由于编著者水平有限,书中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真诚希望得到读者的批评、指正。
编著者
201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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