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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刑事庭审研究
作者:范登峰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书号:9787519713508
出版社时间:2017.9
页数:225
开本:32
定价:35.00
内容提要
《刑事庭审研究》共有五章,分别从庭审功能、庭审任务、庭审关系、庭审驾驭和庭审文化对刑事庭审进行讨论。
刑事庭审的功能应当从阶级统治、国家治理的层面来讨论,依照这一标准,刑事庭审功能的观念可以划分为工具型刑事庭审与治理型刑事庭审两种基本类型。工具型刑事庭审功能观是将刑事庭审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观念,治理型刑事庭审功能观是主张刑事庭审是国家治理工具的观念。工具型刑事庭审观念主要包括目的决定观、权力支配观。目的决定观包括目的决定手段和目的取舍程序。时至,工具型刑事庭审文化仍然在我国的刑事庭审中间或显现。工具型刑事庭审具有力量的不均衡性、信息的不对称性、庭审过程的虚无性等特点。在当下,工具型刑事庭审具有削弱党和国家的公信力、动摇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导致官本位、滋生司法腐败、扭曲民众观念、导致刑事司法工作人员丧失职业归宿感等弊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工具型刑事庭审必然向治理型刑事庭审发展。和工具型刑事庭审相比较,治理型刑事庭审具有突出社会性淡化阶级性、强调治理功能淡化镇压功能、追求实体公正同时也追求程序公正等特点。我国治理型刑事庭审已经初步成型,这从刑事诉讼中人权观念的勃兴以及刑事庭审辩护权的保障等方面能够得到体现。
在目前刑事庭审虚化问题较为突出、冤假错案依然存在的现实情况下,
通过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确保庭审真正成为刑事审判乃至刑事诉讼的中心和重心,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刑事庭审的中心地位得到强调是我国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也是确保司法公开、公正的有力举措,但如果不对刑事诉讼,特别是刑事裁判的形成规律进行理性思考和理智判断,过分强调刑事庭审在刑事裁判结果形成中的地位,过多赋予刑事庭审在刑事诉讼中需要完成的任务,就会出现“司法实践中行不通”“诉讼理论上说不通”的局面。“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与“庭审实质化”并非要求所有案都要“证据认证在庭审”“事实认定在庭审”“定性量刑在庭审”,而是庭审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审判过程中完成“公开”“宣扬”与“判断”的任务。所谓“公开”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作为审判的方式,庭审应当以公开开庭的方式进行;二是作为保障被告人权利的方式,就是指案证据应当在庭上公开、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法院认定的案事实应当在庭上公开、法院对案定性量刑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应当在法庭上公开。所谓“宣扬”就是指法庭应当担负起对社会主流价值、规则意识的宣扬以及国家保护被告人权利、重视弱势群体的宣扬。所谓“判断”是指法庭在主客观条许可的范围内,对证据、事实、法律适用以及程序问题进行的选择取舍。
对于刑事庭审与其他刑事诉讼程序、刑事审判不同阶段之间的关系以及刑事庭审过程中司法人员及其辅助人员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刑事庭审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庭审关系包括庭审制度关系及庭审人员关系两个方面。庭审制度关系是指刑事审判(包括刑事庭审)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侦查、审查起诉等诉讼阶段之间的关系、刑事庭审与刑事审判之间的关系、刑事庭审与刑事审判不同阶段之间的关系,其中具体包括审判和刑事诉讼阶段的关系、庭审和审判之间的关系、程序与实体之间的关系。在刑事庭审过程中,庭审人员关系通过两种方式予以体现:庭审仪式关系和结果生成关系。庭审仪式关系是指通过法庭的装潢设计、席位布局、服饰、庭审器具、诉讼参与人仪态等仪式性的方式体现出来的诸种关系;结果生成关系是指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诉讼活动在刑事庭审结果生成过程(确定犯罪是否成立、如何处刑的过程中)中各自发挥什么作用而形成的诸种关系。在结果生成关系中,庭审人员之间的关系包括配合关系、对抗关系、协商关系三种类型。不过三种关系的区分不是的,有可能在同一案办理过程中同时存在三种关系,如在案事实没有争议的情形下,只是对定性或者量刑存在分歧,那么对于案事实的认定就是一种配合关系,对于定性或者量刑的分歧就是一种对抗关系。
刑事庭审不能在刑事审判中发挥人们期待的功能原因很多,其中法官对庭审的驾驭能力也是重要因素之一。为了完成刑事庭审的任务、保障刑事庭审顺利进行,庭审驾驭应当包括法官对于庭审指挥、引导、干预、裁断的权力。法官对于庭审的指挥,是指法官推动庭审进程、保障庭审条、调度庭审人员等行为。法官在审庭中的引导,是指法官在庭审中引导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行其权。法官在庭审中的干预,是指法官对于庭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庭规则或者对于完成庭审任务无益等行为予以制止以及促使公诉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积极实施某些活动以保证庭审活动有序有效进行的行为。法官在庭审中的裁断,是指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庭审应当如何进行以及对庭审已经完成的任务进行确认而进行判断和处理的行为。庭审驾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法官在庭审中指挥、引导、干预、裁断的作用发挥不足或者发挥过度,也即存在驾驭不足和驾驭过度的问题。驾驭不足是指刑事庭审时,因为法官庭审驾驭能力欠缺或者因为客观原因制约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发挥,使庭审未能有效进行或者有序进行。驾驭过度是指刑事庭审过程中,因为法官不当干预使公诉人、诉讼参与人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或者法官越位使得庭审人员的角色混乱,导致庭审未能在刑事审判中发挥应有作用或者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庭审驾驭能力的提高包括即时提高与远期提高两种方式。通过熟记起诉内容、借鉴同类案、拟定庭审提纲、制作庭审预案、备好参考资料、检查庭审设备等方法,即时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庭审驾驭能力的远期提高取决于法官和法院两个方面。就法官个人而言,应当通过不断的学习、观摩、总结等方式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就法院而言,可以通过组织培训、制作庭审规范、进行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
刑事庭审文化是体现有关刑事庭审的价值、信仰并通过专门设计产生的特定物质载体。刑事庭审文化具有群体性、感召性、恒定性、特定性等特点。作为体现有关刑事庭审的价值、信仰而通过专门设计产生的特定物质形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动态的物质呈现,具体体现为庭审仪式;二是静态的庭审器物,包括法庭建筑装潢、席位布局、服饰、庭审器具等。
目录
章庭审功能
节工具型刑事庭审
一、生成缘由
二、具体内容
三、我国当下存在工具型庭审功能观的
现象
第二节工具型庭审向治理型庭审的
发展
一、工具型庭审的特点及弊端
二、工具型庭审发展为治理型庭审的
必然
三、我国治理型庭审的发展
第二章庭审任务
节庭审任务的合理安排
一、司法实践的可行性
二、刑诉制度与理论的自洽性
第二节公开、宣扬与判断
一、公开
二、宣扬
三、判断
第三章庭审关系
节庭审制度关系
一、审判和刑事诉讼阶段的关系
二、庭审和审判之间的关系
三、程序与实体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庭审人员关系
一、庭审仪式关系
二、结果生成关系
第四章庭审驾驭
节庭审驾驭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庭审驾驭的具体方式
一、指挥
二、引导
三、干预
四、裁断
第三节当前庭审驾驭存在的问题及庭审驾驭能力的
提高
一、当前庭审驾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提高庭审驾驭能力的具体方式
第五章庭审文化
节庭审文化研究之可能
第二节庭审文化的概念
一、我国关于“文化”概念的观点述评
二、刑事庭审文化的含义及其特点
第三节刑事庭审文化的具体形态
一、庭审仪式
二、庭审器物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