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法官疑难指导系列图书目前共5本,包括道路交通卷,融资租赁合同卷、保险合同卷、民间借贷卷、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卷,欢迎读者选购!
本书选取了民事财产基本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作为研究课题,对《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民事财产关系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全面阐释,具有以下特色:
一是实用性。立足审判实务,以问题为导向,重在解决实际问题;不空谈适用规则,所有论述均围绕问题展开;不泛论理论见解,且必以案例作为支撑。
二是全面性。以法条规定为主体内容,全面阐释条文中的疑难问题,同时对主法条及司法解释适用中涉及的相关规定也予以了研究解决。
三是合理性。所提理论观点服从于法律的规定,均言之有据、言之成理;一时难以形成共识的争议问题,在全面研究分析不同意见具体理由的基础上也提出了倾向性看法。
“专家法官疑难指导系列”作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一线法官组成,他们既直接审理民商事案件,又同时参与民商事重要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本套丛书不仅呈现了他们在审理案件和制定规则当中来回穿梭的知识总结,还对现有司法解释规则的细化提出了有益的探讨。
第一章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之释疑()
第一节司法解释中的疑难问题()
1.哪些不动产登记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2.不动产登记纠纷中法院司法救济的诉讼类型有哪些?()
3.不动产登记行政与民事关联案件的诉讼程序如何衔接?()
4.不动产登记簿对物权变动是否具有终局证明效力?()
5.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是否可以被推翻?()
6.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程度如何?()
7.本条适用的诉讼争议程序范围?()
第二节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1.物权归属或基础关系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2.在民行交叉案件中对原因行为应当以民事审判优先()
3.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可以通过证据被推翻()
4.实际购房人需提供支付房款等证据证明其为所有权人()
5.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力本质上是诉讼法上的证明责任的
分配()
6.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所提供证据应达到“高度可能性”
的程度()
7.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导致物权变动,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
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第二章预告登记与债权人保护争议之释疑()
第一节司法解释中的疑难问题()
1.如何认识异议登记制度的法律效果?()
2.异议登记失效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实体审理?()
3.如何处理异议登记和财产保全时对权利人的保护问题?()
4.预告登记的性质如何?()
5.哪些权利可以进行预告登记?()
6.预告登记后,不动产权利人另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行为是否
有效?()
7.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后,其效力是否溯及于预告登记之时?()
8.预告登记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如何?()
9.导致预告登记失效的事由有哪些?()
10.是否还需要履行注销程序,预告登记效力才失效?()
第二节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1.异议登记失效,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
的,应当依法受理()
2.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依据登记的公信力受到保护()
3.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归属存在异议的,可以不经变更登记
和异议登记,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4.仅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房产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5.预告登记需在履行相应法定顺序转化为本登记时才能优先受偿()
6.当事人办理了预告抵押登记,3个月内申请正式抵押登记,
但因法院查封而未能办理的,预告抵押登记仍然有效()
7.作为基础的合法债权消灭,预告登记失效()
8.预告登记需经当事人合意向登记机关申请()
第三章特殊动产债权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争议之释疑()
第一节司法解释中的疑难问题()
1.特殊动产转让中未办理登记的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债权人之
间的权利何者优先?()
2.转让人的债权人的范围如何界定?()
3.“善意第三人”范围如何界定?()
第二节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1.特殊动产转让中“善意第三人”应限于受让物权之人,不
应将一般债权人包括在内()
2.特殊动产经合意与交付方发生物权变动,仅登记事实不发
生物权变动()
3.特殊动产中“善意第三人”并非《物权法》第106条中的
“善意取得人”()
4.特殊动产登记变更所有权是对抗要件而非合同生效要件()
5.特殊动产的物权的取得并非以是否支付对价为标准,需经
合意与交付方发生物权变动()
第四章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之释疑()
第一节司法解释中的疑难问题()
1.什么类型的法律文书会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强制执行裁定书是否是《物权法》第28条所称法律文书?()
3.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物权法》第28条所称法律文书?()
4.调解书是否属于《物权法》第28条所称法律文书?()
5.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在未经交付或未经登记时是否
受到《物权法》保护?()
第二节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1.确认债权的法律文书不能导致物权变动()
2.形成性的判决书能够导致物权变动()
3.给付性的法律文书不能导致物权变动()
4.执行程序中的拍卖成交裁定书能够导致物权变动()
5.形成性的民事调解书能够导致物权变动()
6.以物抵债协议书不能导致物权变动()
7.离婚时分割财产的民事调解书能够导致物权变动()
8.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未经公示的不发生再处分的效力()
第五章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之释疑()
第一节司法解释中的疑难问题()
1.按份共有人是否适用于无偿转让的情形?()
2.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同等条件”如何确定?()
3.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如何确定?()
4.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如何?()
5.在按份共有人内部的份额转让时是否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6.出现多个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时应该如何解决?()
第二节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1.无偿转让情形中不存在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2.侵害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有效()
3.按份共有人内部的共有份额转让不产生优先购买权()
4.同等条件需要综合各种因素判断()
5.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效力()
6.共有物的转让不产生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之释疑()
第一节司法解释中的疑难问题()
1.如何认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的“善意”?()
2.在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在何种情形下为非善意?()
3.如何认定动产受让人的重大过失?()
4.如何判断善意取得中受让人的善意时点?()
5.如何判断观念交付下受让人的善意时点?()
6.如何认定善意取得中的“合理价格”?()
7.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是否须经登记?()
8.哪些情形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9.如何确定本解释的适用()
第二节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1.受让人不知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认定其为善意()
2.受让人未实际查看房屋占有、实际居住情况的,可以认定存在
重大过失()
3.受让人实际查看房屋状况的,可认定其尽了必要之注意义务()
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的,不构成善意()
5.真实权利人应当承担受让人为非善意的证明责任()
6.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受让人具有
重大过失()
7.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以完成登记时为判断时点()
8.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以完成交付为判断时点()
9.当事人以指示交付替代现实交付的,也可善意取得动产物权()
10.质权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
11.不动产合理价格应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认定()
12.机动车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
13.转让合同无效的,受让人仍可善意取得物权()
14.转让合同存在恶意串通而无效的,受让人不可主张善意取得
第一章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之释疑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之释疑01第一章
第一节司法解释中的疑难问题
哪些不动产登记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该条对审查基础关系或确认权属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物权法》作为国家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不动产登记的程序、登记的效力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该条确定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的原则。同时《物权法》第16条又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也就是说,为了使不动产物权变动发生效力,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和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关的相关行政法律关系,而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在因不动产登记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由于不动产物权基于登记而生效,使登记行为被卷入诉讼,从而呈现出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交织的现象。此时便会产生疑问,即法院在受理当事人对不动产登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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