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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法官智库丛书》是一套实践型开放性的学术著作,由上海市三级法院审判经验较为丰富的资深法官编写。“丛书”素材虽多取自于上海法院审判之实践,研究视野却不囿于上海之一域;目标虽着眼于服务司法实践、社会公众之需求,研究内容却不局限于实证之分析,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深度和理论研究成果价值。
内容简介
《法官智库丛书:行政证据规则应用》的研究是基于司法审判层面独有的内部观察,在本书写作过程中,采用了大量的案例,且书中的分析不只限于法律文本规定,而是力求以动态的法律视野和缜密的推理论证,使理论观点、法律方法和具体对策同行政审判实践有机结合,与法治发展脉络紧密衔接。
精彩书评
2012年 9月17日
江必新副院长对《行政证据规则应用》一书批示指出:法治文明,始于规则的完善,成于规则的应用。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通过《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而确立,经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而发展。上海高院组织行政审判系统资深法官,于断案之余,著成《行政证据规则应用》一书,不仅对证据规则的应用进行经验性总结,而且对证据规则的完善进行建设性思考,值得充分肯定。
——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殊性
第二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第二章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第一节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与民事、刑事证据规则之比较
第三节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司法实践
第一节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运行情况
第二节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之思考
第四章 域外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述评
第一节 域外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立法概况
第二节 英美法系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述评
第三节 大陆法系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述评
第四节 域外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二编 行政诉讼举证规则
第一章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第一节 举证责任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举证基本规则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举证规则的性质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举证的一般规则
第三章 各诉讼主体的举证规则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与被告举证范围的确定
第二节 原告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权利
第三节 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第四章 各程序阶段的举证规则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的举证规则
第二节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的举证规则
第三节 行政诉讼申诉审查程序的举证规则
第四节 行政诉讼再审程序的举证规则
第三编 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交、调取、保全与交换
第一章 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交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提交的形式要求
第二节 提交特殊证据的要求
第二章 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与收集
第一节 依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与范围
第二节 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三节 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及其限制
第三章 行政诉讼证据的保全
第一节 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程序与方法
第二节 对行政诉讼证据保全若干问题的研究
第三节 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的联系与区别
第四章 行政诉讼证据的交换
第一节 证据交换的适用领域
第二节 证据交换的程序与方式
第三节 证据交换的次数、时间与效力
第四节 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
第四编 行政诉讼质证规则
第五编 行政诉讼认证规则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新中国成立至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期间,我国并无系统完整的行政诉讼制度,当然更谈不上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在此期间没有独立的行政诉讼案件,也不意味着没有相应的举证、质证程序。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该条明确了当时行政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即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亦适用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相应地,《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由此,这一阶段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形成了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一样,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负有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进行举证的责任,这是从《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推定出来的,而实质上在当时的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基本处于平等的状态。第二,行政诉讼过程中证据的发现以法院职权主义模式为主导。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对证据的收集不具有选择权,也不是在当事人不能收集的情况进行补充收集,而是“应当”全面收集和调查,这与《民事诉讼法(试行)》所确立的诉讼程序职权主义模式是分不开的。从1988年、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几起一审行政案例中,就可以发现,裁判文书中并无对原、被告举证和质证意见的反映,文书中原告诉称、被告辩称之后直接为法院所查明之事实。而在199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香港昆利发展有限公司、晶泽有限公司不服湛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案”中,则可以看到裁判文书中已明确列举了被告依据《行政诉讼法》所应当提供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原告和第三人为证明自己的诉求所提供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