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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五编,一编绪论简要论述了法官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论的原理。第二编至第五编分别是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商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法院的审判专业分工为界,比较系统地论述了当前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及其解决路径。该书充分吸纳、解析了近年来审判实务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在于总结、提炼法律思维和法律适用的一般路径和基本方法,突出了解决实务问题的针对性和提升法律适用能力的有效性。对于提高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精彩书评
8月26日
孙世光处长向原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处处长陈全国称:我正在认真学习你们编写的“法官智库丛书”,越看越感到你们贡献大了!你们通过艰辛的劳动,以超人的智慧和开拓创新的精神,将上海三级法院的法官及全国法院以及法学专家的新研究成果,实践经验集予丛书之中,必将推动法学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发展,令人十分感动和敬佩!
——孙世光 原国家法官学院教务处处长
目录
第一编 绪论——法律适用方法概述
第一章 法律适用方法的基本价值
第一节 法律适用的文化背景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价值目标
第三节 法律适用的思维方式
第二章 法律适用方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法律适用方法的研究重点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
第二编 刑事审判的法律适用
第一章 刑法适用的一般观念与方法
第一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与运用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第三节 罪刑相当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第四节 刑法解释的目标、限度及方法
第二章 刑法总则适用若干疑难问题
第一节 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认定
第二节 犯罪既未遂形态与财物控制关系的认定
第三节 共同犯罪认定的新争议及处理
第四节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必要限度”的认定
第五节 自首与立功的司法认定
第六节 数罪并罚的实务争议及处理
第七节 量刑的一般规则
第八节 多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与方法
第三章 刑法分则适用若干疑难问题
第一节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司法认定
第二节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认定
第三节 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理解与认定
第四节 职务侵占罪的立法分析与司法认定
第五节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的司法认定
第六节 毒品犯罪认定若干疑难问题
第七节 贪污罪与近似职务犯罪的界限
第八节 挪用公款罪认定若干疑难问题
第九节 新类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
第十节 网络环境下盗窃犯罪认定若干疑难问题
第三编 民事审判的法律适用
第一章 物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权属确认纠纷
第三节 农村宅基地与动拆迁补偿纠纷
第二章 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合同法总则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二节 房屋买卖合同
第三节 租赁合同
第四节 房屋中介合同
第五节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六节 物业管理合同
第七节 民间借贷合同
第三章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
第二节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第三节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第四节 赔偿标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四章 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离婚标准与子女抚养问题
第二节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债务认定
第五章 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终止
第四编 商事审判的法律适用
第一章 商事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承揽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节 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 金融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与银行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证券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期货纠纷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票据纠纷的法律适用
第三章 公司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公司案件的审判理念和价值取向
第二节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第三节 瑕疵股权转让纠纷
第四节 特殊主体的股权转让纠纷
第五节 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
第六节 法人人格否认纠纷
第七节 股东知情权纠纷
第四章 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破产申请的权利主体
第二节 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第三节 破产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协调
第五章 涉外商事审判实体适用的若干问题
第一节 涉外商事合同的法律选择
第二节 国际托收、信用证与独立保函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
第三节 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
第四节 境外理财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
第五编 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
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方法
第二章 行政诉讼法适用的若干问题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证明责任及分配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
第四节 行政诉讼判决方式的选择适用
第三章 行政程序审查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行政程序审查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节 行政许可程序
第四节 行政裁决程序
第四章 几类典型行政案件实体审查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公安类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房地产登记类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规划类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工商登记类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 履行法定职责类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 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八节 行政赔偿类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缩略表
后记
精彩书摘
第二,在履行义务的时间和空间上,学校只在法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对末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而监护人则随时随地都要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的义务。
第三,在履行义务的内容上,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侧重于维护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和人身权利;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涉及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的方方面面,具体包括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保护和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以及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等。
因此,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既未自动取得监护权,也不能视为监护人将部分监护权转移给学校行使。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不是民事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责任。在审理校园伤害赔偿案件时,不应将学校作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使其承担违反监护职责的责任,而应当根据学校是否违反了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来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学校承担民事责任是以过错为前提的,这种过错就是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未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因此,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仍属于一般侵权纠纷,其民事责任的承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按照学校的职责范围和过错大小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伤害或者致人损害,学校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既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在程序上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仍由赔偿权利人就学校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审判实践中,考虑到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在举证能力上确实存在差异,为保障未成年学生救济权的实现,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加重学校的举证责任,由学校就其已经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承担适当的举证责任。
前言/序言
为了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审判技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出版了《法官素养与能力培训读本》,迄今已近七年。在此期间,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大量出台,法院审判案件数量持续攀升,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不断出现。上述培训读本中解析的法律适用问题亟待更新。2009年年初,为了及时总结审判实践的新鲜经验,进一步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上海高院决定组织编写“法官智库”丛书,并将法律适用作为丛书之一,命名为《法律适用精要》。
《法律适用精要》在《法官素养与能力培训读本》的基础上重新编写,充分吸纳、解析近年来的审判实务新情况、新问题,重点置于总结、提炼法律思维和法律适用的一般路径和基本方法,以突出本书对于解决实务问题的针对性和提升法律适用能力的有效性。全书共分五编,第一编绪论简要论述了法官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论的原理。第二编至第五编分别是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商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法院的审判专业分工为界,比较系统地论述了当前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及其解决路径。应当说明的是,知识产权和海事海商审判虽然是上海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之一,但因知识产权审判和海事海商审判的法律适用将专门作为“法官智库”丛书其他分册的内容,故本书不再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