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作者簡介
第四十三條/保險契約之要式性
保險契約要式性爭議之探討/4
保險單與暫保單之地位/17
保險契約之成立/26
第四十四條/保險契約之簽訂
保險契約用語之解釋/36
保險契約要約承諾之認定/38
契約撤銷權/44
利害關係人之範圍/45
第四十五條/為他人訂立保險契約
本條適用之險種/59
與其他條文比較/76
第四十六條/由代理人訂立之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之訂立/81
代理訂立保險契約/84
第四十七條/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
行為主體/100
利益所代表之意義/106
第四十八條/共保條款
共同保險之定義/118
共同保險之種類/118
保險法第48條之構成要件、適用範圍與相關爭議/128
第四十九條/保險之契約方式與抗辯之援用
保險契約的分類/141
保險契約是否為有價證券/145
保險契約之轉讓/149
第五十條/定值與不定值保險契約
保險金額/159
保險價額(值)/159
不定值保險/161
定值保險/164
第五十一條 保險契約因危險不存在之無效
追溯保險/177
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187
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191
第五十二條/受益人之確定
契約利益之歸屬/205
本條適用之險種/206
與保險法第18條之比較/222
與保險法第45條之比較/224
第五十三條/保險人之代位權
保險人之代位權/231
保險代位之本質/238
保險代位之要件/255
保險代位與再保險之關係/259
第五十四條/強制規定之效力與保險契約之解釋
絕對強制規定/272
相對強制規定/280
通知義務/280
據實說明義務/287
停效、復效/290
保險契約之解釋原則/294
不明確條款/296
合理期待原則/299
第五十四條之一/保險契約之內容控制
內容控制原則/311
定型化契約條款/313
消費性契約/317
相對強制規定/325
誠實信用原則/328
因果關係限制條款/332
損失發現期間條款/334
報警義務條款/336
第五十五條/基本條款應記載事項
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與保險契約效力之關係/344
第55條各款之分析/348
基本條款與特約條款之探討/357
第五十六條/變更或恢復效力之通知
保險契約之變更/371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之原因/38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通知與保險人之承諾的性質/384
第五十七條/怠於通知之解約
通知義務之性質/397
保險契約通知義務違反之效果/398
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之通知義務/401
第五十八條/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
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人/415
通知之方式與期限/423
保險人主動告知義務之探討/430
保險事故發生後通報憲警之意義/433
保險事故發生後特定資料的提供/437
第五十九條/危險增加之通知
主觀危險增加/452
客觀危險增加/452
危險增加的通知時點/455
危險增加通知的法律效果/460
第六十條/危險增加之效果
第60條之行使主體/472
要保人之權利/481
保險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483
保險人之危險已增加情形/487
第六十一條/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例外
本條適用之主體為誰/496
本條所列三款分析/498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不負通知義務之事項
本條之要件/513
通知義務和說明義務分析/515
本條於實務之適用案例/528
第六十三條/怠於通知之賠償
保險人之賠償請求權/545
所謂未在期限內通知/547
與第57條和第64條之關係/551
第六十四條/據實說明告知義務
據實說明義務規範內容/562
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效果/583
保險法第64條第3項之相關爭議問題/591
第六十五條/保險契約上權利之消滅時效
本條性質係消滅時效/617
保險法消滅時效起算點/618
消滅時效不得合意延長/630
第六十六條/特約條款
特約條款制度之繼受/640
我國法之特約條款/643
保險實務上之特約條款/650
第六十七條/特約條款之內容
特約條款之內容/721
特約條款與據實說明義務之關係/740
第六十八條/特約條款之效力
特約條款之履行義務人/748
違背特約條款之意涵/749
違背特約條款之效力/753
第六十九條/特約條款效力之例外
理論依據/773
情事變更原則於特約條款之具體實踐/775
索/引/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