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品虚拟属性,本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如商品与卖家承诺不符您有权申请退款。
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系列
侵权责任法研究
基本信息
书名:侵权责任法研究
作者:王利明 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7-1
ISBN:9787300122069
编辑推荐
《侵权责任法研究》: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系列
目录
编 总论
章 侵权责任概述
节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第三节 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第四节 侵权责任的分类
第五节 侵权责任的特殊形态
第六节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侵权请求权
第二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
节 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益范围
第四节 侵权责任法的渊源
第五节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第六节 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
第七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第八节 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九节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
第十节 侵权责任法的解释
第三章 侵权责任法的历史发展
节 西方侵权责任法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第二节 当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章 归责原则
节 归责原则概述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 过错推定责任
第四节 严格责任原则
第五节 公平责任原则
第五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节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第二节 损害
第三节 过错
第四节 因果关系
第六章 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
节 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概述
第二节 受害人的故意
第三节 第三人的原因
第四节 不可抗力
第五节 正当防卫
第六节 紧急避险
第七节 其他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
第七章 过失相抵
节 过失相抵概述
第二节 过失相抵的适用
第二编 数人侵权
第八章 共同侵权行为
节 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共同过错的内容
第三节 教唆和帮助行为
第四节 共同侵权人责任承担
第九章 共同危险行为
节 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
第三节 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四节 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第十章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
节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第十一章 数人侵权中的责任
节 连带责任
第二节 按份责任
第三编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适用
第十二章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节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概述
第二节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发展
第三节 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方式
第四节 救济性的侵权责任形式
第五节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
第十三章 侵权损害赔偿
节 侵权损害赔偿概述
第二节 财产损害赔偿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提要
本书密切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有关侵权法的前沿理论及法实践经验,并在借鉴国外侵权立法先进经验与理论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内容体系。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数人侵权制度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进行了详尽而深入的探讨。
作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主要是基于归责原则而构建的,应当区分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作者对《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如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多元化的特点等,作出了细致而深入的阐释。同时,作者还对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因果关系理论、过错理论、侵权责任形态等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序言
21世纪是一个信息爆炸、经济全球化、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经济贸易的一体化,导致了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配置;高度发达的网络使得生活在地球上的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小;交通和通信技术特别是数字信息技术的发达,使得不同的文明的融合和碰撞日益频繁。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人权、人本主义的精神与理念越来越得到不同文明与文化下的人们的认同。与此相适应的就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成为一个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可以说,21世纪既是一个走向权利的世纪,也是一个权利更容易遭受侵害的世纪。以救济私权利特别是绝对权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侵权责任法,在21世纪必然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颁布了《侵权责任法》,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法治的核心就是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是要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私权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各种侵害私权的行为诸如野蛮拆迁、有害食品、环境污染、滥用公权等仍时有发生。这表明,在我国,私权的保护仍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而与日益严重的官本位思想相比,在社会上私权观念仍然是淡薄的,尤其是一些政府官员更是完全没有任何尊重私权利的基本观念。
后记
本书是我主持的200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疑难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08JZD0008)的阶段性成果,也是在原有《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的基础上,结合《侵权责任法》进行大幅修改、补充而成。鉴于本书基于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在原来著作基础上作了大幅度修改,因此,本书就不再以修订版的形式出版。在本书撰写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朱岩副教授、石佳友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熊丙万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许德风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副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孟强讲师等,给予大力帮助,在此深表感谢。因为时间仓促、水平有限,书中错误、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还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文摘
二、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免除免除,是指受害人通过明示的方式明确地免除部分或全部的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赔偿权利人免除全部或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是以共同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堤的,如果不存在共同过错,那么就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所以,不存在共同过错虽可作为行为人的一种抗辩事由,但一般不认为这是一个责任免除的问题。如果侵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共同过错,则可以以此为由提出抗辩.当然,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在没有共同过错的情况下,各个行为人仍然构成单独侵权,则应由各行为人单独承担责任。如果各共同行为人能够证明其具有正当的抗辩事由,如损害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那么,共同侵权人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一)赔偿权利人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山
受害人可以免除共同侵权人的部分责任,也可以免除共同侵权人的全部责任。在法律上,免除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就性质而言,免除是赔偿权利人处分其债权的行为。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债权人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处分自己的利益,法院对此不应加以干涉。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是一种损害赔偿之债,所以,债权人当然有权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法律不应强制债权人行使权利。受害人如果明确表示免除全体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自然将导致共同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消灭。除非受害人在免除时明确表示继续保留追究侵权人的其他责任,如赔礼道歉等,否则,责任的免除将导致整个共同侵权人责任的消灭。第二,免除是一种单方行为,无须旺得赔偿义务人的同意,因而免除通知一旦到达赔偿义务人,就发生免除的法律效果。第三,虽然免除是权利人的一种单方行为,但也必须要求受害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不能采取默示的方式。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承认受害人有权免除全体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如果侵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还要受到债务人同意的限制,这就不合理地限制了债权人的处分权,显然是不妥当的。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应当允许债权人作出此种免除行为。债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禁止免除和债权的性质不符。既然债权人司以免除整个共同侵权人的责任,那么,免除部分行为人的责任也未尝不可,但是,对债权人免除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应当作出一定的限制,即免除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责任不能导致其他共同侵权人责任的增加,如果允许免除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来保护未被免除的共同侵权人的利益:一是区分免除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赔偿权利人虽然可以免除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责任,但不能免除共同侵权人内部的追偿权,应当允许未被免除责任的侵权人继续向已被免除责任的侵权人行使追偿权。二是如果赔偿权利人免除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责任,那么,此种免除对其他共同侵权人也有效力,即在免除的范围内,其他共同侵权人的责任相应被免除,但不是被全部免责。有学者认为,在免除部分责任人责任的情况下,应推定对全部责任人的责任都予以了相应的免除。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对受害人的保护是不利的,因为受害人既然没有表示对全部责任人都免除,就不能认为免除全部责任人的责任。
如果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之所以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被告,有两方面的理由:一方面,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便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另一方面,只有将所有的共同侵权人都作为共同被告,才能确定剩余的其他共同侵权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因为受害人免除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全部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所以应当把其他共同侵权人都追加进来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应当明确被免除责任的共同侵权人所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①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在免除时,共同侵权人尚没有完全确定,而在免除之后又发现了新的共同侵权人,则在追加新的侵权人时,已经承担责任者可以对新的侵权人进行追偿。
(二)抵销
抵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各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的法律制度。抵销也有可能成为侵权人免除责任的一个理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不能通过免责条款予以免除,同样,对那些因侵害他人人身产生的侵权之债也不能抵销。但问题在于,因一般的过失而侵害他人财产,能否抵销?我们说禁止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进行抵销,主要是针对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而言的,如果对这些债务也可以抵销,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反公序良俗。对于因一般过失而引起的侵权之债,则不存在上述问题,故应当可以抵销。此外,即便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侵权之债,也只是使其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销,而不是使其不得作为被动债权进行抵销。也就是说,侵权人不能提出抵销,但是,受害人可以提出抵销。如果受害人对一个或者数个侵权人提出抵销的请求,是否对其他侵权人的责任产生影响?笔者认为,其道理和免除相同。因为抵销本身具有清偿的效果,抵销一个侵权人的债务,只是使该人在应当承担的份额内消灭债务,不应当影响到其他行为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