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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旨在规范保险关系中彼此双方当事人之权利及义务内容,其立法基础除了传统民法上契约乍 由之原则及兼顾其社会性之精神外,亦须衡量当事人地位之消长及强弱;其解释不仅尽量保护被保者个人之权益,亦不可偏废承保者之危险共同团体性,唯执两而用中,方达真正公平正义及实质契约自由之法谛。
本书是基于1997掂保险法修正后的改版。本书该次最主要之修正,仍以本书原来之基础及架构上做修订之工作。主要有对于新修正通过之“保险法”第33条,第34条、第54条等,新修正通过条文问题作修正或增删。其次,有关人身保险是否有保险利益之适用,为避免读者之误解,特别补充说明之。“保险法”第64条解除权及“民法”第92条之撤销权在适用上之关系,以及“保险法”第64条解释权行使之对象问题,本文亦提出与“最高法院”民事庭决议,及“最高法院”判决不同之见解及理由。
目 录
序论 保险之历史演进
本论
第一章 保险法之概念
第一节 共同团体
第二节 危险
第三节 同一性
第四节 补偿之需要性
第五节 有偿性
第六节 独立之法律上请请权
第二章 保险契约之概念
第一节 债之关系
第二节 双务契约
第三节 有偿契约
第四节 继续性契约
第五节 非要式契约
第六节 射幸契约
第七节 附合契约
第三章 保险利益
第一节 保险利益学说之产生
第二节 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
第三节 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
第四节 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
第五节 保险利益概念之功能
第六节 保险利益概念适用之范围
第七节 保险契约之际的
第四章 保险契约种类之区别
第一节 财产及人身保险、损害及定额保险
第二节 积极保险和消极保险
第三节 海上保险和陆上保险
第四节 为自己利益保险,为他人利益保险,为自己或他利益保险
第五节 现在保险、追溯保险、未来保险
第五章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第一节 保险人
第二节 要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他关系人
第三节 保险代理人
第四节 保险经纪人
第五节 保险业务员
第六章 保险契约之成立
第一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第二节 保险契约之单据化
第七章 要保人之法律上义务
第一节 保险费给付义务
第二节 保险事故发生前之应尽义务
第三节 保险事故发生后之应尽义务
第八章 保险人应尽之义务
第一节 危险承担义务
第二节 危险范围之确定和损害之关系
第三节 保险金客与保险价值
第四节 全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第五节 保险法上损害发生原因之问题
第六节 保险人之通知义务
第九章 危险事故发生后之危险承担
第一节 危险承担之具体化
第二节 金钱给付或恢复原状
第三节 保险赔偿之范围
第四节 给付之期限
第五节 保险人之代位权
第十章 保险法上之消灭时效
第一节 各种时效之起算
第二节 时效可否以特约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