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 目/1
第一章 民法上和解之效力/1
一 導論/1
A 訴訟外紛爭處理之制度/1
B 和解在契約法中之地位/8
C 和解之課題與本文研究之範圍/13
二 學說判例之見解及問題所在/18
A 不直接發生訴訟上效果/19
B 和解為雙務契約與有償契約/20
C 確定效/22
D 認定效與創設效之論爭/23
1 學說關於認定與創設效力之論爭/23
2 最高法院77年度第19次民庭總會決議/24
a 應依個案認定其效力/26
b 對明確之法律關係亦得成立和解/27
c 認定效/27
d 無因債務約束之一般性承認/27
3 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620號判例/27
4 日本學說之繼受/30
三 財產法律關係所生之爭執/35
A 對物關係與對人關係所生之爭執/35
1 對物關係所生之爭執/36
2 對人關係所生之爭執/39
a 對債之關係是否成立之爭執/40
b 對約定債之關係是否有效存在之爭執/40
c 對狹義債之關係是否消滅的爭執/41
d 關於實體法意義的抗辯權之爭執/41
e 關於給付態樣之爭執/41
3 實務見解僅針對債權之和解/42
B 終止爭執與防止爭執發生/44
1 終止爭執/44
2 因法律關係不明確而成立和解/45
3 因權利實現與否不確定而成立和解?/47
C 固有的與現代型紛爭事件/50
1 固有的民事紛爭類型/50
2 現代型紛爭類型/53
3 權利之確定/57
a 裁判上確定權利/57
b 裁判外確定私權-和解/60
四 債之關係和解之效力/62
A 和解不必然創設新的債權/63
1 給付態樣有爭執之和解/64
2 契約給付數額有爭執之和解/66
3 無因債務之負擔/67
4 要因債務之負擔/68
B 對認定效與創設效論爭之批判/70
1 「認定的」或「創設的」概念之多義性/70
a 溯及效之有無/70
b 和解是否反於真實/71
c 新的法律關係是否創設/71
d 法律關係是否仍有其同一性/72
2 學說對「創設的效力」之理解/74
3 反於真實之和解?/76
4 最高法院對認定效之判定/80
5 最高法院對創設效之判斷/82
a 以無因債務約束代替原債務而成立和解?/83
b 以其他法律關係替代原有法律關係:債之更改/86
C 和解契約典型內容:確定效/87
1 民法第737條之規範意義/87
a 契約典型效果之規定/88
b 非在解決認定效與創設效之爭議/90
c 為確定效之規定/91
2 確定效之基礎/94
a 實體法律關係變動說之一:債之更改/95
b 實體法律關係變動說之二:債之變更/96
c 不起訴合意/99
d 本文見解:法律關係之確定/100
3 和解屬確認契約/104
a 確認契約/104
b 和解契約皆具有處分行為之性格/106
c 對明確之法律關係成立和解?/108
4 確定效之相對性/109
5 溯及效與非溯及效/111
D 依和解契約主張權利/113
1 確定效之積極面/114
2 因和解額外負擔新的給付義務/117
3 訴訟上請求/118
a 因和解額外負擔新的給付義務/119
b 和解所確認之債之關係/119
4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20號案例之檢討/122
五 對物關係和解之效力/124
A 所有權歸屬關係之爭執/125
1 學說之基本見解/125
2 所有權歸屬之和解具有處分行為之性格/128
a 確定所有權之歸屬主體為處分行為/128
b 和解確認之歸屬主體與徵表不符時/129
c 和解確認之歸屬主體與徵表相符時/131
3 所有權人為第三人時/133
a 確定所有權歸屬主體須有處分權限/133
b 當事人一方為占有人或登記名義人/133
c 雙方皆非占有人或登記名義人/134
B 其他權利歸屬關係之和解/135
六 結論/136
第二章 計算錯誤/141
一 導論/141
二 隱藏估算錯誤/144
A 民法第88條第1項之適用/144
B 民法第88條第2項之適用/146
C 特殊情形/148
1 錯誤於相對人明知/148
2 錯誤於相對人為顯然/150
3 約定以正確計算出之價格為內容/150
三 公開估算錯誤/151
A 問題之說明/151
B 契約之成立/155
1 用語錯誤無害真意/155
2 隱藏不合意/156
C 錯誤之撤銷/158
1 德國帝國法院之見解/158
2 我國學說/160
3 分析檢討/161
D 法律行為基礎理論/163
1 一般論/164
2 Larenz主觀法律行為基礎理論/171
3 主觀法律行為基礎理論在我國法之運用/175
四 法律行為之解釋/178
A 計算基礎不成為契約內容時/178
B 誤寫誤算(單純計算上錯誤)/179
1 更正錯誤/180
2 契約解釋/183
五 結論/184
第三章 政府工程採購中之計算錯誤/187
一 導論/187
二 標價偏低機關依採購法之處置/192
A 標價偏低採購法之相關規定/192
B 標價偏低相關規定之解釋與適用/196
1 適用範圍/196
2 標價錯誤不得更正/197
3 評估與再評估程序之踐行/197
4 事後審審理範圍/199
a 形式與實質審查說/200
b 形式審查說/204
c 高等行政法院之見解/206
C 廠商拒不簽約之停權處分/208
三 外國法例之他山之石/211
A 美國聯邦採購法/211
1 採購官之檢查及確認義務/212
2 明顯錯誤/213
3 決標前投標者之救濟/214
a 投標者之責任/214
b 錯誤之更正/215
c 撤回投標/216
d 主張錯誤時之處理程序/217
4 決標後之救濟/217
a 解消或修改契約/218
b Chemtronics test/218
c 顯失公平原則/219
5 共通錯誤/220
B 德國工程採購及契約規則/221
1 明顯誤算誤算之更正/221
2 標價過高或過低/223
3 估算錯誤之斟酌/225
四 對我國採購法之啟發/227
A 裁量權之行使或不確定法律概念?/227
B 採購機關之檢查與通知義務?/234
C 誤寫誤算之救濟/235
1 民法之救濟/235
a 更正錯誤/236
b 錯誤之撤銷/237
c 締約上過失責任/238
2 開標前更正錯誤/238
3 開標後決標前/239
4 決標後/240
D 在決標程序即斟酌估算錯誤之可能/240
E 停權處分判斷之檢討/243
五 結論/244
六 附錄/246
第四章 和解之錯誤/253
一 前言/253
二 得依民總撤銷之和解錯誤/255
A 我國學說及實務見解/255
1 民總錯誤規定之適用/256
2 依民總撤銷和解之錯誤/257
B 民法第738條之錯誤/259
1 文件偽造變造/260
2 確定判決/261
3 當事人資格或重要爭點有錯誤/263
三 和解基礎錯誤/264
A 比較法考察/265
1 德國法律行為基礎理論/265
a 制定史/265
b 現行法第779條1項/267
c 法律行為基礎一般規定之適用/269
d 民總錯誤規定之適用/269
2 瑞士基礎錯誤/270
3 奧地利民法第1385條/272
4 日本/274
B 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277
1 和解對象之錯誤不得撤銷/277
2 基於和解契約之效力/278
a 創設效與認定效?/278
b 確定效/280
3 確定效範圍為和解契約解釋問題/282
C 重要爭點錯誤/285
1 非爭執事項之錯誤/285
2 獨立錯誤類型/289
3 雙方共通動機錯誤/292
a 一方誤認?/292
b 第三人所提供之和解基礎/294
4 當事人資格錯誤/294
四 結論/295
事項索引/297
參考文獻/303
一 中文/303
二 日文/307
三 西文/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