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编民法总论的历史发展
第一章始于法律词语界定的法国民法总论3
第一节“droit”一词的界定6
一、“droit”一词在法国法律当中的核心地位6
二、“droit”一词含义的复杂性和多样性7
三、“droit”一词的不同含义8
四、“droit”一词的基本含义: 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10
五、区分“droit”究竟是“法律”还是“权利”的不同方式13
第二节民法的界定16
一、古罗马时期民法学者对民法做出的最狭义界定17
二、法国旧法时期民法学者对民法做出的广义界定19
三、法国19世纪的民法学者对民法做出的界定22
四、法国民法学者在20世纪前半期对民法做出的界定24
五、法国当今民法学者对民法做出的界定27
第三节民法总论的界定34
一、法国民法总论当中的“introduction”一词的含义34
二、法国民法总论当中的“general”一词的含义36
三、民法总论的必要构成条件37
四、民法总论与民法总则之间的关系40
第四节民法分论的界定46
一、民法分论的产生和发展历程46
二、民法分论的必要构成条件47
三、民法分论与民法分则之间的关系51
第二章法国民法总论的产生、发展和确立55
第一节民法学者在罗马法时期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55
一、罗马法时期的民法学说55
二、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56
三、查士丁尼皇帝在其《法学阶梯》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58
四、罗马法时期的民法学说当中不存在民法总论60
五、罗马法时期的民法学家为民法总论的诞生做出了理论上的准备62
第二节民法学者在中世纪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65
一、民法学者在中世纪对待民法的态度65
二、注释法学派在中世纪对民法理论系统化和体系化的初步尝试67
三、后注释法学派在中世纪对民法理论系统化和体系化的进一步尝试69
四、经典人文主义学派所采取的法国式的研究方法72
五、法国16世纪的历史法学派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74
六、法国16世纪的应用法学派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78
第三节法国自然法学派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80
一、自然法时期民法和罗马法的存在81
二、巴黎大学法学院从17世纪70年代开始对其学生开设罗马法课程82
三、法国17世纪和18世纪的调和法学派对罗马法与法国法的调和84
四、罗马法在17世纪和18世纪的法国法化85
第四节法国习惯法学派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85
一、法国旧法时期的习惯法学派85
二、法国旧法时期不同地区习惯的编纂、出版和评注87
三、法国16世纪的习惯法学家对习惯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94
四、法国17世纪的习惯法学家对习惯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98
五、法国18世纪的习惯法学家对习惯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99
第五节法国现代法时期民法总论的产生、发展和确立105
一、被法条注释法学派所压制的民法总论105
二、对法条注释法学派展开批判的三种学派108
三、法国民法学者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所建立的民法总论111
四、法国民法学者在20世纪20年代之后所建立的民法总论112
第二编法国17世纪和18世纪的民法总论
第三章Domat在17世纪建构的民法总论雏形117
第一节 Domat关于民法理论系统化和体系化的思想117
一、作为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和《法国民法典》之祖父的Domat117
二、 Domat在其民法著作当中所实现的目标117
三、 Domat在其《民法》当中所秉持的核心观点119
第二节Domat在其《民法》当中采取的编制体例和编章结构120
一、 Domat在其《民法》当中对民法内容和讨论民法内容
的方法做出的说明120
二、《民法》序编包含的具体内容122
三、《民法》第一卷包含的具体内容122
四、《民法》第二卷包含的具体内容126
第三节Domat对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雏形的建构129
一、 Domat建构了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雏形的原因130
二、 Domat在其民法著作当中对法律和法律规范的一般理论的建构132
三、 Domat对法律科学和法学研究所做出的讨论134
第四节Domat对法律、法律规范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36
一、 Domat对法律、法律规范做出的分类136
二、 Domat对法律、法律规范的性质做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说明140
三、 Domat对法律、法律规范的适用和解释做出的系统化和
体系化说明144
第五节Domat对人的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49
一、人的身份产生的两种原因149
二、因为人的自然性质产生的人的身份149
三、因为民法的规定产生的人的身份150
第六节Domat对物的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53
一、区分不同类型的物的标准153
二、根据物的自然性质对物做出的分类154
三、根据民法的规定对物做出的分类155
第四章Pothier在18世纪建构的民法总论(一)157
第一节作为《法国民法典》之父的Pothier157
一、 Pothier在18世纪所希望实现的目标157
二、作为罗马法学家的Pothier160
三、作为习惯法学家的Pothier164
四、作为《法国民法典》之父的Pothier166
第二节Pothier建立的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的区分理论168
一、 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采取的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
的区分理论168
二、 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民法分论做出的说明169
三、 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和《人和物专论》当中对民法总论
做出的说明170
四、 Pothier的民法总论与现代民法总论的差异173
五、 Pothier的民法总论与现代民法总论的共同点175
第三节Pothier在其一系列民法专论当中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76
一、 Pothier在其民法专论当中对债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76
二、 Pothier在其民法专论当中对其他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80
三、 Pothier的一系列民法专论所具有的主要特点183
四、 Pothier的一系列民法专论对《法国民法典》产生的巨大影响190
第四节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93
一、 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物权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94
二、 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婚姻家庭理论的系统化和
体系化201
三、 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债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205
四、 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继承和时效理论的系统化和
体系化210
第五章Pothier在18世纪建构的民法总论(二)215
第一节Pothier建构的人和物的一般理论215
一、人的定义和物的定义215
二、人的民事生活和人的类型216
三、物的分类和物的普适性217
第二节神职人员、贵族、第三等级的人和农奴218
一、神职人员218
二、贵族221
三、第三等级的人230
四、农奴231
第三节本国人和外国人 234
一、本国人和外国人的界定234
二、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原因236
三、外国人获得法国公民权的方式240
四、法国人丧失法国公民权的方式242
第四节丧失民事生活的人和恢复民事生活的人243
一、丧失民事生活和恢复民事生活的人的类型243
二、 因为从事宗教职业活动而自愿放弃其民事生活的人244
三、因为实施严重犯罪行为而遭受民事死亡制裁的人246
四、声名狼藉之徒249
第五节对别人享有权利的人和对自身享有的权利的人251
一、丈夫对其妻子享有的夫权251
二、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享有的亲权251
三、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享有的监护权253
四、聋哑人、疯子、挥霍浪费者和其他类似的人257
五、团体组织259
第六节人的其他类型262
一、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262
二、根据人的性别不同对人做出的分类264
三、根据人的年龄不同对人做出的分类266
四、根据其他原因对人做出的分类267
第七节物的不同类型267
一、有体物领域的动产和不动产267
二、无体物领域的动产和不动产272
三、有具体位置的物和无具体位置的物277
四、所继承的不动产和所获得的不动产279
第三编法国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的民法总论
第六章法国19世纪的法条注释法学派对民法总论的忽视283
第一节法式民法典所规定的序编制283
一、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所采取的编制体例和编章结构283
二、法式民法典所规定的编制体例和编章结构285
三、瑞士立法者在1907年对法式民法典规定的序编制的百年确认289
四、法式民法典与德式民法典在编制体例方面的差异297
五、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没有规定民法总则的原因301
第二节法国19世纪的法条注释法学派304
一、法条注释法学派的界定304
二、法条注释法学派的三个阶段306
三、法条注释法学派的民法著作所具有的共同特征309
四、法条注释法学派的共同观点311
五、法条注释法学派普遍承认上述三个观点的原因314
第三节起步时期法条注释法学派所采取的编制体例316
一、 Jacques de Maleville和Delvincourt在其民法著作当中所采取的
编制体例317
二、 Merlin de Douai在其《判例汇编》当中采取的编制体例320
三、 Victor Proudhon在其《法国法教程》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320
四、 Toullier在其《法国民法》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323
第四节鼎盛时期法条注释法学派所采取的编制体例325
一、 Duranton在其《法国民法教程》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326
二、 Demolombe在其《拿破仑民法典教程》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328
三、 Aubry和Rau在其《法国民法教程》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332
第五节法条注释法学派在19世纪末期的衰败336
一、法条注释法学派在19世纪末期衰败的表面原因336
二、法条注释法学派在19世纪末期衰败的真正原因337
三、法条注释法学所存在的问题339
四、法条注释法学阻滞了民法总论的产生340
第七章民法总论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确立的学术背景343
第一节法国19世纪初期的La Thémis 学派343
一、法国La Thémis 学派的创刊者和创刊宗旨343
二、法国La Thémis学派的独立性质348
三、法国La Thémis学派对法学理论做出的说明349
四、法国La Thémis学派对比较法做出的说明354
五、法国La Thémis学派对法学教育做出的说明357
第二节法国19世纪中期的科学批判学派359
一、科学批判学派在1835年创办的法学批判刊物360
二、科学批判学派在1852年创办的法学批判刊物362
三、法国科学批判学派持有的基本观点364
四、法国科学批判学派对其学术观点的阐述367
第三节法国19世纪末期的科学自由探寻学派374
一、科学自由探寻学派的核心人物Gèny374
二、制定法能够满足一切社会生活需要的公设所引起的后果379
三、法条注释法学派采取的传统方法所存在的问题384
四、人们在解释制定法时应当采取的科学自由探寻方法386
第四节Gèny对民法形式渊源采取的五分法理论389
一、 Gèny提出的民法形式渊源的五分法理论389
二、作为民法形式渊源的制定法390
三、作为民法形式渊源的习惯392
四、作为民法形式渊源的历史传统、具有权威性的司法判例
和民法学说394
第八章民法总论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的最终确立398
第一节德国19世纪的民法学者对民法总论的承认398
一、作为法国法条注释法学派反对者和敌对者的德国历史法学派398
二、 Puchta在1838年对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的首次主张403
三、 Savigny在1840年至1849年期间对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
理论的再次主张404
四、德国19世纪中后期的潘德克吞学派对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
分理论的普遍主张405
五、 1896的《德国民法典》对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的法典化408
六、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所存在的问题413
第二节法国1840年之前的民法总论419
一、 Carré在1808年出版的《民法总论》419
二、 Blondeau在1830年出版的《民法总论》425
三、 Eschbach在1837年出版的《民法总论》431
第三节法国政府于1840年在巴黎大学法学院设立的民法总论教席436
一、法国19世纪的大学法学教育存在的忽视民法总论和
法哲学的弊端436
二、法国公共教育大臣秘书关于在巴黎大学法学院开设民法
总论课程的报告440
三、法国公共教育大臣关于在巴黎大学法学院设立民法总论
新教席的政府通报443
四、巴黎大学法学院设置的三名民法总论教席444
五、法国1840年之后至19世纪末期之前的民法总论446
第四节法国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以一般法律关系为核心
的民法总论 449
一、以一般法律关系为核心的民法总论的建立449
二、德国历史法学派所主张的一般法律关系理论449
三、其他国家的民法学者对一般法律关系理论的主张454
四、法国民法学者Capitant对一般法律关系理论的主张458
第四编法国当今的民法总论
第九章以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为核心内容的民法总论的确立463
第一节民法学者就民法总论的内容所展开的争议463
一、民法学者在20世纪初期对民法总论所做出的两个更新改造463
二、法国民法学者在20世纪初期就主观权利是否独立存在所展开
的论战466
三、法国民法学者在20世纪50年代之后对主观权利是否存在展开
的论战469
四、法国民法学者在20世纪50年代之后对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理论
的固守472
第二节以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为核心内容的民法总论在1950年之前
的建立475
一、 Planiol在1900年对民法总论做出的说明475
二、 Capitant在1929年对民法总论做出的说明479
三、 Colin和Capitant在1930年对民法总论做出的说明483
四、 Josserand在1938年对民法总论做出的说明487
五、 Brethe de La Gressaye和 LabordeLacoste在1947年对民法
总论做出的说明491
第三节法国当今民法学者承认区分理论的第一种方式496
一、 Raymond在其《民法》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496
二、 Bihr在其《民法概论》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498
三、 Muller在其《民法》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499
第四节法国当今民法学者承认区分理论的第二种方式500
一、 Carbonnier在其《民法》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500
二、 BuffelantLanore 和LarribauTerneyre在其《民法》当中对区分
理论做出的说明502
三、 Voirin和Goubeaux在其《民法》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503
第五节法国当今民法学者承认区分理论的第三种方式505
一、 Mazeaud等人在其《民法总论》和其他著作当中对区分理论
做出的说明505
二、 Larroumet等人在其《民法总论》和其他著作当中对区分理论
做出的说明508
三、 Malaurie等人在其《民法总论》和其他著作当中对区分理论
做出的说明510
四、 Terré等人在其《民法总论》和其他著作当中对区分理论
做出的说明512
第十章法国当今民法总论的目的、性质和内容515
第一节法国当今民法总论的目的515
一、法国民法学关于民法总论目的的不同学说515
二、民法总论的存在是法学教育的需要517
三、民法总论的存在是民法一般理论建构的需要519
四、民法总论的存在是为了同时满足教义学的需要和民法一般
理论建构的需要520
第二节法国当今民法总论的特点521
一、法国民法学者对民法总论所具有的特点的普遍承认521
二、法国民法学者的法律总论实质上就是民法总论522
三、法国的法律总论等同于民法总论的原因526
第三节法国当今民法总论的内容(一):客观法律529
一、法国民法学者使用“客观法律”一词的原因529
二、法国民法学者对客观法律做出的界定530
三、笔者对客观法律做出的界定532
四、法国民法学者关于客观法律内容的不同学说534
五、客观法律涉及的主要内容537
第四节法国当今民法总论的内容(二):主观权利544
一、法国民法学者使用“主观权利”一词的原因544
二、民法学者在历史上对主观权利做出的界定545
三、法国当今民法学者和笔者对主观权利做出的界定548
四、法国当今民法学者关于主观权利内容的不同说明552
五、主观权利涉及的主要内容555
第十一章客观法律与主观权利之间的关系562
第一节客观法律优位和主观权利优位562
一、客观法律与主观权利之间的关系562
二、客观法律优位和主观权利优位的界定563
三、从个人意志的绝对性走向客观法律优位565
四、从客观法律优位理论走向主观权利优位理论566
五、当今的客观法律优位理论和主观权利优位理论567
第二节法国近代民法当中的主观权利优位理论568
一、经典自然法学派主张的主观权利优位理论568
二、近代自然法学派主张的主观权利优位理论569
三、法国立法者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当中采取的主观权利优
位理论574
第三节法国现代民法当中的客观法律优位理论578
一、客观法律优位理论的建立578
二、 Starck主张的客观法律优位理论581
三、 Ghestin和Goubeaux主张的客观法律优位理论582
四、其他民法学者主张的客观法律优位理论586
五、客观法律优位理论的典型范例587
第四节法国当代民法当中的主观权利优位理论590
一、当今民法采取主观权利优位理论的主要原因590
二、主观权利的渊源与主观权利优位理论592
三、人的需要与主观权利优位理论595
四、制定法对自然权利、天赋权利和人权的规定与主观权利优位理论602
五、制定法所规定的人格权与主观权利优位理论609
第一编民法总论的历史发展
第一章始于法律词语界定的法国民法总论3
第一节“droit”一词的界定6
一、“droit”一词在法国法律当中的核心地位6
二、“droit”一词含义的复杂性和多样性7
三、“droit”一词的不同含义8
四、“droit”一词的基本含义: 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10
五、区分“droit”究竟是“法律”还是“权利”的不同方式13
第二节民法的界定16
一、古罗马时期民法学者对民法做出的最狭义界定17
二、法国旧法时期民法学者对民法做出的广义界定19
三、法国19世纪的民法学者对民法做出的界定22
四、法国民法学者在20世纪前半期对民法做出的界定24
五、法国当今民法学者对民法做出的界定27
第三节民法总论的界定34
一、法国民法总论当中的“introduction”一词的含义34
二、法国民法总论当中的“general”一词的含义36
三、民法总论的必要构成条件37
四、民法总论与民法总则之间的关系40
第四节民法分论的界定46
一、民法分论的产生和发展历程46
二、民法分论的必要构成条件47
三、民法分论与民法分则之间的关系51
第二章法国民法总论的产生、发展和确立55
第一节民法学者在罗马法时期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55
一、罗马法时期的民法学说55
二、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56
三、查士丁尼皇帝在其《法学阶梯》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58
四、罗马法时期的民法学说当中不存在民法总论60
五、罗马法时期的民法学家为民法总论的诞生做出了理论上的准备62
第二节民法学者在中世纪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65
一、民法学者在中世纪对待民法的态度65
二、注释法学派在中世纪对民法理论系统化和体系化的初步尝试67
三、后注释法学派在中世纪对民法理论系统化和体系化的进一步尝试69
四、经典人文主义学派所采取的法国式的研究方法72
五、法国16世纪的历史法学派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74
六、法国16世纪的应用法学派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78
第三节法国自然法学派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80
一、自然法时期民法和罗马法的存在81
二、巴黎大学法学院从17世纪70年代开始对其学生开设罗马法课程82
三、法国17世纪和18世纪的调和法学派对罗马法与法国法的调和84
四、罗马法在17世纪和18世纪的法国法化85
第四节法国习惯法学派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85
一、法国旧法时期的习惯法学派85
二、法国旧法时期不同地区习惯的编纂、出版和评注87
三、法国16世纪的习惯法学家对习惯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94
四、法国17世纪的习惯法学家对习惯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98
五、法国18世纪的习惯法学家对习惯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99
第五节法国现代法时期民法总论的产生、发展和确立105
一、被法条注释法学派所压制的民法总论105
二、对法条注释法学派展开批判的三种学派108
三、法国民法学者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所建立的民法总论111
四、法国民法学者在20世纪20年代之后所建立的民法总论112
第二编法国17世纪和18世纪的民法总论
第三章Domat在17世纪建构的民法总论雏形117
第一节 Domat关于民法理论系统化和体系化的思想117
一、作为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和《法国民法典》之祖父的Domat117
二、 Domat在其民法著作当中所实现的目标117
三、 Domat在其《民法》当中所秉持的核心观点119
第二节Domat在其《民法》当中采取的编制体例和编章结构120
一、 Domat在其《民法》当中对民法内容和讨论民法内容的方法做出
的说明120
二、《民法》序编包含的具体内容122
三、《民法》第一卷包含的具体内容122
四、《民法》第二卷包含的具体内容126
第三节Domat对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雏形的建构129
一、 Domat建构了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雏形的原因130
二、 Domat在其民法著作当中对法律和法律规范的一般理论的建构132
三、 Domat对法律科学和法学研究所做出的讨论134
第四节Domat对法律、法律规范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36
一、 Domat对法律、法律规范做出的分类136
二、 Domat对法律、法律规范的性质做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说明140
三、 Domat对法律、法律规范的适用和解释做出的系统化和
体系化说明144
第五节Domat对人的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49
一、人的身份产生的两种原因149
二、因为人的自然性质产生的人的身份149
三、因为民法的规定产生的人的身份150
第六节Domat对物的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53
一、区分不同类型的物的标准153
二、根据物的自然性质对物做出的分类154
三、根据民法的规定对物做出的分类155
第四章Pothier在18世纪建构的民法总论(一)157
第一节作为法国民法典之父的Pothier157
一、 Pothier在18世纪所希望实现的目标157
二、作为罗马法学家的Pothier160
三、作为习惯法学家的Pothier164
四、作为法国民法典之父的Pothier166
第二节Pothier建立的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的区分理论168
一、 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采取的民法总论
和民法分论的区分理论168
二、 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民法分论做出的说明169
三、 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和《人和物专论》当中对
民法总论做出的说明170
四、 Pothier的民法总论与现代民法总论的差异173
五、 Pothier的民法总论与现代民法总论的共同点175
第三节Pothier在其一系列民法专论当中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76
一、 Pothier在其民法专论当中对债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76
二、 Pothier在其民法专论当中对其他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80
三、 Pothier的一系列民法专论所具有的主要特点183
四、 Pothier的一系列民法专论对《法国民法典》产生的巨大影响190
第四节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民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94
一、 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物权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195
二、 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婚姻家庭理论的系统化和
体系化201
三、 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债法理论的系统化和体系化205
四、 Pothier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对继承和时效理论的系统化
和体系化210
第五章Pothier在18世纪建构的民法总论215
第一节Pothier建构的人和物的一般理论215
一、人的定义和物的定义215
二、人的民事生活和人的类型216
三、物的分类和物的普适性217
第二节神职人员、贵族、第三等级的人和农奴218
一、神职人员218
二、贵族221
三、第三等级的人230
四、农奴231
第三节本国人和外国人 233
一、本国人和外国人的界定233
二、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原因235
三、外国人获得法国公民权的方式239
四、法国人丧失法国公民权的方式241
第四节丧失民事生活的人和恢复民事生活的人242
一、丧失民事生活和恢复民事生活的人的类型242
二、 因为从事宗教职业活动而自愿放弃其民事生活的人243
三、因为实施严重犯罪行为而遭受民事死亡制裁的人245
四、名声狼藉之徒247
第五节对别人享有权利的人和对自身享有的权利的人249
一、丈夫对其妻子享有的夫权249
二、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享有的亲权249
三、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享有的监护权251
四、聋哑人、疯子、挥霍浪费者和其他类似的人255
五、团体组织256
第六节人的其他类型260
一、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260
二、根据人的性别不同对人做出的分类262
三、根据人的年龄不同对人做出的分类263
四、根据其他原因对人做出的分类264
第七节物的不同类型264
一、有体物领域的动产和不动产264
三、无体物领域的动产和不动产269
四、有具体位置的物和无具体位置的物274
五、所继承的不动产和所获得的不动产276
第三编法国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的民法总论
第六章第法国19世纪的法条注释法学派对民法总论的忽视279
第一节法式民法典所规定的序编制279
一、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所采取的编制体例和编章结构279
二、法式民法典所规定的编制体例和编章结构281
三、瑞士立法者在1907年对法式民法典规定的序编制的百年确认285
四、法式民法典与德式民法典在编制体例方面的差异293
五、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没有规定民法总则的原因297
第二节法国19世纪的法条注释法学派300
一、法条注释法学派的界定300
二、法条注释法学派的三个阶段302
三、法条注释法学派的民法著作所具有的共同特征305
四、法条注释法学派的共同观点307
五、法条注释法学派普遍承认上述三个观点的原因310
第三节起步时期法条注释法学派所采取的编制体例312
一、 Jacques de Maleville和Delvincourt在其民法著作当中
所采取的编制体例313
二、 Merlin de Douai在其《判例汇编》当中采取的编制体例316
三、 Victor Proudhon在其《法国法教程》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316
四、 Toullier在其《法国民法》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319
第四节鼎盛时期法条注释法学派所采取的编制体例321
一、 Duranton在其《法国法教程》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322
二、 Demolombe在其《拿破仑民法典》教程》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324
三、 Aubry和Rau在其《法国民法教程》当中所采取的编制体例328
第五节法条注释法学派在19世纪末期的衰败332
一、法条注释法学派在19世纪末期衰败的表面原因332
二、法条注释法学派在19世纪末期衰败的真正原因333
三、法条注释法学所存在的问题335
四、法条注释法学阻滞了民法总论的产生336
第七章民法总论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确立的学术背景339
第一节法国19世纪初期的La Thémis 学派339
一、法国La Thémis 学派的创刊者和创刊宗旨339
二、法国La Thémis学派的独立性质344
三、法国La Thémis学派对法学理论做出的说明345
四、法国La Thémis学派对比较法做出的说明350
五、法国La Thémis学派对法学教育做出的说明353
第二节法国19世纪中期的科学批判学派355
一、科学批判学派在1835年创办的法学批判刊物355
二、科学批判学派在1852年创办的法学批判刊物358
三、法国科学批判学派持有的基本观点360
四、法国科学批判学派对其学术观点的阐述363
第三节法国19世纪末期的科学自由探寻学派369
一、科学自由探寻学派的核心人物Gèny369
二、制定法能够满足一切社会生活需要的公设所引起的后果374
三、法条注释法学派采取的传统方法所存在的问题379
四、人们在解释制定法时应当采取的科学自由探寻方法382
第四节Gèny对民法形式渊源采取的五分法理论385
一、 Gèny提出的民法形式渊源的五分法理论385
二、作为民法形式渊源的制定法386
三、作为民法形式渊源的习惯388
四、作为民法形式渊源的历史传统、具有权威性的司法判例
和民法学说390
第八章民法总论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的最终确立394
第一节德国19世纪的民法学者对民法总论的承认394
一、作为法国法条注释法学派反对者和敌对者的德国历史法学派394
二、 Puchta在1838年对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的首次主张399
三、 Savigny在1840年至1849年期间对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
理论的再次主张400
四、德国19世纪中后期的潘德克吞学派对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
理论的普遍主张401
五、 1896的《德国民法典》对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的法典化404
六、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所存在的问题409
第二节法国1840年之前的民法总论415
一、 Carré在1808年出版的《民法总论》415
二、 Blondeau在1830年出版的《民法总论》421
三、 Eschbach在1837年出版的《民法总论》427
第三节法国政府于1840年在巴黎大学法学院设立的民法总论教席432
一、法国19世纪的大学法学教育存在的忽视民法总论和法
哲学的弊端432
二、公共教育大臣秘书关于在巴黎大学法学院开设民法总论
课程的报告436
三、公共教育大臣关于巴黎大学法学院设立民法总论新教席
的政府通报439
四、巴黎大学法学院设置的三名民法总论教席440
五、法国1840年之后至19世纪末期之前的民法总论442
第四节法国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以法律关系为核心的民法总论 445
一、以一般法律关系为核心的民法总论的建立445
二、德国历史法学派所主张的一般法律关系理论445
三、其他国家的民法学者对一般法律关系理论的主张450
四、法国民法学者Capitant对一般法律关系理论的主张454
第四编法国当今的民法总论第九章以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为核心内容的民法总论的确立459
第一节民法学者就民法总论的内容所展开的争议459
一、民法学者在20世纪初期对民法总论所做出的两个更新改造459
二、法国民法学者在20世纪初期就主观权利是否独立存在所
展开的论战462
三、法国民法学者在20世纪50年代之后对主观权利是否存在
展开的论战465
四、法国民法学者在20世纪50年代之后对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
理论的固守468
第二节以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为核心内容的民法总论在1950年之前
的建立471
一、 Planiol在1900年对民法总论做出的说明471
二、 Capitant在1929年对民法总论做出的说明475
三、 Colin和Capitant在1930年对民法总论做出的说明479
四、 Josserand在1938年对民法总论做出的说明483
五、 Brethe de La Gressaye和 LabordeLacoste在1947年对民法
总论做出的说明487
第三节法国当今民法学者承认区分理论的第一种方式492
一、 Raymond在其《民法》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492
二、 Bihr在其《民法概论》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494
三、 Muller在其《民法》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495
第四节法国当今民法学者承认区分理论的第二种方式496
一、 Carbonnier在其《民法》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496
二、 BuffelantLanore 和LarribauTerneyre在其《民法》当中对
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498
三、 Voirin和Goubeaux在其《民法》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499
第五节法国当今民法学者承认区分理论的第三种方式501
一、 Mazeaud等人在其《民法总论》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501
二、 Larroumet等人在其《民法总论》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504
三、 Malaurie等人在其《民法总论》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506
四、 Terré在其《民法总论》当中对区分理论做出的说明508
第十章法国当今民法总论的目的、性质和内容511
第一节法国当今民法总论的目的511
一、法国民法学关于民法总论目的的不同学说511
二、民法总论的存在是法学教育的需要513
三、民法总论的存在是民法一般理论建构的需要515
四、民法总论的存在是为了同时满足教义学的需要和民法一般
理论建构的需要516
第二节法国当今民法总论的特点517
一、法国民法学者对民法总论所具有的特点的普遍承认517
二、法国民法学者的法律总论实质上就是民法总论518
三、法国的法律总论等同于民法总论的原因522
第三节法国当今民法总论的内容(一):客观法律525
一、法国民法学者使用“客观法律”一词的原因525
二、法国民法学者对客观法律做出的界定526
三、笔者对客观法律做出的界定528
四、法国民法学者关于客观法律内容的不同学说530
五、客观法律涉及的主要内容533
第四节法国当今民法总论的内容(二):主观权利540
一、法国民法学者使用“主观权利”一词的原因540
二、民法学者在历史上对主观权利做出的界定541
三、法国当今民法学者和笔者对主观权利做出的界定544
四、法国当今民法学者关于主观权利内容的不同说明548
五、主观权利涉及的主要内容551
第十一章客观法律与主观权利之间的关系558
第一节客观法律优位和主观权利优位558
一、客观法律与主观权利之间的关系558
二、客观法律优位和主观权利优位的界定559
三、从个人意志的绝对性走向客观法律优位561
四、从客观法律优位理论走向主观权利优位理论562
五、当今的客观法律优位理论和主观权利优位理论563
第二节法国近代民法当中的主观权利优位理论564
一、经典自然法学派主张的主观权利优位理论564
二、近代自然法学派主张的主观权利优位理论565
三、法国立法者在19世纪初期的《法国民法典》当中采取的主观
权利优位理论570
第三节法国现代民法当中的客观法律优位理论574
一、客观法律优位理论的建立574
二、 Starck主张的客观法律优位理论577
三、 Ghestin和Goubeaux主张的客观法律优位理论578
四、其他民法学者对客观法律优位理论的主张582
五、客观法律优位理论的典型范例583
第四节法国当代民法当中的主观权利优位理论586
一、当今民法采取主观权利优位理论的主要原因586
二、主观权利的渊源与主观权利优位理论588
三、人的需要与主观权利优位理论591
四、制定法对自然权利、天赋权利和人权的规定与主观权利优位理论598
五、制定法所规定的人格权与主观权利优位理论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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