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兴趣的读者将会发现,在这本文集的7个主题、22篇论文中清楚地勾画出了德国的学术界是站在何种立场上来观察德国诉讼法的核心问题的。有些作品在今天已经成了经典作品,另一些在过去曾经对立法产生过重要的影响,还有一些则清楚地向我们复述了特定的诉讼法领域的发展状况。在论文的选择过程中难免受主观偏好的影响,但是决定性的因素终归是确信每篇文章都属于优秀的学术作品。
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于1897年10月1日生效之后,诉讼关系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是从事民事诉讼法研究的学者的话题。尽管诉讼法的缔造者创设了一部适用当事人主义原则的法律,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批评这种自由主义的苗头。在20世纪上半叶就已经引入了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在此之后人们更加宣扬强化法官的角色,以便平衡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差异。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关系以及民事诉讼目的问题也成了有关诉讼的长期的主题。
1949年《德国基本法》的颁布对诉讼法的发展影响甚大。尤其是宪法上确定的法定听审权导致了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大量的修订。*的修订涉及引入所谓的听审责问——一种在侵犯法定听审权的情况下的审级内部法律救济。其作用主要在于减轻联邦宪法法院的负担,因为在过去由于侵犯法定听审权这种基本权利而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的宪法抗告数量很大。
在审判程序领域内,人们讨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诉讼标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阐明义务上。在最后这个问题领域内,人们的意见分歧很大,从以英美法为依据而赞成无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协助义务和阐明义务到坚决否定当事人有义务必须协助对方当事人去赢得诉讼。在此期间,立法和判例不再完全拒绝阐明义务。
对于理解民事诉讼制度具有核心意义的是法官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自由主义的民事诉讼法最初主要是让当事人来推动诉讼的进展,然而随着时间的发展,法官的地位则日益增强。形象一点儿来说,诉讼从当事人在作为中立的裁判者的法官的领导下进行的权利斗争转变成了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努力来和好一致地解决争议。但是如果将其首要任务是解决冲突的法官定义为“社会的工程师”则走得太远了。民事诉讼依然是对立的程序,在所有的和解努力失败后最终要作出一个法律上具有拘束力的判决。
近几年来,上诉手段改革问题成了学术界和实践关注的重点。控诉审最初被塑造成了第二个事实审级,而上告审则被塑造成了法律监督审。2002年生效的《民事诉讼法改革法》则突出了审级之间的职能差异。控诉现在更多地扮演法律监督审的角色;而上告则承担了较以前更多的法律统一任务。应当尽可能在一审中对各种诉讼作出终局性的判决,以便维持低廉的诉讼费用,让一审法院的裁判能够更多地约束上级法院的工作。
最后要提一下有关德国民事诉讼欧洲化的两篇较新的论文。欧盟内部的持续的法律一体化是以下面这一观点为基础的:各个成员国内的诉讼法之间差异阻碍了跨境商业往来,因为它增加了交易成本。内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将在中长期内丧失意义,以便实现欧洲范围内的统一规范,这在国际管辖和判决承认的领域内已经变成了现实。
这本文集对于处于变革时代的法律将会有所裨益,它向人们展示了不同的选择道路,并且有助于避免误人歧途。但是这些文章首先是向我们提供了高度发达的诉讼法学文化的概貌。也许读者由此会对学术界在法律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形成自己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