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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既有民法总则本体的介绍和阐释,也有民法与宪法、商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之间关系的辨析;既有民法总则的解释论,更有民法及其总则的立法论。
《知识产权法之于民法典》一文在赞同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族的前提下,更重视知识产权法的特殊性,认为它在民法典之外更利于其变化、发展。《行政合同族的边界及其确定根据》则从行政机关及其行为距离行政管理职能和公益性的远近、合同关系的主导性质以及归属何方的利弊分析各个角度,主张并论证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合同由民法调整优点更多。《民法,给程序以应有的地位》强调了程序在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性,法律人不应重实体而轻程序。《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辅相成》以*人民法院关于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作为素材,挖掘了民法与民事诉讼法衔接和配合的意蕴和美妙。
《民法制度移植的背景因素和内部和谐问题》以中国法的实例讨论了比较法方法的运用,借鉴境外的制度、规则及学说不可囫囵吞枣,而应注意其于体系中所处位置,特别是背景因素,中国法吸纳它们时应当自洽。
《论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论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等文则为解释论,反映了那个年代作者握有的民法知识和理论水平以及写作风格。今昔对比,或许可以发现作者的成长轨迹。
《编纂民法典必须摆正几对关系》等文为立法论,多为近作,目的在于为编纂中国民法典提供参考意见。
自觉值得一提的是《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系列文章,它们虽短却新意不缺,且多数观点站得住脚,与其后出台的*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某些规定不谋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