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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书名:中国败立法研究
定价:49.00元
作者:刘艳红 等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12-01
ISBN:9787509382837
字数:
页码: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
商品重量:
编辑推荐
本书立足治理腐败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以法治化为导向,从腐败治理中汲取经验,对进一步完善新形势下腐败治理机制、推进败立法具有重要价值与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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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中国法学会2015年“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加快推进败国家立法研究”的终成果,该课题鉴定等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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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的主要内容:一是以强化腐败预防立法体系建设为核心的发展路线,主要为英美、欧陆等率入现代化的国家所采用。扩张公共权力作为现代化的结果,导致了现代腐败的泛滥,为有效控制腐败,这些国家尝试从探究腐败发生的根源性原因入手,建构以防范、制约公共权力为中心的法律制度体系,将腐败治理与国家治理、社会发展有机结合,从腐败发生的源头探寻使公共权力不能腐败、公共权力行使者不敢腐败的制度体系,从根本上缓解了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分配之间的紧张关系。根据对腐败的根源性思考而形成的积极治理主义理念为导向,这些国家相继建立起控制公共权力分配与运行中滥用机会与可能的制度体系。先现代化国家的立法,由权力控制法、权力透明法与滥用权力惩治法三个子系统构成,以权力控制法的优先发展为起步,将权力透明法作为连接权力滥用法的桥梁,建构起具有内循环性的腐败控制系统。对英美腐败犯罪控制法的研究发现,腐败控制法始终是立法活跃的领域,其立法变动、调整速度远大于权力滥用惩治法的修正频率,以英国腐败惩治法为例,从1916
年英国颁布修正的《预防腐败法》,进一步严格腐败犯罪的罪过原则,大限度地提升惩治法的效力,直至2003
年英国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特别是针对海外腐败犯罪治理的需要,再次提出修正《预防腐败法》的动议,在此期间,对权力控制法的修正已经过了多次大规模的调整,而权力滥用惩治法却基本保持稳定,美国的情况大体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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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以强化腐败惩治立法体系为核心的发展路线,主要为中国以及其他后现代化国家所采用。基于加快社会发展、缩短现代化进程的需要,此类国家的公共权力得到了前所未you的扩张,由此导致腐败的盛行。面对腐败的泛滥,为迅速扼制腐败蔓延扩张的趋势,特别是受到此类国家法律文化传统中所固有因素的影响,这些国家普遍采取了以突出腐败惩治性措施为核心的立法战略。强调不断完善腐败惩治法,注重腐败的事后惩治,这种立法模式尽管使腐败得到了程度的控制,但是,根本无法实现腐败有效控制的目标,腐败治理的形势正日趋严峻。败立法体系建设与发展路线选择,对腐败治理成效的影响重大。不仅如此,两种败立法模式根本的差异在于,所奉行的立法理念不同,前者是以积极治理主义为导向的立法活动,而后者则是以消极治理主义为导向的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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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作者介绍
刘艳红,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院长,*“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主任、败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先后入选*“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
江苏省教育个人工作者、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江苏省十大青年法学家等。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等各类项目30余项,在《中国社会科学》等期刊发表论文10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6部。曾获*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等各类奖励十余项;主编《刑法学总论/各论》获评江苏省学校精品教材,《刑法学(上/下)》入选江苏省“十二五”高校重点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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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腐败是制度与文化的产物,一国特有的制度与文化直接影响着腐败的类型、规模与生成路径,而制度的缺失与错位,无疑是现代化进程中腐败衍生重要的原因。中国的“渐进式”改革推进具有的时间跨度,但从一个历史视野来看,这个过程尚不足以实现观念与制度的根本转型。在整体改革目标的实现中,制度建设的缺失,造成了国家对权力制约、控制乃至偏差评价能力建设较为明显的迟滞,其结果就是导致根源于制度缺位与错位的腐败的形成。如胡鞍钢所言,“现时的腐败主要是制度性腐败,腐败现象的产生主要根源于制度缺陷,即市场经济转型期的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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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政治支配经济的现代化过程中,腐败衍生已经出现了“生态化”现象,引发腐败滋生的环境系统不加以系统整治和清理,无法从真正意义上实现有效遏制腐败的治理目的。“应激型”国家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由于缺乏构建预防制度的时间条件和更新现代腐败治理理念的环境条件,只能被动地根据腐败案件的发生频率与烈度关系,延续以刑事惩治为核心的传统治理方式,作为权宜之策具有的合理性。但是,当现代化转型进入深化阶段之后,在具备预防制度构建的社会条件、制度条件和法治条件的前提下,迅速转向积极治理模式,选择预防性治理的腐败治理政策和制度控制结构,无疑是提升国家制度能力的重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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