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破产法解释(一)·破产法解释(二)(简明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9月9日)
[司法解释的目的和制定依据]导言
[破产原因的具体情形]第一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第二条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第三条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第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后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第五条
[债权人申请破产时的举证责任]第六条
[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第七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交纳]第八条
[对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监督]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9月5日)
[司法解释的目的和制定依据]导言
[债务人财产的认定]第一条
[非债务人财产]第二条
[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第三条
[共有财产]第四条
[执行回转财产]第五条
[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第六条
[对债务人财产原有保全的解除]第七条
[对债务人财产保全的恢复]第八条
[撤销行为追回的财产]第九条
[程序转入下撤销行为的起算点]第十条
[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撤销时的返还]第十一条
[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撤销的例外]第十二条
[债权人撤销权]第十三条
[有担保债务个别清偿行为撤销的例外]第十四条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基于执行行为的个别清偿]第十五条
[必要个别清偿的撤销排除]第十六条
[无效行为追回的财产]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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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