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权威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
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全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内容包含雇佣关系的确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划分,雇主与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赔偿协议与标准,义务帮工的认定与责任承担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9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
一、雇佣关系的确定
1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下对接受劳务方的认定
——赵某梅诉湘潭市向阳苗木花卉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运送劳务工具往返应认定为从事劳务活动
——潘某文等诉唐某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外卖骑手送外卖期间发生事故的责任认定
——黎某辉诉广东农粤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4乡村医生并非雇佣关系一方当事人
——曹某江等诉北京市密云区不老屯镇柳树沟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密云区不老屯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5雇佣关系的认定标准
——王某芬、宗某诉安徽省淮南农场、安徽皖垦土地开发复垦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6雇佣关系如何认定
——魏某生诉孔某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7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及指示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可以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执行职务行为
——黄某顺诉叶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8劳动者在雇主安排休息的场所受到损害的责任归属
——何某德诉四川致诚建筑劳务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9用工主体的界定在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中之作用
——何某芳诉刘某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10附补贴公益劳动中的组织者与参加者之间不属于雇佣关系
——徐某华诉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街道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11雇工从事雇佣活动的雇佣范围认定
——张某振诉许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12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认定与区分
——曲某莲诉沙某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13探索举证责任分配与主动调查的平衡点
——王某海诉熊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14雇佣、承揽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
——毕某旺诉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15雇佣和承揽关系的界定与责任承担
——郑某虎诉王某海、郑某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16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认定标准
——侯某国诉李某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17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认定
——钱某富诉于某战、钱某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18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
——郭某强诉洪某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19形似承揽,实为雇佣
——王某平等诉刘某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0承揽雇佣法律关系混同,如何区分过错
——张某丽等诉郭某雄、郭某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1农村建房中工人受伤,需要厘清与房主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刘某诉匡某、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2承揽关系中定作人的过错认定
——于某文诉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3承揽人工作中意外身亡小区业主承担按份责任
——毛某云等诉张某亮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4合伙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和界定
——王某等诉艾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三、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划分
25雇工受雇主指示选任的雇工提供劳务受害后的责任认定
——谢某全诉谢某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6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认定标准
——种某某诉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7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由双方根据过错承担
——李某者诉李某花、廖某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8提供劳务方违反工作纪律受到损害的责任划分
——刘某章诉安宁驰达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如祥货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9双方均无过错时,是否可适用公平原则?
——郑某庆、张甲诉四川渠县公安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0工作餐后送回餐具时摔伤不属于在劳务活动中受伤
——林某诉孟某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四、雇主与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31未签订书面合同情况下各方法律关系的认定
——范香某等诉熊炳某、三明市国土资源局三元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2未成年人提供劳务过程中雇主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
——邹某某诉林某明、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3农村建房中雇工受害,房主应同无资质包工头连带担责
——付某民诉赵某付、王某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4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向第三人主张赔偿损失未得到全部支持时,可以就未得到赔偿的部分再向雇主主张赔偿
——周某芬诉昆明万路洁环境卫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5承揽人无施工资质,发包人应对承揽人的雇员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代某荣诉刘某荣、四川骏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6分包人知道雇主无相应的资质,应当与雇主对提供劳务者受伤的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吴某林诉成都顺利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7雇员受害雇主担责,施工单位负连带责任
——王某中诉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8一般承揽关系中定作人的担责问题
——沈某祥诉丁某林、青岛大宏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9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责任承担问题
——周某金诉卓某彩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40提供劳务受害者追偿顺序的确定
——毛甲等诉尹某周、北京杰成顺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41《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对认定定作人选任承揽人是否存在过失的评价作用
——李某成诉李某福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42使用农业机械发生事故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责任承担
——张某四诉淄博临淄庚源晨奶牛专业合作社、崔某新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案
43劳务者受害中各方责任承担
——罗某海诉陈某刚、单某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44履行劳务职责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认定的前提
——夏某秀等诉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某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45雇员在雇佣期间突发疾病死亡,雇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芬等诉陈某杰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五、赔偿协议与标准
46雇员对于雇主财产损失是否应赔偿的问题
——周某怀诉杨某师财产损害赔偿案
47无工伤保险人员受伤赔偿责任承担
——黄某军诉刘某峰、邵某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48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李某花等诉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西洋服务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49雇主为雇员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所得理赔款系雇员所有,但可据此相应核减雇员受害所致的经济损失总额
——胡某诉刘某良、长沙丰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50人身意外险得以抵扣雇主侵权赔偿责任
——李某车诉黄某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51雇员猝死应适用公平原则予以补偿
——杜某松诉王某财、申某存雇员受害赔偿案
52为雇员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能否抵扣雇主责任
——沈某红诉盐城浩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六、义务帮工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53“义务帮工关系”的认定标准和责任划分
——王某起诉李某霞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54义务帮工过程中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认定
——邢某某等诉刘某某、王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55义务帮工关系成立与否不以行为初衷为依据
——吕某印等诉李某民义务帮工受害责任案
56公平责任原则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
——丁某龙诉王某昆、王某洋义务帮工受害责任案
1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下对接受劳务方的认定
——赵某梅诉湘潭市向阳苗木花卉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8)湘0304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赵某梅
被告:湘潭市向阳苗木花卉有限公司、湘潭市友成劳务有限公司、凌某湘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5日下午,赵某梅受湘潭市向阳苗木花卉有限公司派遣,去岳塘区板塘街道新农村杉山组搞卫生时被湘潭市向阳苗木花卉有限公司除草师傅李某华除草时石头击伤左眼,当时左眼出血,视物不清,急送湘潭市三医院后因伤势严重而转入湘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4天后出院。
2017年5月6日,湘潭市友成劳务有限公司与板塘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板塘街道环境卫生作业承包合同》,凌某湘作为湘潭市友成劳务有限公司代表在合同上签字,湘潭市友成劳务有限公司在合同上盖章确认。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自2017年5月至2017年年底。凌某湘请许某管理卫生事务。
2017年12月12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伤残鉴定,赵某梅伤残等级为八级。医嘱全休3个月,门诊康复治疗费3000元,赵某梅为此支付鉴定费1500元。赵某梅受伤住院期间,许某代表湘潭市友成劳务有限公司垫付医药费1344601元,支付生活费1600元及复查费1000元。诉讼过程中,凌某湘申请对赵某梅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后续休息期限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赵某梅所受伤为八级伤残,建议后续门诊治疗3个月,后续医疗费用评定为3000元。赵某梅为配合鉴定,产生车费600元,检查费265元。
【案件焦点】
1提供劳务方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何认定其与接受劳务方的劳务关系;2如何保护提供劳务方的合法权益。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湘潭市友成劳务有限公司与板塘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板塘街道环境卫生作业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以保护。赵某梅工作时受伤地点系《板塘街道环境卫生作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板塘街道辖区内,湘潭市友成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应当对赵某梅受伤一事承担赔偿责任。凌某湘称其系借用湘潭市友成劳务有限公司资质与板塘街道签订的上述合同,但湘潭市友成劳务有限公司对借用名义并未予以认可,故对凌某湘作为湘潭市友成劳务有限公司代表在合同上签字系职务行为,凌某湘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赵某梅亦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湘潭市向阳苗木花卉有限公司有劳动雇佣关系,湘潭市向阳苗木花卉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赵某梅的户籍信息所在地为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金马村茅塘村民组,该地为农村户口,赵某梅称其已在湘潭市岳塘区板塘街道新农村水浸组居住四年,长期在湘潭市向阳苗木花卉有限公司工作,应视为居住在城镇,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事实,故对赵某梅八级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计算。经依法核算,赵某梅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2077975元。事故发生后,许某代表湘潭市友成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赵某梅生活费1600元及复查费1000元,共计2600元,在赵某梅的上述经济损失中予以抵扣后,湘潭市友成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赵某梅各项经济损失11817975元。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湘潭市友成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赵某梅各项经济损失11817975元;
二、驳回赵某梅对湘潭市向阳苗木花卉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赵某梅对凌某湘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赵某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根据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关系双方应当具备双重属性,一是财产属性,即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并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二是身份属性,即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派与被指派的关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应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等因素分析。本案中,赵某梅称受湘潭市向阳苗木花卉有限公司派遣,每次发放的报酬系现金支付,湘潭市向阳苗木花卉有限公司否认该事实的存在,赵某梅没有提交其他证据(如代缴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关系的存在)佐证劳务关系的存在,故不能认定赵某梅与湘潭市向阳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依照劳动关系的通常认定方式仍不能确定劳务关系存在的情形下,应当考虑劳动者提供劳务的工作地点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密切联系。根据《板塘街道环境卫生作业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赵某梅受伤的地点系该合同中约定的板塘街道辖区内,湘潭市友成劳务有限公司是承包方,凌某湘称其系借用湘潭市友成劳务有限公司资质与板塘街道签订的上述合同,但湘潭市友成劳务有限公司对借用名义并未予以认可,故凌某湘作为湘潭市友成劳务有限公司代表在合同上签字系职务行为,凌某湘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湘潭市友成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后,湘潭市友成劳务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支付义务。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劳务关系的存在,应当参考以下因素:1劳动者的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由何单位具体承担,双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是否存在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2劳务活动所在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具等的提供方;3有关工作报酬的商谈、支付方及确定方式等。
编写人: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李妮妮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作为其核心组成部分,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所要实现的就是让静态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得到良好实施。《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的价值追求,即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价值理念,提炼裁判规则,助推司法标准统一。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年度案例丛书。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每年年初定期出版。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9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作为一种全新的案例研究产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加强完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出版物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9年已连续出版8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执行工作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执行实践的需要,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即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2018年度、2019年度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现国家法官学院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共23册。
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百花齐放,又有裁判文书网,可以查询各级法院、各类的裁判文书,还有各种专门领域的案例汇编书籍,以及各种案例指导、案例参考等读物,各具特色。而《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则以开放务实的态度、简洁明快的风格,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 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近万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多种类型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体现以读者为本,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标案例。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2018年、2019年连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2020年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并充实完善数据内容。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挖掘案例价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难以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不断扩大案例研究领域,实现中国特色案例研究事业新发展。
从今年起,《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改由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司法案例研究院的加入,必将使本套丛书的编辑力量更加壮大,案例质量将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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