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怀栻,我国当代著ming法学家。1919年8月15日,生于湖北省枣阳县。1942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大学法律系;1943年5月,任重庆地方法院学习推事(见习法官);1944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以及复试均取得第yi名的成绩,被任命为重庆地方法院推事(法官)。1945年,日本投降后,出任台湾高等法院推事,奉命参与接收台湾省高等法院以及台中、台南、高雄等地方法院。为平反日本侵略者非法关押的大批抗日爱国志士,签发了第yi个宣告爱国志士无罪的判决,该判决书也是中国收复台湾后司法机关在台湾的第yi份判决书。1947年,出任上海地方法院推事;1948年,任国立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1951年至1958年,在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哲学教研室工作。1957年,因提出“我国应尽速制定民刑法律,以免法院无法可依,出现错案,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等完全正确的观点,被错划为“右派”,于1958年受到开除公职、劳动教养的处分。1966年,被送到新疆劳动改造;1979年,“右派”得到纠正并回到北京,恢复公职。1979年,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工作,先后任副研究员、研究员,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1989年退休;2002年,被评为法学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2003年5月3日,因病医治无效在北京逝世,享年84岁。
主要著作有:《票据法概论(增订版)》、《台湾经济法》、《现代中国合同法》(收入《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第7卷)、《外国民商法精要(第三版)》、《大陆国家民法典研究》、《谢怀栻法学文选》、《民法总则讲要》、《合同法原理》(合著)、《劳动法简论》(合著)、《经济法要义》(合著)、《工业经济法》(主编)等;主要译作有:《苏联民法对社会主义财产的保护》、《苏联民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等。
程啸,江西都昌县人,1976年生;法学博士,洪堡学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党委副书记;兼任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挂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获德国洪堡基金会“联邦德国总理奖学金”,在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欧洲法研究所进行学术研究。2012年6月至9月,获德国洪堡基金会的资助,在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进行学术研究。
先后出版独著作品:《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物权法•担保物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保证合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不动产登记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侵权责任法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民法原理与规范解释》(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侵权责任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担保物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其中,《不动产登记法研究》先后荣获第十三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二等奖、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专著类二等奖;《侵权行为法总论》先后荣获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四届“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清华大学优秀教材二等奖;《侵权责任法(第二版)》荣获第四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提名奖;《侵权责任法教程(第二版)》荣获清华大学优秀教材二等奖。
合著作品包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理解与适用》(与尹飞、常鹏翱合著,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民法学(第四版)》(与王利明、杨立新、王轶合著,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民法总论(第二版)》(与崔建远等合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物权法》(与崔建远等合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中国物权法教程》(与王利明、尹飞合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其中,《民法学(第二版)》荣获2008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奖。
在《法学研究》等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中国国土资源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数十篇。
受谢怀栻先生生前之委托和谢怀栻先生亲属的信任,先后负责了谢怀栻先生《外国民商法精要》、《票据法概论》增订版、增订二版的增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