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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该案争议的核心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界定,以及能否在家庭成员之间继承的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问题。2002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作者简介
钟京涛,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中心)研究员。长期从事国土资源法律政策、不动产权属纠纷处理制度,以及不动产登记理论与实务研究,先后主持和参与国土资源管理领域重大研究课题二十余项,出版《征地补偿法律适用与疑难问题解析》等多部著作,公开发表理论文章五十余篇。
目录
第一部分 不动产权属相关案例解析
林木使用权能否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
利用村内空闲地的权利是否应得到保护
农村地区未“带地人社”的土地属于所在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可因长期使用而取得
农民集体以土地为条件投资属于联营还是土地租赁
不动产抵押权能否随抵押物所有权转移而自动转移
抵押权人能否对作为抵押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提出异议
第二部分 不动产权利人界定相关案例解析
2手承包人能否成为国有农用地收回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以“经租房”原产权人为由主张不动产权利难获支持
户籍不是农民集体成员权资格取得与丧失的必要条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家庭成员之间不发生继承
农民迁往城镇后的土地权利仍受法律保护
农民集体成员取得外国国籍后不再享有原户籍地的土地收益
原权利人未占有使用的“祖传土地”不再享有使用权
第三部分 不动产侵权及权属争议相关案例解析
符合规划并不构成采光权侵权抗辩理由
不动产登记后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权属争议调处范围
zheng府在权属争议调处中无权随意处置已登记不动产
改变长期占用租借土地用途构成侵权
不动产重复抵押登记无须征得前手抵押权人同意
第四部分 不动产权属与登记诉讼相关案例解析
不动产登记案件行政诉讼时效z长20年
起诉对象事实不能,诉讼请求难获支持
依嘱托登记行为不属于复议和诉讼范围
原权利人对已征收土地的登记颁证行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V一住房执行仍可作为人民法院执行标的
单一业主有权对侵占公共绿地行为直接提起侵权诉讼
法院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非注销登记的依据
第五部分 登记效力及登记撤销相关案例解析
主动申请是不动产登记启动的前提条件
授权委托书无效将导致不动产交易及登记无效
不动产合法占有人能否对抗所有权人
注销不动产登记行为可否撤销
土地承包合同确认无效是撤销登记的前提
地籍调查表中签字造假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被撤销
第六部分 不动产交易相关案例解析
商品房交易合同备案不等同于预告登记
依单方申请撤销房屋交易备案构成违法
配套设施不到位可以成为不动产买卖合同解除的抗辩事由
伪造签字导致不动产交易无效
签订买卖合同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后仍可导致权利丧失
因抵房借款导致房屋被卖后能否追回
不动产交易合同违约后定金与违约金罚则能否并用
出卖方对不动产权利瑕疵负有担保义务
“一房二卖”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售房人网签后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相应的按揭贷款合同可一并解除
第七部分 征收补偿相关案例解析
征收程序违法能否成为提高补偿的法定事由
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是否为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土地储备收购补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
征地信息公开能否只公开部分内容
房屋违法强拆情形下赔偿费用如何确定
第八部分 不动产登记问题责任界定相关案例解析
不动产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应负举证责任
因当事人原因造成登记错误,登记机构已尽审慎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动产预告登记权利人消极行使权利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怎样的审查责任
消极执法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