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是国内近年推出的体系完整、案例新颖、评析专业的大型法律实务丛书,由知名律师事务所、公检法、大学院校一线法律专家编写,丛书共37种,涵盖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实践的各个方面,包括专利纠纷、著作权纠纷、仲裁纠纷、证据运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消费维权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危害公共安全罪、土地纠纷、涉外民商事纠纷、商标纠纷、侵权纠纷、侵犯财产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旅游纠纷、劳动纠纷、金融纠纷、教育法律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环境侵权纠纷、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常见纠纷、工伤纠纷、房产纠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犯罪、电子商务纠纷、担保纠纷、产品质量纠纷、拆迁纠纷、保险纠纷等3000多个真实法院判例,分门别类,紧紧围绕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法律纠纷,以案情简介、裁判要点、法条链接、法律分析、对策建议等为主要内容,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等特点。
《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可作为国家司法考试考生、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法律教学的案头常备案例实务参考书;也非常适合作为民众了解各类法律纠纷法院判例,用来解决自己实际法律问题的实用图书。
本书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对危害公共安全罪各罪名进行了详细分析,主要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书中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与现实生活紧密相连,对读者具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本书适合作为各院校法律相关专业的案例教材,也适合作为广大民众咨询日常法律事务的实用指导书,还适合作为各企事业单位、法律培训机构、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从业者,以及其他法律爱好者进行法律实践和研究的专业参考书。
第一章(过失)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1第一节放火罪、失火罪1
一、 李某犯放火罪1
二、 闫某犯失火罪3
三、 夏某某犯失火罪6
第二节爆炸罪、过失爆炸罪9
一、 唐某犯爆炸罪9
二、 何某某犯爆炸罪12
三、 罗某某、郭某过失爆炸案15
第三节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17
一、 刘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17
二、 徐某甲犯投放危险物质罪20
三、 王某某、王一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25
四、 刘一、刘二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28
第四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9
一、 王某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9
二、 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4
三、 任某、王某甲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8
四、 刘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1
第二章破坏交通工具罪44
一、 麦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44二、 贾某、何某等人犯盗窃罪、破坏交通工具罪47
[1]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与实务目录◆◆第三章破坏交通设施罪55
一、 王某某、张某、李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55
二、 李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59
三、 罗某军、罗某辉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62
四、 崔某、刘某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64
第四章破坏电力设备罪66
一、 徐某、许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66
二、 郑某某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69
三、 冯某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71
第五章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75
一、 王某甲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75
二、 田某某等人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78
三、 鲍某、胡某等人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82
第六章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84
一、 M. M犯参加恐怖组织罪84
二、 R. R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88
第七章劫持船只、汽车罪91
一、 笱某某犯劫持汽车罪91
二、 莫某某犯劫持汽车罪94
第八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98
一、 陈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98
二、 林某清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01
第九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04
一、 黄某科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104
二、 陈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109
三、 陈某光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12
第十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15
远某某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115
第十一章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2
一、 单某犯抢夺枪支罪122
二、 谢某某犯盗窃弹药罪125
第十二章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27
刘某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127
第十三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31
许某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131
第十四章交通肇事罪134
一、 康某犯交通肇事罪134
二、 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139
第十五章重大责任事故罪143
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143
第十六章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48
一、 吕某某、李某甲等人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责任事故罪148
二、 蒋某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53
第十七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56
一、 汪某乙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56
二、 邹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61
第十八章危险物品肇事罪165
一、 田某、李某某、李某甲犯危险物品肇事罪165
二、 李某甲犯危险物品肇事罪169
第十九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73
一、 孙某万等5人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73
二、 黄某甲、王某甲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79
第二十章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83
李某某等人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83
第二十一章消防责任事故罪188
一、 李某甲犯消防责任事故罪188
二、 孙某、陈某民犯消防责任事故罪192
第二十二章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98
一、 李某某、武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198
二、 杨某某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01
参考文献204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205
一、 白某滥用职权案1
二、 杜某滥用职权案6
三、 胡某某滥用职权案14
四、 林某某等滥用职权案18
五、 罗某某等滥用职权二审案21
六、 彭某某等滥用职权案24
第二章玩忽职守罪29
一、 陈某甲玩忽职守案29
二、 杜某玩忽职守案32
三、 孙某玩忽职守案38
四、 叶某某玩忽职守二审案40
五、 祝某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二审案43
第三章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47
一、 孔某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47
二、 朱某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二审案57
第四章徇私枉法罪62
一、 郭某徇私枉法案62
二、 黄某徇私枉法、受贿案66[1]渎职犯罪案例与实务目录◆◆三、 倪某徇私枉法二审案70
四、 商某某徇私枉法案73
第五章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黄某波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79
第六章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及滥用职权罪83一、 许某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83
二、 马某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85
三、 王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90
四、 赵某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96
第七章私放在押人员类犯罪102
一、 葛某某私放在押人员案102
二、 康某某私放在押人员案105
三、 林某某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8
四、 麦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12
第八章徇私舞弊类犯罪117
第一节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117
一、 李某某等徇私舞弊减刑案117
二、 杨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21
三、 胡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二审案124
第二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28
刘某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128
第三节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133
一、 宋某某受贿、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33
二、 王某某徇私舞弊少征税款二审案136
三、 钱某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案140
四、 孙某某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案144
第四节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147
郑某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147
第五节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151
王某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151
第九章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刘某甲滥用管理公司职权案154
第十章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卢某某受贿、违法提供出口
退税凭证案158
第十一章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162
一、 刘某某等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62
二、 莫某某等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66
第十二章环境监管失职罪172
一、 孙某等环境监管失职案172
二、 赵某甲等环境监管失职案177
第十三章食品监管渎职罪181
一、 傅某甲食品监管渎职案181
第十四章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185
一、 段某甲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案185
二、 石某某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案187
附录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19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19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
案件标准(试行)2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
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2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230
参考文献231
第三章破坏交通设施罪一、 王某某、张某、李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
案件简介
2015年6月到7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李某某到蒙河高速公路下行线K197+400米处,将高速公路水泥防护墩抬开,并将护栏拆除,让拉运货物的车辆从开口进入蒙河高速公路,从中收取过往通道车辆费用,获取非法利益。
另查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法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李某某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李某某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1万元、6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李某某已分别于2016年8月26日、25日、24日将赔偿款人民币1万元、1万元、6000元汇入河口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
案件进展
(一) 案件审理程序
河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李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人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经济损失从50万元变更至286
489元。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李某某同意原告人变更的诉讼请求,并放弃原告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举证期限。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①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②被告人张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③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
〖1〗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与实务第三章破坏交通设施罪◆◆(二) 各方意见
公诉人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李某某等人破坏高速公路设施,足以使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辩称其系初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辩称其只是协助参与,也没有直接破坏高速公路交通设施,其系初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辩称其系初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力所能及的工作——代丛书总序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第一次以法治建设为主题的中央全会,会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五大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同时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在此大背景下,我们筹划编写了这套“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希望能够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做点力所能及的工作;在法律案例的提炼与分析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法治工作队伍的建设提供一定的支持。
编写法律案例书籍,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但是,如何编写出与已有同类书籍相比更具鲜明特色,既能满足法律教学、法律实践需要,又具有普法实用价值的案例书籍,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本丛书的编写,便是接受此种挑战的一个尝试。我们紧紧围绕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法律纠纷,以案件简介、案件进展、案件评析等为主要内容进行编写,以期达到编写目的。现在,各位编写者辛勤劳动的成果就要陆续面世了。在此,作为丛书的总主编,和各位读者说几句感言。
本丛书的编写、组稿工作,既充满了艰辛,也时有喜悦。凡是有过论文或书稿写作经历的人都知道,要品评作品的优劣得失往往比较容易,但是,要自己动手写出像样的文章或书籍,往往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时间、精力等自不必说,最痛苦的恐怕是写作过程中遇到瓶颈时精神上的煎熬。本丛书的作者们大多有过这种炼狱般的经历。但是,在丛书出版之际,作者们无不感受到了收获的喜悦,仿佛看到新生儿呱呱坠地一般。
作为丛书的总主编,我们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组织编写队伍,确定各书主题,制定编写规范。我们知道,编写人员的选择,是本丛书质量和效益的关键。考虑到本丛书所应具有的权威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我们要求编写人员既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更要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本丛书的主要目标读者群为各院校法律相关专业学生、具有一定法律意识的普通公民、法律理论及实践工作者以及法律爱好者等。
因为读者群比较广泛,而且读者阅读本丛书的目的可能不同,所以在编写的过程中,编者特别注意案例事实的陈述、法律术语的选择、风险防范方案的针对性等,尽可能让每位读者均能有所收获;语言尽量精练而不晦涩,希望学法者、用法者、执法者和守法者都能够从中受益。
本丛书还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第一,编写队伍专业。丛书各分册的编写成员由公检法工作人员、法律学会研究人员、法律院校教授讲师、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等多年从事一线法律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并且由权威的顾问委员会和编辑委员会队伍进行把关,确保了丛书内容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第二,案例典型真实。本丛书的案例主要改编自各级司法机关公布的真实案例,经过精挑细选,去除冗余、留其精要,使各案例具有典型代表性和实用参考价值,能给读者带来直观有效的法律实践借鉴指导。
第三,讲解客观简洁。本丛书针对各案例的分析讲解,力求焦点明确、观点客观、语言简洁,注重举一反三的引导,以各个部门法的基本框架为逻辑线索,针对每个部门法中的各个部分设置案例分析、法律规定、对策建议等内容,充分体现现实与法律的结合。
第四,内容实时性强。本丛书特别注重案例与法律的时效性,新近的案例紧密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并通过细致分析帮助读者理解法律的规定,以增强读者掌握现行法律并加以运用的能力。
第五,紧扣现实生活。本丛书特别关注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经常出现的法律问题或法律纠纷,希望能够帮助读者了解现实中法律的实际运用情况,为读者提供“假如我碰到了这样的法律问题,我可以怎么办”“今后我该如何防范类似的法律风险”等有益的启示。
本丛书所涉及的法律部门非常广泛,对编写者的要求也非常高。我们虽精益求精,但博大精深的法学、浩瀚无边的法律领域,加上编写本丛书所希望达到的目的,还是给编写者们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我们衷心希望读者们能够对本丛书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便未来的修订工作更有成效,也为我国的法治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熊建新彭丁带
2014年11月[1]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与实务丛书总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这类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是由它的某些特殊因素所决定的:有的决定于危险的犯罪方法,如放火罪、爆炸罪等;有的决定于特殊对象,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等;有的决定于发生的特殊环境与条件,如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这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有的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如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有的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条文从第114条至第139条,共26个条文,有44个罪名,按其犯罪行为方式、侵害对象,可以划分为五小类犯罪:第一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二类,破坏交通运输、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三类,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四类,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五类,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本书所选案例都是作者通过查阅全国裁判文书网等相关网站,精挑细选的典型案例,结合相关法律规范,具有针对性、示范性和指导性,既可以作为从事法律行业的人的参考用书,也可以帮助普通公民了解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构成的法律规定,以达到防微杜渐的效果。本书特点:
①案例真实全面,内容经过层层筛选,比较新颖,作者尽量使选中的案例具有代表性、典型性;
②分析透彻,一针见血,以案说法,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力求实现经验参考;
③实用性较强,相信读者看过一遍之后会对某个案例是否构成犯罪心中有个大概的判断。
除封面署名作者外,邓紫莹、钟润柳、温敏婷、游雨、廖敏研、廖亚娟、马玉健、许路、陈巧、汤钦乐等也参与了部分编写工作。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真诚希望得到读者的批评、指正,本人虚心受教。
编者
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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