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 |
《法学概论》融入了编者们多年的教学经验,吸收了法学科研领域中较重要的成果和新信息,较系统而概括地阐明了法的基本理论和各部门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法学概论》共分为六编,分别是编法学基础理论,二编宪法,三编行政法,四编民法,五编刑法,六编诉讼法。 |
作者简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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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
编 法学基础理论 章 法的基本概念 节 法的定义 二节 法的本质与特征 三节 法的作用 四节 法的要素 五节 法系 二章 法的渊源与法的效力 节 法的渊源 二节 法的分类 三节 法的效力 三章 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节 法律关系 二节 法律行为 三节 法律责任 四章 法的运行 节 立法 二节 法的实施 三节 法律解释 五章 法律与社会 节 法律与经济 二节 法律与政策 三节 法律与道德 四节 法律与宗教 六章 法治 节 法治与法制 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三节 法治国家 二编 宪法 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节 宪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二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三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 节 人民制度 二节 政党制度 三节 经济制度 四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五节 选举制度 六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七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八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四章 国家机构 节 国家权力机关 二节 三节 国家行政机关 四节 国家军事机关 五节 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三编 行政法 章 行政法概述 节 行政法的概念和渊源 二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 二章 行政主体和行政职权 节 行政主体概述 二节 行政职权 三章 行政行为 节 行政行为概述 二节 行政许可 三节 行政强制 四节 行政处罚 五节 其他行政行为 四章 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 节 行政责任 二节 行政救济 四编 民法 章 民法概述 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节 民事主体 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二章 人身权 节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节 人格权与身份权 三章 物权法 节 物权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二节 所有权 三节 用益物权 四节 物权 四章 合同法 节 合同法概述 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三节 合同效力 四节 合同的履行 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六节 违约责任 五章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节 不当得利之债 二节 无因管理之债 六章 侵权责任法 节 侵权责任概述 二节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三节 特殊侵权行为 七章 婚姻家庭继承法 节 婚姻法 二节 家庭关系 三节 继承法 五编 刑法 章 刑法概说 节 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二章 犯罪 节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节 犯罪构成 三节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五节 共同犯罪 三章 刑罚 节 刑罚概说 二节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三节 刑罚的具体运用 四章 刑法分则 节 刑法分则概说 二节 刑法分则的犯罪种类 六编 诉讼法 章 民事诉讼法 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二节 主管和管辖 三节 诉讼参加人 四节 民事诉讼证据和证明 五节 诉讼保障制度 六节 民事审普通程序 七节 民事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 八节 二审程序 九节 审判监督程序 十节 特殊程序 十一节 执行程序 二章 刑事诉讼法 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三节 管辖 四节 回避 五节 辩护与代理 六节 刑事诉讼证据 七节 刑事强制措施 八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九节 刑事诉讼普通程序 十节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三章 行政诉讼法 节 行政诉讼法概述 二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 三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四节 行政诉讼证据 五节 行政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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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 |
《法学概论》: 2.企业单位。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一般而言,企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以法人身份出现,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也只能以相对人的身份出现。但在特定情况下,由于法律、法规的授权,企业单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也会成为可以行使某项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目前,下列几类企业往往可以成为被授权的对象:(1)公用企业,如邮电部门、铁路运输部门、煤气公司、自来*公司等;(2)金融企业,如各类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 3.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从事某种专业性活动,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经费实行预算拨款制的单位。目前,下列两类事业单位往往成为被授权的对象:教学科研单位和技*单位等 4.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社会成员本着自愿的原则,依团体章程而依法组成的集合体。它主要包括:(1)人民*众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2)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红十字会、消费者协会等;(3)文艺工作团体,如文学艺*界联合会等;(4)学*研究团体,如法学会、政治学会等;(5)宗教团体,如佛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等。 5.其他组织。除上述社会组织之外,*众性自治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的内部组织等经授权,也可从事的行政职能活动,成为行政主体。 三、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一)公务员的概念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的特征 1.公务员担任国家公职。 2.公务员职位的产生与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并具有法定的理由。成为国家公务员,或者被免去国家公务员的职位,都必须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 3.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公务员的原身份是公民,同时又是一种特殊的公民。与公务员的双重身份相对应,公务员的行为也具有双重性。公务员以个人的名义进行的活动是其个人行为,而以国家代表人的身份进行的活动则是公务行为。 (三)公务员的范围 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包括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的机关、人民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等中任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中,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是公务员中主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公务员法的主要适用对象。 (四)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1.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的权利从内容构成分析,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政治权利,二是物质经济保障权利,三是文化教育权利。 公务员的权利的具体内容包括: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依法辞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务员的义务。我国公务员的义务大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治要求,二是服务纪律。 公务员的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公务员的录用 公务员录用,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选拔公务员的活动。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六)公务员的考核 公务员的考核是指拥有法定公务员考核权限的行政机关根据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所明确的公务员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对考核权限内的公务员进行的专门性的考察和评价。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棱工作实绩。 (七)公务员的奖惩 公务员的奖惩制度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的制度。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包括: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于违纪的公务员,尚未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八)行政主体与公务员的关系 公务员对行政主体有法律上的职务隶属关系,他们行政职权的具体实施者,但只能以其所属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结果归属于所隶属的行政主体。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也当然成为公务员的职权、职责。而行政主体的优先权同时也成为公务员的当然权利,反过来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制约,同样也对公务员产生约束力。 2.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并依据行政主体的意志办事。在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前提下,公务员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都归属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在对公务员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作出行政赔偿之后,可根据公务员的故意或过错程度决定是否行使行政追偿权、是否追究公务员个人的责任。 |
图书基本信息 | |
图书名称 | 法学概论 |
作者 | 黄琪,黄斌 |
定价 | 35.00元 |
出版社 | 浙江大学出版社 |
ISBN | 9787308143813 |
出版日期 | 2015-02-01 |
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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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 | 341 |
版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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