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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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婚姻法司法解释精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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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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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52160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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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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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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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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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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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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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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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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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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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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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核心提示:简明扼要,突出重点,重在阐释司法解释条文的主旨。
实务争点:归纳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适用司法解释解决审判实务的难题。
理解适用:以制定司法解释具体条款的目的为视角,基于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作精神解读,以便全面、正确理解与适用司法解释。
案例指导:选取*高*发布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及*高*所裁判的案例等,突出案例指导的*威性。
规范指引:链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确保适用法律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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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简介:
陈爱武,女,诉讼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兼任江苏省校外研究基地“司法现代化研究中心”、江苏*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亲属法学。现任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近年来主要致力于民事诉讼法学、家事审判制度等专业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在《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律科学》等国内外法学核心期刊及其他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出版《人事诉讼程序研究》《家事法院制度研究》等学术专著、编著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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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目
*部分 婚姻法总论 / 001
专题一:同居关系的认定及财产处理 / 003
专题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司法认定 / 015
专题三:家庭暴力案件的司法认定 / 023
专题*: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 036
第二部分 结婚 / 049
专题一:事实婚姻的司法认定及处理 / 051
专题二: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 / 061
专题三: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 / 075
专题*:无效婚姻的处理程序 / 085
专题五:可撤销婚姻的司法处理 / 094
专题六: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 104
专题七:婚约财产(彩礼)纠纷案件的司法处理 / 114
专题八:结婚登记瑕疵的司法处理 / 129
第三部分 家庭关系 / 141
专题一:男女同居期间所获财产补办结婚登记后如何认定 / 143
专题二:夫妻共同债务中违法债务的审查认定 / 148
专题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与推定 / 155
专题*:夫妻之间也可以成立借贷关系 / 167
专题五: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同财产可成立表见代理 / 176
专题六: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投资所得的归属 / 190
专题七:夫妻间房产赠与协议的效力认定 / 204
专题八: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认定房屋*利归属? / 214
专题九:婚内财产分割的事由认定 / 226
专题十: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确认或否认 / 238
专题十一:撤销父母监护*纠纷的司法适用 / 249
专题十二:夫妻生育*纠纷的司法处理 / 266
专题十三:人工授精出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 / 277
专题十*: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司法处理 / 295
第*部分 离婚 / 305
专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 / 307
专题二:离婚时一方对困难方经济帮助的形式 / 318
专题三: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处理 / 328
专题*: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 338
专题五: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 347
专题六:离婚后预期收益的归属——以知识产*为重点的分析 / 359
专题七: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 / 366
专题八: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司法处理 / 378
专题九: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388
专题十:探望*纠纷的司法处理 / 399
分 目
*部分 婚姻法总论 / 001
专题一:同居关系的认定及财产处理 / 003
【核心提示】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因共同生活形成同居关系,对于此类事件,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男女非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能够分清财产性质及其归属的,确定为个人所有。不能分清财产性质及其归属的,
参照共同财产处理和分割。
专题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司法认定 / 015
【核心提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具有较强的隐秘性,在离婚事由中予以证明有较大的困难性,因此,法院在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事实时,应当将其与通奸事实、*行为、***等相区别,并通过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等多种方式来揭示这一事实。
专题三:家庭暴力案件的司法认定 / 023
【核心提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家庭纠纷,它的本质在于“控制”,即一方利用身体、心理上的强势来压迫对方,使其感到恐惧、无助进而屈服。
专题*: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 036
【核心提示】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签订的相互忠于对方,在一方发生违约情形时给予对方约定的赔偿金或补偿金,或者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时,按约定少分或不分的协议。实践中,
婚姻当事人因夫妻忠诚协议履行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进行判断,不能一概予以否定或肯定。
第二部分 结婚 / 049
专题一:事实婚姻的司法认定及处理 / 051
【核心提示】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取得结婚证,方能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如果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
年2 月1 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 年2 月1
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专题二: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 / 061
【核心提示】发生法定婚姻无效情形时,下列主体有*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专题三: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 / 075
【核心提示】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不予支持。
专题*:无效婚姻的处理程序 / 085
【核心提示】*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专题五:可撤销婚姻的司法处理 / 094
【核心提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请求撤销该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且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专题六: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 104
【核心提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专题七:婚约财产(彩礼)纠纷案件的司法处理 / 114
【核心提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上述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专题八:结婚登记瑕疵的司法处理 / 129
【核心提示】近年来,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如代理代办结婚登记、以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一方欺诈登记结婚等因结婚登记瑕疵而产生的纠纷,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部分 家庭关系 / 141
专题一:男女同居期间所获财产补办结婚登记后如何认定 / 143
【核心提示】一般而言,男女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分别所有的,但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其效力就应追溯到双方具备实质结婚要件的同居期间。对于补办登记前,双方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亦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为妥。
专题二:夫妻共同债务中违法债务的审查认定 / 148
【核心提示】债*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利的,*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利的,*不予支持。
专题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与推定 / 155
【核心提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利的,*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利的,
*不予支持,但债*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专题*:夫妻之间也可以成立借贷关系 / 167
【核心提示】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专题五: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同财产可成立表见代理 / 176
【核心提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专题六: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投资所得的归属 / 190
【核心提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专题七:夫妻间房产赠与协议的效力认定 / 204
【核心提示】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除外。
专题八: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认定房屋*利归属? / 214
【核心提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题九:婚内财产分割的事由认定 / 226
【核心提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而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专题十: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确认或否认 / 238
【核心提示】夫妻一方向*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专题十一:撤销父母监护*纠纷的司法适用 / 249
【核心提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如果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成长。在这种情况下,依照《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以及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门,均有*向*申请撤销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的监护*。
专题十二:夫妻生育*纠纷的司法处理 / 266
【核心提示】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丈夫因此主张侵犯其生育*要求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 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离婚。
专题十三:人工授精出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 / 277
【核心提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反悔的,不改变人工授精子女出生后的婚生子女地位。怀孕期间,男方死亡的,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人工授精胎儿的继承份额。
专题十*: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司法处理 / 295
【核心提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要求,有支付能力的父母有义务负担抚养费。
第*部分 离婚 / 305
专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 / 307
【核心提示】一般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但如果存在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利或者财产*益的行为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专题二:离婚时一方对困难方经济帮助的形式 / 318
【核心提示】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这里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
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或者房屋的所有*。
专题三: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处理 / 328
【核心提示】婚前按揭购房登记于一方名下,婚后用共同财产共同还贷,该房产系购房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需要给予另外一方适当的补偿。补偿是针对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
专题*: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 338
【核心提示】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条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的一方。*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法律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
专题五: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 347
【核心提示】离婚损害赔偿不是因离婚造成损害的赔偿,而是因夫妻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赔偿。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并*于《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事由。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专题六:离婚后预期收益的归属——以知识产*为重点的分析 / 359
【核心提示】所谓预期收益也称为期望收益,是指如果没有意外事件发生时,根据已知信息所预测能得到的收益。婚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或已明确可取得的知识产*、租金、股票分红等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离婚时尚未实现的知识产*等期待利益应当归*利人所有。
专题七: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 / 366
【核心提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另外,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专题八: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司法处理 / 378
【核心提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受理。*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专题九: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388
【核心提示】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依法裁决。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专题十:探望*纠纷的司法处理 / 399
【核心提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利,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望的*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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