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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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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511888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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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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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码:1247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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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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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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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书名: 法律与金融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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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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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201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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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纸: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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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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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290000
内容简介
《商法总则/商行为法》第*版问世后,每3年出一次新版,曾作为多所日本高校的指定教材,并入选日本统一司法考试商法科目的指定参考用书。本书长年高居日本法律学专著图书畅销榜首位。且书中的许多观点曾多次为东京地方法院、东京高等法院、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所引用。
《日本商法总则·商行为法》的特征在于:对包括对“商法的意义”“商行为的分类和特征”“商号”“商业登记”“商业账本”“使用人”等规制进行细致地分析。不仅阐释了商法和民法之间的交叉适用问题,而且重点突出了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立法论和解释论,强调了商法应有之理念。与此同时,本书结合了包括日本“保险业法”“信托法”“金融商品交易法”和“公司法”等部门法对“商法总则和商行为法”的具体影响和在具体事例上的适用问题,尤其就日本“消费者保护法”的修改、针对金融产品的“促销”“特定销售”“电话推销”“家庭访问式销售”等问题进行了讲述。
本书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还涵盖了大量的府令(行政法规)和省令(行政规章)的规定,而作者近藤光男教授在本书中依然使用了其以往的写作手法,即在广泛介绍各派学说(往往以“多数说”“有力说”“少数说”等展开)后,对各重要案例进行独到的观察和分析,以平实易懂的语言对商法总则繁杂的体系进行讲解。对于学习和研究日本商法的人士来说,本书乃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参考书。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近藤光男,神户大学教授、曾为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客座研究员、原日本司法考试审查委员。现任日本私法学会理事、日本股东代表诉讼研究会会长、日本法务省亚太公司法制研究会(监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研究会)会长、日本证券经济研究所金融商品交易法研究会委员、日本交易所(JPX)金融商品交易法研究会理事、大阪证券交易所规制委员会委员长、大阪律师协会顾问、神户大学商法研究会会长。
译者简介
梁爽,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1982年12月生、上海人、中共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日本大阪大学法学硕士、日本神户大学法学博士,师从日本商法权*专家近藤光男教授。研究领域: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曾在《中外法学》《法学》《政治与法律》《国际商事法务》《金融法苑》《证券法苑》等国内外法学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译有《股东代表诉讼的理论与制度改进》(201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日本商法总则与商行为法》(2016年法律出版社出版)、《日本*新公司法(第7版)》(2016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等多本著作。近年已有多项参与的国家及省部级课题顺利结项,现主持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等科研课题5项。2013年入选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2015年获上海市高校“青年东方学者”称号。
目录
目录
第6版前言
第1版前言
第一编商法总则
第一章商法的概念与渊源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
一、商法是什么
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三、商法同民法的关系
四、商法的特点和趋势
第二节商法的渊源
一、商事制定法
二、商事条约
三、商习惯法
四、商事自治法
五、法律渊源的适用顺序
第二章商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商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商人
一、商人的定义
二、固有商人
三、拟制商人
四、小商人
五、商人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第三节商行为
一、商行为的种类
二、绝对的商行为(第501条)
三、营业的商行为(第502条)
四、附属的商行为(第503条第1项)
第三章商业登记
第一节商业登记的意义
第二节商业登记事项
第三节商业登记手续
第四节登记官的审查权
第五节登记的效力
一、商业登记的消极公示力
二、商业登记的积极公示力
三、商法第9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
四、不实(虚假)登记的效力
五、商业登记的推定效力
六、商业登记的特殊效力
第四章商号
第一节商号的意义
第二节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第三节“商号选择自由”的原则
第四节对“商号选择自由原则”的限制
第五节商号单一原则
第六节商号的出借
一、商号出借的意义
二、适用范围
三、商号出借人责任的范围
四、交易对手方的过失
第七节商号的转让
一、商号转让的限制
二、对抗要件
第八节商号的变更
第九节商号的废止
第十节商号的登记
第十一节商号权
一、保护性规定
二、商号使用权(积极的商号权)
三、商号专用权(消极的商号权)
第十二节公司法中的商号
第五章商业账簿
第一节商业账簿的意义
一、商业账簿的范围
二、商业账簿的相关法律规制
第二节商业账簿的制作
第三节商业账簿的保存
第四节商业账簿的提交
第六章商业使用人
第一节商业使用人的意义
第二节支配人
一、支配人的意义
二、支配人的选任
三、支配人的终止
四、支配人的代理权
五、支配人的义务
六、表见支配人
第三节其他使用人
一、接受了委任(受托)的使用人
二、物品销售店的使用人
第四节公司的使用人
第七章代理商
第一节代理商的意义
第二节代理商的法律性质
第三节代理商的权利和义务
一、通知义务(第27条)
二、竞业禁止义务(第28条)
三、留置权(第31条)
四、获取通知的权限
第四节代理商合同的终止
第五节代理商和第三人的关系
第六节公司的代理
第八章营业
第一节营业的意义
第二节营业活动
一、营业自由的限制
二、营业能力
三、营业所
第三节营业组织
一、营业组织的意义
二、营业转让
三、营业的担保化
四、对营业的强制执行
五、公司法上的事业转让
第二编商行为法
第一章商行为法总则
第一节契约成立的相关规定
一、对话者之间要约的效力(第507条)
二、异地主体之间要约的效力(第508条)
三、向要约人发出承诺与否的通知义务(第509条)
四、物品保管义务(第510条)
第二节有关债务履行债权担保的规定
一、多数债务人之间的连带(第511条第1款)
二、保证人的连带(第511条第2项)
三、合同抵押物品的处理的许可(第515条)
四、商人间的留置权(第521条)
五、债务履行的场所(第516条)
六、交易时间(第520条)
七、商事债权的消灭时效(第522条)
第三节有价证券的相关规定
一、有价证券的提示呈兑(第517条)
二、有价证券的遗失(第518条)
三、有价证券的转让及善意取得
第四节代理及委任(委任)的相关规定
一、本人死亡(第506条)
二、显名主义的例外(第504条)
三、受托人(受任人)的权限(第505条)
第五节重视商行为营利性的规定
一、报酬请求权(第512条)
二、利息请求权(第513条)
三、商事法定利率(第514条)
第二章买卖
第一节商事买卖
一、卖方的提存、拍卖权(第524条)
二、确定期买卖的解除(第525条)
三、买方的检查通知义务(第526条)
四、买方的保管、提存义务(第527条、第528条)
第二节消费者买卖
一、分期付款销售法
二、特定商事交易法(特定商事交易的相关法律)
三、消费者保护的其他法律
第三章商事交互计算
第一节交互计算的意义
第二节交互计算的定义
第三节交互计算的效果
一、消极效果——交互计算的不可分原则
二、积极效果
第四节交互计算的终止
第四章隐名合伙
第一节隐名合伙的意义
第二节与民事合伙的不同点
第三节隐名合伙成员的义务
第四节隐名合伙成员的权利
第五节经营者义务
第六节隐名合伙合同终止
第五章中介营业
第一节居间营业
一、居间营业的意义
二、居间合同
三、居间人的义务
四、居间人的权利
五、给付受领代理权
第二节行纪营业
一、行纪的意义
二、行纪的内部关系
三、行纪的对外关系
四、行纪人的义务
五、行纪人的权利
六、行纪和有价证券交易
第六章运输营业
第一节货物运输
一、货物运输的意义
二、承运人的义务
三、承运人的权利
四、收货人的地位
五、相继运输
六、提单
第二节旅客运输
一、旅客运输的意义
二、乘车券的法律性质
三、旅客相关责任(第590条)
四、手提(小件)行李相关责任(第591条、第592条)
第七章承揽运输业
第一节承揽运输业的意义
第二节承揽运输人的义务
一、损害赔偿义务
二、损害赔偿额
三、短期消灭时效
第三节承揽运输人的权利
一、报酬请求权
二、受任人的权利
三、留置权
四、介入权
第四节其他
一、短期消灭时效
二、收货人的地位
三、相继承揽运输
第八章寄存
第一节寄存的一般规定
寄存物品保管人的注意义务(第593条)
第二节营业场所经营者的保管
一、营业场所经营者的责任(第594条)
二、高价物品的特别规定
三、短期消灭时效
第九章仓储营业
第一节仓储营业的特色
第二节仓储营业者的意义
第三节仓库保管合同的性质
第四节仓储业者的义务
一、保管义务
二、仓储证券交付义务
三、与抽样检查和抽样相对应的义务
四、损害赔偿义务
第五节仓储业者的权利
一、保管费以及费用偿还请求权
二、留置权、优先受偿权
三、拍卖、提存权
第六节仓储证券
一、仓储证券的意义
二、预证券和出质证券
三、仓货证券
四、货物交付指示书
事项索引
判例索引
商法总则(缩略语表)
前言/序言
法律与道德风险的赛跑
——《法律与金融译丛》总序
从“监守自盗”到占领“华尔街”
笔者写下这番文字的时候,在数十年来一直被奉为全球金融中心的纽约,一场声势浩大的“占领华尔街”(Occupation of the Wall Street)运动正愈演愈烈,并迅速蔓延了华盛顿等数个大中城市。在这场始于2011年9月17日的大规模示威游行中,上千名示威者通过互联网组织起来,聚集在美国纽约曼哈顿,试图占领华尔街,有人甚至带了帐篷,誓言要长期坚持下去,直至把华尔街变成埃及的解放广场。
示威者的抗议矛头直指华尔街贪婪成性、金融系统弊病丛生、政府监管不力等诸多社会问题。
世间万物竟有如此关联?此番景象,令笔者联想起2010年度奥斯卡最佳纪录片《监守自盗》(Inside Job)。该片片尾有一段旁白:“他们会告诉我们,我们需要他们;但他们的所作所为,复杂而难以理解;他们承诺这一切都不会再来,但他们仍会投入数十亿美元来抵制变革;改变这一切并不会太容易,但至少有一些东西,值得我们通过奋斗去争取。”这里所指的“他们”,正是华尔街,正是美国金融公司的高管们。
难道正是这段旁白,激发了美国民众“为权利而斗争”的理想和愿景?笔者宁愿相信其中必有关联。《监守自盗》通过对金融业者、政府高官、知名学者等的深入调查和访问,揭露了业界贪婪、政治腐败、监管乏力、学界无良等金融危机的四大元凶。虽然囿于访谈的限度以及影片剪辑者对受访者回答的重新组织,该片传递的信息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但无论如何,这都是一部非常成功的纪录片,它不仅深刻地揭示了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而且其图文并茂、深入浅出的叙事风格,使其同时成为一部普及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的良好教材。
贪婪至上?
对于金钱,美国纽约华尔街乃至全球金融高管欲壑难填,这已是不争之事实。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在全球范围内,金融企业高管的薪酬之高,引发了政府和民众的广泛愤怒。据《纽约时报》报道,2008年全年亏损270亿美元的美林证券在被美国银行并购前,向高管仓促派分了40多亿美元的“红利”。美林证券首席执行官肯尼思·刘易斯2007年薪酬高达2000万美元,2008年亦有575万美元的收入……2008年美国华尔街金融企业的员工获得了总额高达184亿美元的分红,相当于2004年金融业鼎盛时期的水平。斯时正准备实施经济“大输血”方案的美国总统奥巴马拍案而起,公开抨击华尔街金融高管“可耻”和“极端不负责任”,并于2009年2月4日宣布,得到政府资金救助的美国金融公司的高管工资将受到限制,最高年薪不得超过50万美元,同时还要对这些高管进行多项审查。类似地,2009年2月9日,时任英国首相的布朗(现已离任)表示,必须扫除金融业高管拿高薪的“传统”。一时间,在世界范围内,金融企业高管的限薪风潮可谓“山雨欲来风满楼”。
然而,三年之后呢?似乎一切都没有改变。
2011年10月3日,我国央视财经频道推出“金融危机三周年”系列访谈节目,提供了一系列令人瞠目的数据:
2010年,欧美15家最大金融机构的首席执行官薪酬排名中,摩根大通银行首席执行官吉米·戴蒙以近2100万美元拔得头筹。相比2009年,增长了14倍多。高盛的首席执行官布朗·克菲的年薪从2009年的86.3万美元,增长至1410万美元。在英国,巴格莱银行、汇丰银行、劳埃德银行和苏格兰皇家银行共同向首席执行官发放超过2600万美元的现金与股票奖金,这与2009年形成鲜明对比。当时这四家银行的首席执行官纷纷拒领奖金,以平息公众与政界的愤怒情绪。2010年,欧美15家最大金融机构首席执行官的平均薪资大张36%,达到970万美元,而这15家最大银行的平均收入只增加2.9%。
为什么这些银行家们贪婪成性?除了他们自认为远比一般人聪明,理当获取高薪之外,对于金钱的病理性追逐,也是重要成因。美国臭名昭著的内幕交易案件主角之一伊文·博斯基甚至在加州大学商学院的毕业典礼上说:“贪婪好(greedy is good),而且我还想告诉大家,贪婪有益健康。你可以非常贪婪,同时还自我感觉良好。”
在《监守自盗》中,麻省理工大学的一名教授称,神经学家和病理学家曾经对金融企业的某些高管进行测试,让他们参与以金钱作为奖赏的游戏,当受试对象赢钱时,大脑做出反应的部位与吸食可卡因时做出反应的部位一模一样。更为荒唐的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执行董事Dominique StraussKahn称,他参加了一个由当时的财政部长保尔森主持的晚宴。在宴会上,诸多投行的大佬们居然说,“我们确实太贪婪了,这是没有办法的”,然后转向保尔森,“你本应当实施更有力监管的,因为我们控制不了自己的贪欲”。然而,当真正要加强监管时,他们却又竭力反对。
投行高管所获得的巨额收入,除了来自于薪金、期权等渠道之外,还有相当部分来自其内幕交易等不当行为。而在贪欲的驱使下,他们并不以违规为耻。在《监守自盗》中,面对国会“为什么一边私下大骂金融衍生产品是狗屎,另一方面却公开向客户大力推荐并销售这些有毒产品”的质询时,高盛等投行的高管窘态频现。事实上,由于学理及法理认识的错误,美国投行的内幕交易由来已久。
1930年以前,美国并没有正式的法律来禁止内幕交易。当时的华尔街居然流行这样一句投资格言——“内幕交易是投资制胜的唯一法宝”。而当时在学术界,对于内幕交易危害性的认识也远未达成一致。著名的法学教授亨利·曼尼(Henry G.Manne)还发表了“为内幕交易辩护”一文,试图通过以下逻辑为内幕交易正名:其一,任何依赖信息的市场均存在内幕交易;因而,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大加指责,是对市场规律的不理解。其二,内幕交易是补偿企业管理人员的有效途径,因为内幕交易回报直接又迅速,比其他激励措施更加有效。他甚至宣称,如果没有内幕交易,公司系统将不复存在。其三,内幕交易复杂而隐蔽,禁止内幕交易花费巨大且收效甚微,以至于经常得不偿失。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内幕交易往往禁而不止。
在那个股市狂飙的疯狂年代,对于内幕交易,更有人试图以“零和游戏”逻辑为其开脱罪责。他们引用凯恩斯在《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中的言论称,从事职业投资,就好像是玩“递物”或“占位”等游戏,谁能在音乐终了时,把东西递给邻座或者占到一个座位,就是胜利者。与之类似,在内幕交易中,有人获利,有人受损,其结果只是造成了社会财富的转移,而就整个社会而言,得失相抵,并没有任何损失发生。
然而,这种怪诞论调的支持者却刻意回避一个关键的细节,那就是内幕人员总是可以在激战中取胜,因为他知道音乐的节奏、音乐开始和终了的关键时点。对此,美国证券法权威路易斯·罗斯(Louis Loss)教授曾经以打牌作喻:“假如游戏规则容许某人在牌上作记号,那么还有谁愿意继续玩这种游戏呢?”
曾参与过俄罗斯、乌克兰、印尼等国证券法改革的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伯纳德·布莱克(Bernard Black)教授认为,强有力的证券市场必须具备两个首要条件:其一,投资者可以公平地获得赖以评估公司价值的信息;其二,投资者相信公司的内幕人员不会骗走他们的投资。而内幕交易恰恰从根本上侵蚀并摧毁着证券市场的这两块基石:信息机制和信任机制。
残酷的现实,使为内幕交易正名的论调显得苍白无力。1929年股市大崩盘及经济大萧条的严重影响,迫使美国国会制定了《1933年证券法》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确立了反欺诈规则,其中最为著名的是规定短线交易禁止条款的Section16(b)。1942年,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 (SEC)根据证券交易法的授权,制定了10b-5规则,以兜底性条款的形式,发展出了禁止内幕交易的含义和基础,使之成为美国内幕交易法律中最重要的规则。
然而,即便法有明文,内幕交易每天仍在上演,只不过是其形式有所变化而已。历史总是镜鉴,但历史也总是在重复自己。
华尔街的华盛顿?
2011年10月3日,央视财经频道《金融危机三周年》节目,播出了对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的采访。斯氏直接指称,在这场金融危机中,金融业者绑架了政府。美国政府为了挽救经济,向银行投入了巨资,但这些钱被银行家们当做薪水和奖金瓜分掉了,而没有像政府希望的那样,把这些国家的钱,贷给一些苦苦挣扎的中小企业。而两年之后的2011年,斯蒂格利茨仍然认为,银行太大而不能倒(too big to fail)的问题,比危机前更严重。银行更大了,有了更多的风险。而且银行家们知道,一旦出了问题,政府会来救市。这大大强化了其赌博心理。
与此同时,斯蒂格利茨称,许多金融业者在华尔街挣到大钱之后任职华盛顿,并对立法施加影响以放松监管,然后又到华尔街去赚更多的钱。他甚至称,美国政府是华尔街的政府。的确,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在美国的政治生态中,拥有投行背景的人粉墨登场,进入财政部、美联储、货管局、证交委、总统经济顾问班底等的事例,可谓层出不穷。
《监守自盗》为斯氏的上述言论,提供了两个注脚:其一,1981年,里根总统委任美林投资公司的首席执行官Donald Regan担任财政部长。此后,在金融机构和经济学家游说下的政府,开始了为期三十年的放松管制政策。1982年,里根政府放松了对储蓄信贷公司的管制,允许其用存款进行风险投资,这些都为华尔街赚得盆满钵满奠定了制度基础,但却使大量的储蓄信贷公司走向破产。其二,小布什委任高盛CEO亨利·保尔森担任美国财政部长。从表面上看,似乎微薄的政府收入很难令日进斗金的保尔森满意,但事实上,担任财政部长却是其毕生最重要的财务决定。保尔森必须卖出其持有的价值4.85亿美元的高盛股票,由于老布什政府时期通过的法律,保尔森无须为此缴税,这为其节约了5000万美元。
彼时,保尔森还声称要比前任秉持更高的道德标准,在任内避免与高盛管理层紧密接触。
然而,据《纽约时报》报道,自2008年金融海啸爆发以来,保尔森却与高盛总裁布兰克费恩频密接触,并以与高盛商讨非常重要事宜为由,要求取得道德豁免权。2008年9月17日下午,他取得了白宫法律顾问和财政部发出的道德豁免权。自2008年9月16日开始,华府同意贷款850亿美元于美国国际集团(AIG),部分款项用做偿还予高盛。当天保尔森便接到布兰克费恩来电,翌日保尔森更五度致电布氏,后者向保尔森谈到雷曼兄弟伦敦业务陷入困境及货币市场的混乱。在从2008年9月16日起的一周内,两人通电话达24次,远多于保尔森跟其他华尔街大行的通电次数。而保尔森的日程表更显示,在2007~2008年取得道德豁免权前这段期间,保尔森与布氏通了26次电话,难免令人产生私相授受的疑窦。
裙带关系、政治献金,就像幽灵一样,一直游走于华尔街与华盛顿之间。
据《监守自盗》称,1998年至2008年间,美国金融业耗资50亿美元,用于国会游说和政治捐助。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金融业雇用了3000多名政治游说者,平均每个国会议员要对付5名。
一名“占领华尔街”示威者称,“在美国,1%的富人拥有99%的财富。我们99%的人为国家纳税,却没有人真正代表我们。华盛顿的政客都在为这1%的人服务。”此番话语虽过于偏颇,却也道出了诸多隐情。
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为例。在SEC与华尔街之间,有一扇“旋转门”(revolving door),连通了市场的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这扇“旋转门”经常被用来解释为什么SEC雇员对于调查证券市场的不当行为缺乏热情。华尔街高额的薪酬对于SEC雇员、特别是那些背负着沉重的学生时期贷款压力的年轻雇员来说,有着难以抗拒的吸引力,后者往往将供职SEC作为一个临时的跳板。 Eric W.Bright,Letter to the Editor,“ It Isnt Surprising That SEC Missed Madoffs Scam”, Wall Street Journal,2008年12月23日第A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