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某些意义上,本书(也就是第九版)的写作,完成于金融风暴骤雨初歇之时。这场风暴的一部分已经远离我们而去。其代表性事件是《2006年公司法》,这是一项工程浩大的立法工作。在本书前一版本(2008年)中,尽管我们有可能对该法进行相当详尽的探讨,但彼时并非所有法条都已生效,直到2009年年末,这些法条才得以全部实施。因而,前面的版本在对待该法时难免有一些尴尬,例如,它假定实施附属立法的法律草案会原封不动地通过,或者假定虽然该法的某些部分(即便还处于草案阶段)没有实施法律也是有效的。而在本版本中,我们能够在字里行间全面地解读该法及其附属法律。
与风暴的隐喻颇为不合的是以下事实:《2006年公司法》及其相关附属法律的实施,迄今为止看起来在法律设计方面并没有明显的缺陷。当然,人们并不期待该法使英国的成文公司法(尽管它的目标在于为公司立法提供长期的框架)坚如磐石、万代不易。欧共体的法律要求各国对其国内公司法实施进一步的变革,其中绝大多数是微小的调整,但还包括或许是更为重要的《2009年公司(股东权利)规章》,后者实施着《2007年股东权利指令》。
一如既往地,法律经常是以其不可预期的方式,抛出了一大堆法院不得不面对的棘手问题,因而本书的编者也不得不面对法院的诸多裁决。在这些形形色色的案件中,最为著名者当推Progress Property v Moorgarth Group Ltd.(伪造分配),Stone & Rolls Ltd.v Moore Stephens(审计师责任),Holland v Commissioners for HM(事实董事)以及Sinclair Investment(UK)Ltd.v Versailles Trade Finance(财产救济)。这些案子的争议焦点都并无新奇之处。一如既往地,无论是在公司法还是在其他领地,诉讼的一大奇妙特质是,它将向我们展示,我们所熟知的基础概念居然存在如此多的不确定。
这场(大半)尚未来临的风暴,部分源于肇始于2007年的金融危机所带来的立法缺陷。或许有人会质疑为什么这些基本上发生于金融机构的问题,会对一般的公司法产生影响。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两方面予以回答。第一,金融危机已经引发了欧共体层面对金融服务法的全面审查,其中部分内容与本书探讨的法律高度相关,特别是第六部分。在这一领域中,欧共体的主要指令都遭受了新的审查。的确,《招股说明书指令》已经完成了改革,尽管它是危机之前的立法动议的结果。《市场滥用、透明度和收购指令》也都处于审查过程之中。考虑到欧共体立法进程缓慢,其结果尚难预料,本书的下一版本将探讨这一问题。然而,可以预计的是,随着欧共体机构(在我们的领域中,特别是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地位的提升,欧共体法律的地位将得以强化(例如,它们会更多地以规章而不是以指令的形式出现)。
虽然在金融服务法领域欧共体现在已经成为立法的主角,但国内法的重要性仍然不容低估。在本书撰写之时,“金融服务法案”已经呈上了国会的案头。别的暂且不论,它将以“双峰”模式取代金融服务局(这是一家“统一的”监管者),这样金融服务局就分为金融行为局和审慎监管局。金融市场的监管(最为重要的是,执行上市规则、招股说明书、透明度及市场滥用规则的责任)将移交给金融行为局。幸运的是,金融行为局负责保证实施的实体法并不会因为这一制度变革而大幅变动,尽管前面提及的欧盟层面的变革会经由正当程序而改革实体法律规则。因而,我们决定预先反映此种制度变革,并且将国内监管者指称为金融行为局,除非在提及金融监管局此前承担的某些工作或者发表的文件之时。
为什么说金融危机已经影响到了公司法?对于这一问题,其答案的第二部分与公司治理息息相关。人们普遍认为,银行的公司治理缺陷导致其在金融危机之前采取了过度冒险的政策。而一个远非明晰,而且迄今为止仍面临诸多争议的问题是,银行这些系统性高杠杆机构的公司治理失败,能否带来关于公司治理变革的一般教益。然而,在国内层面,已经产生了从银行向一般公司治理的“溢出”效应。其中一个例子涉及股东/董事会的关系。针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的“沃克”审查,于2009年提议通过《管理守则》来提高资产管理者和机构股东参与被投资公司(无论是否为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而这也促成财务报告理事会对《管理守则》的内容推陈出新,我们将在第十五章中探讨这一问题。看起来,银行公司治理对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治理的影响并未结束。
本书保留了前一版本的结构。然而,关于公司债券的第三十一章完成了大幅修订,而且将有关清算的内容的地位予以提升,将其从附录提升为单独的一章(第三十三章)。
本版本再一次得益于Eva Micheler博士负责的对第二十七章(股份转让)的修订。其他章节的修订则由保罗·戴维斯(Paul Davies)和莎拉·沃辛顿(Sarah Worthington)共同完成。保罗·戴维斯说,这大大减轻了其工作负担。本书是一项合作作品的延续,而这项合作源远流长,早在我们均供职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之时,它即已发轫,因而尽管现在我们中的任何一位在名义上不再依附于该学院,但本书与该学院的血脉联系却一直未曾断过。
我们原定的目标是把截至2012年2月底的法律纳入讨论范围,但最后成稿时把其后的一些发展演变也纳入了讨论的范围。
保罗·戴维斯莎拉·沃辛顿
201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