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实体行政法规范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资格、地位、能力和责任等实体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程序行政法规定如何实现行政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原则和组织体系,规定行政行为的内容、效果和责任等。规定行政主体组织、活动及承担责任的步骤、方式及方法等。二者总是交织在一起,但制定一部统一的规定主要行政程序的行政程序法典却并非不可能。
3.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了实现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项事务的管理,依据宪法和法律依特定职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效力次于宪法、法律,高于其他法律渊源。
4.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政府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5.行政法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的,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包含三个子原则: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该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有学者称其为行政法中的“帝王条款”。
6.法律优位 法律保留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是日本的法治行政原则所包含的两大内容。其第三项内容是司法审查原则。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高于行政机关的决定,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违反法律,且行政措施不得在事实上废止、变更法律。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范围应由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要求行政主体不得无法律依据而实施行政行为。适用于权力性行为、非权力性行为、侵益行为、授益行为及事实行为等一切行政活动。适用于侵益行政行为和授益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