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簡介 | ||
本書《第四卷人身保險》係保險法逐條釋義套書之最終卷,自余起心動念,欲為保險法制留下一套思考完整的著述典籍以來,歷數十載寒暑,終至本卷付梓而告畢功,一吐余深埋胸中之傾訴,甚感寬慰。 延續前三卷之方式,本卷以現行保險法的第四章「人身保險」為釋義對象。最為獨特之處,在於針砭多數見解以要保人或受益人為關切對象之謬誤,進一步建立以被保險人為中心之立法概念。蓋保險利益主體乃被保險人,並非要保人或受益人矣。因此,本卷在人身保險章各條釋義內容上,皆緊扣以被保險人為保障重點之核心思想。 舉例以言,保險法第一百零三條禁止保險代位之規定,其規範客體應為被保險人,非要保人與受益人;第一百零五條,被保險人除有同意權外,尚擁有隨時撤銷同意之權利,乃彰顯被保險人在人身保險中不容置疑的主體性,更為余單獨提倡,領先全球之立法;第一百零七條禁止幼童死亡保險之主張;再就第一百十一條中所謂要保人放棄處分權之規定及保單貼現制度之概念皆應予以否定,以昭吾人對人性尊嚴之至高與生命無價之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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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 ||
自 序 作者簡介
第一百零一條 人壽保險之定義
第一百零二條 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
第一百零三條 保險代位之禁止
第一百零四條 人壽保險契約之訂立
第一百零五條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之同意權與撤銷權
第一百零六條 人壽保險契約利益之移轉出質
第一百零七條 死亡保險被保險人為幼童與精神障礙者之限制
第一百零八條 人壽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第一百零九條 保險人之免責事由
第一百一十條 受益人之指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受益人之變更
第一百一十二條 受益人之權利
第一百一十三條 死亡保險保險金之歸屬
第一百一十四條 受益權之轉讓
第一百一十五條 保險費之代付
第一百一十六條 保險契約之停效與復效
第一百一十七條 保險費未付之效果
第一百一十八條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第一百一十九條 解約金之償付
第一百二十條 保單借款
第一百二十一條 受益權之撤銷
第一百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壽保險契約當事人破產之效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優先受償權
第一百二十五條 健康保險人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訂約前之健康檢查 第一百二十七條 健康保險人之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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