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 | 司法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2018年卷) | 开本: | 16开 |
作者: | 张嘉军 等著 | 定价: | 58.00 |
ISBN号: | 9787519726911 | 出版时间: | 2018-10-01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印刷时间: | 2018-10-01 |
版次: | 1 | 印次: | 1 |
上篇民事案件裁判规则
*章民事案件实体裁判规则
*节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裁判规则
第二节情势变更原则性质及效力认定裁判规则
第三节融资租赁合同性质及效力认定裁判规则
第四节委托理财合同裁判规则
第五节以房抵债协议裁判规则
第六节建设工程合同性质及效力认定裁判规则
第七节借款合同性质及效力认定裁判规则
第八节居间合同性质及效力认定裁判规则
第九节夫妻共同债务裁判规则
第十节子女抚养权裁判规则
第十一节遗产继承裁判规则
第十二节个人隐私权裁判规则
第十三节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裁判规则
第十四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裁判规则
第十五节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裁判规则
第十六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裁判规则
第十七节医疗损害责任裁判规则
第十八节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裁判规则
第十九节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裁判规则
第二十节股权代持裁判规则
第二章民事案件程序裁判规则
*节反诉处理问题裁判规则
第二节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问题裁判规则
第三节电子证据裁判规则
第四节民事诉讼回避适用问题裁判规则
第五节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判规则
第六节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
下篇行政与刑事案件裁判规则
第三章行政案件的裁判规则
*节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裁判规则
第二节行政协议案件受案范围裁判规则
第三节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裁判规则
第四节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认定裁判规则
第四章刑事案件的裁判规则
*节立功制度裁判规则
第二节自首制度裁判规则
第三节正当防卫认定问题裁判规则
后记
序言
由于法学传统渊源之差异,两*系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裁判规范路径。大陆法系形成了以成文法为主体的裁判规范体系,英美法系则形成了以判例为主体的裁判规范体系。尽管二者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判决的公正性,但二者对法官的要求却有所不同。前者需要法官对现有法律规定有全面把握与理解,后者需要法官对过往判例了然于心。两*系在裁判规范思路上的分野致使大陆法系的裁判过于追求逻辑严谨性而易于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英美法系的裁判则可能会过于强调对过往判例的遵循而会忽视裁判的逻辑性。两*系在裁判思路上有差异,但并不影响其在各自反思的基础上相互吸收与靠拢。大陆法系国家在继续坚持成文法裁判规范思路之时,也开始发布部分判例,指导各级法院的审判。英美法系在继续秉持判例法裁判规范思路的同时,也开始颁布部分成文法,也注重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判。任何体系或制度貌似拥有抵御外来知识或文化侵入的坚硬外壳,但并非说明其坚不可摧甚或恒久不变。变与不变主要取决于这一体系或制度在历史变迁中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当这一能力并不能完全契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时,就应做出自身的调整和变革,否则这一体系或制度只能被抛弃,且可能会被其他新的体系或制度所取代。大陆法系的成文法裁判规范体系与英美法系判例法裁判规范体系的相互吸收与借鉴,一方面固然说明了两*系在世界全球化背景下的相互融合与接近;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这两种裁判规范体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已经遭遇了需要做出改变的内外压力。两*系在裁判规范思路上的变化,让两*系各自不同的裁判规范体系更具有张力与适应性。
就法学传统渊源而言,我国属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体系,法律的明文规定系我国法院裁判规范的主要依据。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法学和司法也成为世界全球化浪潮的"弄潮儿"。两*系的法学和司法知识大量传入中国,中国的法学和司法也走出了国门。中国众多法律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在注重本土化的同时,也或多或少地吸收和借鉴了两*系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也关注了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也注意了大陆法系开始建设有限的判例制度。这些新变化和新走向,对中国裁判规范体系的影响无疑是深远的。中国于2012年建立了指导性案例制度,之后*人民法院发布多批次指导性案例用以指导各级法院法官的裁判。尽管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并不具有英美法系判例那么高的法律位阶层次,但指导性案例也可以作为裁判主文的引用规范,即指导性案例具有司法解释的功能。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在中国已经形成并已深深嵌入中国的司法体系之中,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这一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却存在"不接地气"和"指导性不足"等问题:一是指导性案件多为新颖性、造法性案例,这类案例对于绝大部分法官而言,或许一辈子不会遇到。对于广大一线法官而言,指导性案例显然并"不接地气"。二是指导性案例的数量有限,涵盖面不足,对于广大一线的急切想获得相关案例指导的法官而言,并不能够及时得到指导。现行指导性案例制度与广大一线基层法官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明显,其指导性不够。
对中国裁判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3年7月1日正式上线,在该网站上公布生效裁判文书至今近5000万份。这些"浩如烟海"的"海量"裁判文书为一线法官办案时查找相关案例作为参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案例,弥补了指导性案例对一线法官办案指导性不足以及"不接地气"问题。正是看到了这一点,不少纸质媒体以及新媒体等都及时发布各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以及裁判精要,这些"短平快""快餐式"的裁判规则和裁判精要,内容丰富、灵活多样,契合司法实践的需求,深受广大司法实践者和法学爱好者的青睐与追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郑州大学联合成立的"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基础梳理了大量类案并形成了一系列"裁判精要和裁判规则",这些"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诸多内容。其中部分"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已经在该中心的微信公众号--"判例研究"(chinesecase)上推送,反响大、社会效果好。是故,本中心将已经在"判例研究"(chinesecase)上推送的以及尚未推送的"裁判规则"结集出版,以飨读者。该书具有但并不限于以下特点:
一是权威性。本书收录的裁判规则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为主,间或涉及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对相同案件的裁判规则和思路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提炼形成的裁判规则和裁判思路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这一时期*的司法水准,
权威性和对各级法院法官裁判的参考性更强。
二是适用性。本书紧扣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热点或难点,梳理相关生效判决中的裁判规则与裁判思路。这样的进路,更能贴近司法现实的需要。与指导性案例距离一线法官的需求过于遥远不同,该书所收录的裁判规则和裁判精要更契合一线法官甚或广大律师和检察官的办案需求,本书的适用性更强。
三是广泛性。本书收录的有关*法院生效裁判的裁判规则与思路不仅涵盖了实体法还包括了程序法的裁判规则与思路;不仅有民事实体法、行政实体法还有刑事实体法的裁判规则与思路。就其适用面而言,该书不仅适用于法官、检察官、律师,还适用于学者以及法科学生。本书无论是其内容还是其适用主体上都更具有广泛性。
四是体系性。本书所归纳的裁判规则和裁判思路,不仅包括具体案件的裁判规则本身,还在此之前就该问题有关的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简单介绍,并且对上述裁判规则与思路予以总结和提升,凸显其体系性。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推出本书《司法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显然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学术专著,其更在于在归纳整理相关知识点以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基础上,再归纳梳理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和裁判思路。这样的"研究"进路意在探寻和发现司法实践中*为鲜活生动的一面--法官裁判的精髓,即承载着法官对法律和案件事实经验智慧的裁判规则,并将其呈现在广大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科学生面前,供其研究、参考办案与学习之用。尽管本书深度有限,但其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贡献或许并不亚于深奥的学术专著!当然,本书仅为这一研究进路的"探路者",今后我们将秉持这样的进路继续跋涉,陆续推出"大数据与裁判规则"系列丛书,为法治建设尽绵薄之力!
是为序!
张嘉军
2018年6月18日于盛和苑
《司法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2018年卷)》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权威性。《司法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2018年卷)》收录的裁判规则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为主,间或涉及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对相同案件的裁判规则和思路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提炼形成的裁判规则和裁判思路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这一时期较高的司法水准,权威性和对各级法院法官裁判的参考性更强。
二是适用性。《司法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2018年卷)》紧扣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热点或难点,梳理相关生效判决中的裁判规则与裁判思路。这样的进路,更能贴近司法现实的需要。与指导性案例距离一线法官的需求过于遥远不同,该书所收录的裁判规则和裁判精要更契合一线法官甚或广大律师和检察官的办案需求,本书的适用性更强。
三是广泛性。《司法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2018年卷)》收录的有关*法院生效裁判的裁判规则与思路不仅涵盖了实体法还包括了程序法的裁判规则与思路;不仅有民事实体法、行政实体法还有刑事实体法的裁判规则与思路。就其适用面而言,该书不仅适用于法官、检察官、律师,还适用于学者以及法科学生。本书无论是其内容还是其适用主体上都更具有广泛性。
四是体系性。《司法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2018年卷)》所归纳的裁判规则和裁判思路,不仅包括具体案件的裁判规则本身,还在此之前就该问题有关的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简单介绍,并且对上述裁判规则与思路予以总结和提升,凸显其体系性。
......张嘉军,1970年11月生,法学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南省特聘教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挂职检察长助理,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郑州大学联合成立)执行主任。新世纪优秀人才(河南省人文社科领域首位获得者)、河南省首届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河南省百名社科理论优秀人才、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者、第七届河南省优秀青年社科专家。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等*和省部级项目9项。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家》等刊物上发表文章60余篇,其中部分文章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转载或转摘。出版专著8部,其中独著3部、合著5部。获得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等省部级科研奖励7次。
兼任中国案例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河南省委办公厅法律顾问、河南省委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河南省法官检察官专家咨询委员会非常任委员、河南省人民*咨询专家、河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等。
书籍文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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