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要途径,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关键环节,是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手段。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出台,首次从立法上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法律保障,对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体制机制,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打破行政主导和部门分割,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2015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对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强化金融创新的功能、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等进一步提出了要求。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十二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实施近20年来的第一次重要修改。它立足我国当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当前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突出问题,对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了重要补充和完善。
马治国教授提出:“‘法不孤起,仗境方生;道不虚行,遇缘则应。’科技法律制度是‘法’是‘道’;‘境’和‘缘’是其发挥作用需要的环境、条件,一旦条件具备,就可以释放出巨大能量,推动创新发展。陕西省已经明确了创新发展模式、目标和任务,创新型省份建设已经盛大起航,科技法律制度如同护卫舰一样,将提供反潜、护航、巡逻、预警、侦察及登陆支援作战等全方位、立体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