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是英国? 有限政府的起源》:
当13世纪拉开帷幕的时候,英国是孤悬在欧洲文明边缘的一个岛国,人口只有200万,大约是法国的1/6甚至1/7,经济不发达,远离文明的中心,皈依基督教比大多数欧洲国家晚了好几个世纪,人文学术的发展甚至及不上爱尔兰。但在未来的许多世纪当中,英国却注定要扮演一个欧洲文明楷模的角色。就是在13世纪,英国完成了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在这一百年当中,英国的基本政治一法律制度逐渐固定下来,以后的变化都不是根本性的,甚至社会结构也从来没有发生过革命性的转换,所有的演化都是技术性的、渐进的。我们完全可以说,至少从13世纪开始,英国就走上了一条跟欧洲大陆不同的道路,而且它越走越远,并最终迫使整个欧洲甚至整个世界跟上它的脚步。
使英国独树一帜的根本原因之一是英国人对地产权的态度。在欧洲大陆,没有人对土地拥有绝对的产权。教产是以整个教会的名义拥有的,11世纪教宗格里高利七世的教会改革以后,教士被严格禁止结婚和拥有后嗣,因此连技术上的个人产权都不存在了。世俗贵族的土地来自上级领主,只有终身使用权。国王以家族名义拥有土地,因此他尽管名义上是所有者,但却不是个人所有者。而且他通常又是别的领主的陪臣,这更增加了产权的相对性。农民当然更不用说,他从领主那里得到的只是使用权,他从来不是土地的主人。产权的相对性使得对土地使用权的一而再、再而三的确认成为必要,成为维护社会结构稳定的一种巨大的成本负担,同时也阻止了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为了加强对产权的控制,领主(名义所有者)要强调产权的阶段性(终身使用权),陪臣、农户(实际使用者)要强调产权的延续性(继承权),结果造成沉重的继承成本。这种成本不像现代的遗产税那样,进入国家财政而支持社会福利,而是留在了封建主手中成为他们的特权收入,从而成为社会等级冲突的根源。由于等级制的固化,这种由地产权的相对性引发的社会矛盾不但阻止了农业经济的发展,而且造成了中世纪后期和近代早期社会一系列的暴烈冲突。
而英国从一开始就不一样。首先,英国的封建主义是1066年引进的,在此之前扈从对首领没有封建义务,所以地产权相比之下更为完整。其次,11世纪下半叶到13世纪上半叶的100多年的封建统治并没有从根本上摧毁原有的村社制度,村社土地制度到处都跟采邑制度并存,这意味着土著贵族和农民的传统土地权益往往跟诺曼领主的封建权益并存且冲突,由此产生的各种各样的解决办法倾向于强化土地实际使用者的地位而削弱名义所有者的地位(见前一章关于英国封建制的叙述)。最后,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使王权有动机去削弱封建主对土地的控制,因为土地实际使用者对地产权越有信心,他就越愿意进行长期投资,国家就越能从土地权益中获得税收。英国正是欧洲国家中首先越过封建主直接向农民征税的。这在一方面挖了封建制的墙脚;另一方面则促进了个人绝对产权的形成。而在缺乏中央集权的欧洲大陆各国,国家无法有效征税(因此没有“国民财富”的概念),君主的收入只能来自自己作为封建主所直接控制的那部分领地,所.以他有更强烈的动机去维护产权的相对性,避免土地在个人之间的自由流动。这一点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英国,而且单单在英国出现了绝对产权概念。所谓绝对产权,它的原始含义是个人对土地有一种相对其他任何个人的排他的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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