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的西方》抓住了当代国际政治问题的核心,提出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思路。
《分裂的西方》围绕美国911事件以及随后美国入侵伊拉克,阐述了欧洲一体化的问题,特别提到了联合国的改革和未来。他指出,造成西方分裂的并不是国际恐怖主义的危险,而是现今美国政府的政策。该政策忽略了国际法,对联合国弃之不顾。这条裂痕已经贯穿了欧洲,也贯穿了美国自身。作者希望提醒大家注意这种差异,他以此为契机研究国际法宪法化,旨在探讨欧洲一体化的问题。
尤尔根·哈贝马斯(1929— ),男,德国当代甚为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也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中坚人物。曾任海德堡大学教授、法兰克福大学教授、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所长及德国马普协会生活世界研究所所长。由于思想庞杂而深刻,体系宏大而完备,被公认是“当代甚为有影响力的思想家”,被称作“当代的黑格尔”和“后工业革命的甚为伟大的哲学家”,在西方学术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前 言
第一部分 “9·11”之后
第一章 原教旨主义与恐怖
第二章 雕像倒下意味着什么?
第二部分 各民族复调中的欧洲声音
第三章 二月十五日(又题:是什么将欧洲人联系在一起)?
第四章 核心欧洲的对抗力量?再度追问
第五章 德国—波兰的心理状态
第六章 建立一种欧洲认同有必要和可能吗?
第三部分 举目乱世
第七章 关于战争与和平的访谈
第四部分 康德计划和分裂的西方
第八章 国际法的宪法化还有机会吗?
目录
导论
第一节 以政治方式组织起来的世界社会vs.世界共和国
第二节 国际法的宪法化还是自由的超级大国伦理
第三节 一种新世界秩序的替代性愿景
说明
名称/人名对照
未来的东欧将承担怎样的角色?由于过去50年缺乏共同的历史经验,欧洲和“其余部分”会分道扬镳吗?东欧那些想加入[欧盟]的国家会因此被长期排除在外吗?
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分歧。如果就此而言还可以加入欧洲的话,为什么会谈到“排除”呢?我能够理解那些民族的精神状态,他们此时对重新获得主权感到高兴;像亚当·米奇尼克(Adam Michnik)那样的朋友,将从苏联统治中得出的历史经验运用到伊拉克,我也能充分理解。但这与“排除”的意义是不同的!在这里我们要注意三个事实:首先,欧洲统一的速度始终是由法国和德国共同决定的。例如,施罗德和若斯潘二人就可以决定整个进程。其次,正如欧元区所显示的那样,欧洲内部已经存在不同的速度。在可预见的未来,英国出于自身原因不会加入货币联盟。最后,对一种共同外交政策的要求,与其说是一种倡议,不如说是一种紧急情况下产生的反应。可能没有人会比理查德·罗蒂表述得更好,他说“耻辱还是团结”。东欧也不应该将这理解为“排除”,而是应当理解为与欧洲的其他部分团结起来的号召。
全球化使我们不得不仔细思考主权这一国际法概念。该如何看待各种国际组织的作用?世界主义这一启蒙运动的核心理念,在今天的处境中还依然有用吗?
我认为卡尔·施米特的存在主义观念,即政治应当致力于构建针对他人的集体认同的自我主张,是错误的,而且从其实际结果来看是危险的。这种敌友关系的本体论化暗示,尝试对好战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全球性立法,只是为了普遍地掩盖自身的特殊利益。但是我们并不能忽略,20世纪的极权统治以其政治上的残暴,在新的高度上否认了古典国际法的无罪推定。因此,我们长久以来已然处于一个过渡之中,即从古典国际法到康德所期待的世界公民状态的过渡。这是一个事实。在规范意义上,我也没有看到有其他有意义的替代[方案]。但是,我们也不能避而不谈其阴暗面。从二战结束之后对战争罪行进行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以来,从联合国成立与《联合国人权宣言》[发表]以来,从冷战结束之后人权政策开始实施以来,从北约对科索沃有争议的干预以来,还有从对国际恐怖主义宣战以来,无论如何,这个过渡状态的矛盾性已经日益明显。
一方面,民族共同体的概念已经在联合国及其机构中得到了体制性的表现。民族共同体要通过对侵略战争的刑事定罪来中止国家之间的自然状态。这种刑事定罪要将反人类的种族屠杀和罪行纳入犯罪的范畴,并对侵犯人权[的行径]进行惩罚。海牙法庭审判了米洛舍维奇 这个前国家元首。英国最高法院也几乎阻止了对皮诺切特 这个罪行累累的独裁者的遣返。国际刑事法庭尚在建立之中。不干预主权国家内部事务的原则已经漏洞百出:安理会的决议剥夺了伊拉克政府对本国领空的控制权;蓝盔部队 在喀布尔保障了后塔利班政府的安全;处于内战边缘的马其顿,也因为欧盟的压力而接受了阿尔巴尼亚族少数派的要求。
另一方面,联合国常常不过是只纸老虎,要依赖于大国的合作。在经历了1989年的转折之后,安理会对其宣扬的民族共同体原则也只能有选择地加以遵守。正如斯雷布列尼察惨案 所显示的那样,联合国部队很多时候并不具备兑现其承诺的能力。如果安理会无法通过其决议,如同在科索沃冲突中那样,而类似于北约的地区性联盟却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其是,致命的权力落差也就一目了然了。在合法但无力的国际共同体的权威以及那些具备军事能力但只寻求其自身利益的民族国家之间,就会产生上述权力落差。
存在于应然和实然之间以及法律和权力之间的对立,既损害了联合国的可信度,也妨碍了自我赋权国家的干预行动。那些国家——即便有好的理由——直接跳过了委托人将其警察行为合法化,并使之堕落为战争行为。如此一来,这个本可避免的警察行为也就和一般战争无法区别了。这种源自传统的权力政治、对地区联盟伙伴的考虑以及世界主义法权统治的想法之间的不明冲突,不仅激化了联合国内部在南方和北方、东方和西方的积存利益冲突,而且激起了超级大国对规范限制其行动自由的做法的不信任。这样就在西方阵营内部引发了盎格鲁—撒克逊国家和大陆国家之间的分歧,前者更信奉国际关系的“现实主义学派”,而后者支持决定的合法化,并在规范上支持和鼓励国际法向一种跨国的法治秩序转化。
在科索沃战争中或者有关阿富汗的政策中,在目标方面的相关差异就变得更为明显了。只有当某一天,那些大陆实体,例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东盟,为了达成跨国协定并为一个越来越密集的组织、会议和实践的网络承担起责任,成为具有行为能力的行动者,这一存在于现实主义和强烈规范主义行为导向之间的对立才能得以化解。只有当全球事务参与者对失控的市场形成政治制衡力,才能为联合国那些高尚的计划和政治制度基础的实现提供担保。
911之后美国国际法政策的反转?
美国并不需要发展世界政治的行动能力。这个超级大国可以逃避国际法的义务,而不必惧怕敏感制裁。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美国的支持和领导,世界公民秩序的计划注定是要失败的。美国必须决定服从国际游戏规则,或者对国际法置之不理并视之为工具,以便自行其是。布什政府决心和像中国、伊拉克、也门、卡塔尔和利比亚这样的国家一起拒绝承认国际刑事法庭,并一意孤行地入侵伊拉克,同时尝试贬低联合国的影响和声誉。这样看来,似乎美国的国际法政策出现了一个反转。之所以说“反转”,是因为美国政府在1990年代的路线是截然相反的。
二战之后的几年,美国的国际法政策也不是国际主义的线性发展。就像1945年以后一样,美国在冷战结束后表现出一种值得注意的国际法积极主义。此外,美国有着两面性的议事日程。一方面,积极致力于将贸易关系和金融市场自由化,支持将关贸总协定升级为世贸组织并支持保护知识产权。如果没有美国的倡议,在其他一些领域中的重要创举是不会出现的。例如关于地雷和化学武器的协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扩展,乃至《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另一方面,美国政府要么没有批准,要么从一开始就拒签了不少条约,尤其是在武器控制、人权、调查国际犯罪和环境保护领域。(还有地雷协议、销毁核武器的条约、个人在人权委员会上的申诉、海洋法和物种保护条约,还有生物武器协议的流产,单方面退出《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京都议定书》和国际商会[ICC]。)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多边条约中,美国批准的比例要远远低于其他的G7国家。
这些例子看上去与那些不遵守国际法规范的帝国权力的经典行为模式如出一辙,因为那些规范会限制其行动的空间。 即便那些人道主义干预和由安理会授权或(在北约的科索沃行动中那样)至少事后被合法化的暴力使用,也不能用来支持和加强联合国。美国将国际法的多边主义作为工具,以实现其自身的利益。从该超级大国的视角来看,这一发展获得了一种充满歧义的意涵。 从一方面来看被认为是国际法宪法化的进步的东西,从另一方面来看则是在实践一种帝国权力。
一些人甚至将1945年之后无可争辩的美国国际主义的国际法政策,理解为将其国家法律秩序拓展到全球的霸权努力,即用国内法来替代国际法,认为“美国为世界的其他地方而发展国际主义和多边主义,并不是为其自己” 。这样看来,罗斯福和威尔逊的具有国际主义色彩的政策——既要依赖于海外的盟友,即要避免“美国优先”(America First)式的孤立主义,已经卷入了其欧洲盟友的权力政治之中——接近于小布什的单边主义。布什似乎同时继承了两个传统——美国使命的理想主义和杰斐逊的现实主义,后者警告过会出现“纠缠不清的盟友”(entangling alliances)。布什以新自由世界精神的名义,单边地实现了国家空间秩序和安全利益,因为他将这种秩序视为美国价值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展。当这种精神的全球化首次替代国际社会的法律时,那被称为国际法的一切实际上已经成为了帝国法。
1989、1990年以来,对美国国际法政策的批判性解读建立在上述证据之上,但另一方面,这并不能用来为匆忙建立的错误的连续性辩护。世界社会充满了不平等、文化差异和不同步,但又因为系统性的压力而日益融合。这一世界中的权力分布是高度不对称的,其本身充满了歧义。如果能从超级大国的政治决定中看出明白无误的意图来,那才是值得注意的。让我们假设一种反事实[的情况],即超级大国将自身理解为国际法宪法化的先驱,进而推进联合国改革,将建立一个以政治方式组织起来的世界社会这一目标与其自身的利益协调起来,并愿意遵从既有的程序。即便是在这种理想状况下,也不能立刻从以霸权来推动的国际关系的法律化的单个步骤中,看出其背后是否还在保卫权力的非对称性。即便霸权法也还是法律。当然,那些目睹了困难实验的良好结果的历史学家,可能会赞扬这种友好且具有远见的霸权(Hegemon)。那些经历了这一过程但缺乏先见之明的人,则会将这段历史看作充满歧义的混合——一方面是宪法化,另一方面是国际法的工具化。但这些人也会看出从一方向另一方的转向。
谁要是将布什政府的单边主义列入帝国主义行为的前史,就低估了那种政策转变的重大意义。2002年9月,美国总统发布了新的安全学说,他保留了进行预防性打击的权利,该权利是由他自行定义并全权使用的。在2003年1月28日的国情咨文中,他指出必要时可以不理会《联合国宪章》中禁止暴力的内容。(“这个国家的方向不取决于其他国家的决定。”)而当时,安理会还没有批准针对伊拉克的军事行动。将上述两个事件放在一起,可以看出一种前所未有的断裂——美国政府至今从未质疑过该法律传统。这是对一项人类伟大的文明成就的蔑视。从这个总统的言行只能得出如下的结论,即他想用一种具有美国精神的普遍主义诉求来代替普遍主义法律程序的文明力量。
是新自由主义方案,还是后马克思主义方案?
霸权自由主义并非康德计划的唯一替代方案,还有三种今天获得不少支持的方案:(1)去国家化的世界市场社会的新自由主义方案;(2)后马克思主义的那种没有中心的分散帝国;(3)大空间秩序的反康德计划,它主张生活方式不可兼容,并以两极化方式相互对抗。
世界市场社会的新自由主义方案预言国家和政治将边缘化。政治充其量会保留那种守夜人国家的功能,而那种去国家化的国际权利将转化为世界范围的私法秩序,后者会对全球化的市场活动进行体制化。自行其是的法律的统治将不再需要国家认可,因为世界市场的协调能力对一种世界社会的前国家整合而言已经足够。被边缘化的国家将会萎缩成众多功能系统中的一个,因为社会公民的分离和去政治化,使得结社和国民身份建构的可能成为多余。全球的人权政体将局限于公民的消极自由,公民将在世界市场获得“直接的”地位。
这一愿景在1990年代还颇为时尚。但霍布斯式安全统治的回归和以政治方式结合起来的宗教的破坏力,已经超越了这一愿景。非政治的世界市场社会之图景已不再适应世界舞台,当国际恐怖主义已然登上这一世界舞台,宗教原教旨主义复活了被遗忘的政治范畴,而且“邪恶轴心”将对手变成了敌人。 新自由主义的美丽新世界不仅受到了经验的挑战,而且在规范意义上,它从一开始就是非常虚弱的。它剥夺了个人的国民自主性,并弃之于一种不可控制的复杂事件的偶然性中。私法主体的主观自由,操纵着像傀儡一般的自主社会的公民。
后马克思主义的没有中心的帝国权力之场景,通过批判全球化的方式揭示了新自由主义计划的不足。由此,它告别了国家权力政策的经典图景,但并没有告别与之相对的那种私法社会的全球和平图景。这样,去国家化的私法关系成了一种匿名权力机制的意识形态表达。该权力机制将在无政府的世界社会中进一步撕裂暗中掠夺的中心,以及被榨干血汗的边缘。全球的动力脱离了国家之间的互动,并获得系统的独立性,但它不能独自绕过经济。 自我利用的资本在经济驱动力上出现了一种不确定的表达性权力,它同时贯穿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并体现在文化、经济与军事力量中。 权力的去中心化在分散化抵抗的地方特征中获得共鸣。
这一尚未完全概念化的计划依赖于如下事实,即作为全球化进程的结果,国家权力发生了去分化。伴随世界社会的媒体日益密集地联网,经济上越来越相互整合,全球化进程进一步扩大了社会差异,加深了文化的碎片化。这种充满推测的观点——正如我们估计其社会科学的收益一样——并不能对诊断国际法的未来提供多少帮助,因为它已经在基本概念的层面上拒绝为法律媒介(Rechtsmedium)的规范性动力提供一席之地。 但是,一种彻底去形式化的法律概念并不能阐明国际法历史的独有辩证法。我们必须让那种有关人权和民主的平等—个人主义的普遍主义获得一种“逻辑”,它要与权力的动力发生关系。
因为卡尔·施米特终其一生在与康德计划的那种普遍主义前提进行斗争,他对国际法的批评重新激起了一些人的兴趣,这些人要么出于语境方面的原因而否认正义优先于善,要么出于理性批判的原因而怀疑所有普遍主义话语都是特殊利益的掩饰。在这样一种道德非认知主义的基础上,施米特的诊断提供了对当下趋势(例如政治的去国家化和文化大空间的建构)的一种解释。
矛盾的90年代
在社会体系的竞争最终尘埃落定,对安理会的阻碍也最终被突破之后,联合国将成为世界政治的重要舞台,虽然它迄今仍是“存在舰队”。从伊拉克战争开始,安理会仅仅在1990年到1994年之间就授权了8项有关经济制裁和维持和平的干预行动,还有5项其他军事行动。安理会在波斯尼亚和索马里问题上遭受挫折之后,其行动更加谨慎了;如果不算武器禁运和经济制裁,联合国之后还授权了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阿尔巴尼亚、中非共和国、塞拉利昂、科索沃、东帝汶、刚果和阿富汗的行动。当安理会拒绝批准两次军事干预——北约干预科索沃和美国入侵伊拉克,其政治角色就更加明显了。在前一个案例中,我们有理由为安理会缺乏决断力而感到遗憾。 在后一个案例中,安理会通过拒绝一项明显违反国际法的动议而提高了联合国的声望,而且她也审慎地避免了事后对军事行动结果的承认。这三个事实强调了联合国日益增长的政治分量:
安理会不仅投身于国家之间的冲突,还干预了国家内部的冲突。
——例如,安理会对内战和国家解体(如前南斯拉夫、利比亚、安哥拉、布隆迪、阿尔巴尼亚、中非共和国和东帝汶)中的暴力做出了反应;
——或者对大规模的侵犯人权和种族清洗(如在津巴布韦和南非、伊拉克北部、索马里、卢旺达和刚果民主共和国 )做出了反应;
——或者贯彻一种民主秩序(如在海地和塞拉利昂)。
此外,安理会还延续了纽伦堡和东京的传统,针对卢旺达和前南斯拉夫的屠杀设立了战犯法庭。
最后,所谓的“流氓国家” (约翰·罗尔斯使用了中性的“非法国家”)概念标志着一种原教旨主义的意涵不仅渗入了西方主要国家的话语中,而且还将承认国际法的实践活动具体化了。在国际交往中,那些违反联合国安理会和人权标准的国家日益受到鄙视。在世界范围内活动的观察组织,如“人权观察”和“大赦国际”的定期报告,使得这些国家失去了合法性。 外部的威胁和说服工作以及内部反对派的联合,已经使一些政府(像印度尼西亚、摩洛哥和利比亚)有所让步。
另一方面,对上述进展我们还是要有一定的谨慎保留。联合国所具备的财政资源是很有限的,在不少干预行动中,不愿意合作的政府总是犹豫不决,它们还是一如既往地单独控制军事资源,此外还要依赖于其国民公共领域的赞成。对索马里内战的干预行动失败了,因为美国政府考虑到其民众的负面情绪而撤回了部队。比这样无果而终的干预更糟糕的是被放弃的和迟到的干预,例如在伊拉克库尔德地区、安哥拉、科索沃、尼日利亚、斯里兰卡,还有在阿富汗。如果不考虑这一情况,即像俄罗斯和中国这样具有否决权的安理会成员国能够避免所有对其“内部事务”的干预,非洲大陆因为选择性经验和非对称的人道灾难评估而受伤最深。
驻扎在卢旺达的联合国蓝盔部队指挥官,早在1994年1月初就曾经警告联合国相关部门说即将爆发大屠杀。4月7日大屠杀开始,在随后三个月中,图西族有80万人遇难。联合国对军事干预犹豫不决,但是根据1948年的《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联合国有义务进行干预。这些案例中可耻的选择性——安理会发现和处理的方式——说明,国家利益始终还是优先于国际社会的全球义务。即便不去考虑尚未充分体制化的经济全球化,西方人尤其应当承担义务,而这些被毫无顾忌地忽视了。西方人不仅要面对殖民历史的长期后果,还要面对失败的去殖民化的间接伤害。
联合国在两个责任范围内,即对国际安全的威胁和大规模侵犯人权,越来越多地遇到两种新型暴力。针对犯罪国家提出的各种挑战,联合国可以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国家组织的军事力量,而各国政府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地下买卖和非法制造中始终扮演了危险的角色。它们还卷入了种族清洗和恐怖主义袭击。但是由犯罪国家引发的危险,越来越多地让位于去国家化暴力带来的风险。那些“新型战争”通常是一个国家权力解体的结果。该国家权力——不同于传统内战带有的意识形态交锋——不幸地堕落为种族国家主义、部族纷争、国际犯罪和内战的恐怖混合体。
这与那种全球恐怖主义的去地域化是有区别的,后者更难以战胜,今天它主要源于宗教原教旨主义。 新的并非恐怖主义的预估,不是其袭击的方式(尽管世贸双塔具有象征力量),而是其特殊的动机,尤其是那种在全球范围内行动、但仅有微弱联系的个人化暴力的流动。2001年9月11日之后,在这些恐怖主义者看来,取得的“成功”需要用诸多因素加以解释。我们不应忽视其中两个:第一,那种不成比例的反应,即恐惧使得一个高度复杂的社会意识到它多么容易受到破坏;第二,高度军备化的超级大国以其国家军事的科技潜力来对抗非国家的网络时,其反应是多么不恰当。恐怖主义预估的目标是一种“成功”,它直接相对于可预期的“袭击在军事和外交、内政—法律和社会心理方面的后果” 。
联合国虽然在持续进行改革,但其缺点是显而易见的。新型暴力的出现,越来越迫切地要求国际社会具备解决冲突和建构秩序的能力。它们对于从消解国家向后国家架构过渡而言,是最紧迫的症状。而这些趋势——今天在“全球化”一词下获得了极大关注——和康德的世界公民秩序的计划并不是背道而驰的。它们正在趋近该计划。全球化为世界公民状态提供了一个嵌入语境,该语境使得反对世界社会的政治宪法的阻力从第一眼看上去就不再那么无法克服。
联合国的改革议程应该是怎样的?
对于联合国核心领域的改革议程的争议并非很大。毫无新意的是,这些议程来自对现有机构成败得失的权衡:
——鉴于安理会广泛的权限,安理会的组成和在此期间发生变化的地缘政治格局的通过决议的模式,必须与下述目的相适应,即要加强委员会的行动能力,适当地代表各大国和世界各地区,此外还要考虑到与联合国绑定的超级大国的正当利益。
——安理会必须在选择其议程以及在进行决议时,能够独立于国家利益。它必须受到普遍接受的法律秩序的约束,并决定联合国在何时有义务进行正当的干预。
——行政权因为财政资源不足 和成员国动用其资源的有限方式而受到影响。行政权必须在单个国家的去中心化的暴力垄断基础上得以加强,这样它才能保证有效地执行安理会决议。
——国际刑事法庭对国际法庭是一种补充,但它还缺乏广泛的承认。其裁决实践将有利于严格确定罪行,并将之纳入法典。至今为止,战争法还没有发展为一种干预权,该干预权类似于国家之内的警察权利,它要保护那些受到联合国措施和干预庇护的民众。(在此意义上,军事科技的发展将推动从战争向警察措施的转变这种所谓的精确制导武器的发展。)
——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的立法决定,需要在一个获得良好咨询 的世界公共领域基础上,获得一种更强大的、即便是间接有效的合法化。在其他选择之外,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机构中拥有旁听权并在国家议会中拥有汇报权)的持续在场也具有重要作用。
——只有当那种弱合法化局限于维护那些明确的权利,例如避免侵略战争、国际暴行和大规模的侵犯人权时,才足以采取联合国行动。
我们可以认定,这些基本权利在世界范围内是合法的,而且那些贯彻权利的法庭是根据被承认为合法的规则得以实现的。在这双重意义上,一种以政治方式组织起来、但是去国家化的国际社会的超国家行事方法,要依赖于那些长久以来已经在民主宪法国家中得到维护的法律原则。在超国家层面上,以政治方式建构起来的任务,由于更大的决定空间而需要更高的合法化要求,也需要一种更为牢固的公民的体制化参与,它的位置居于贯彻权利之后。联合国大家庭中有超过60个的特别组织和下属机构——其中不少我们还没有涉及——就致力于这些政治任务。
当然,其中一些组织,例如国际原子能机构,当它检查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生产时,是作为安理会的执行机构开展工作的。另一些组织,例如成立于19世纪的万国邮政联盟(Weltpostverein)和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e Fernmeldeunion)在技术领域中发挥了协调功能。但是,像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尤其是世贸组织这样的机构,肩负着世界经济的重大决策使命,即对政治决策负有责任。要理解这些围绕联合的松散联系的国际组织的总体,关键在于改变正处在全球化过程中的世界社会。
我们必须关注这一进程,如果要回答如下问题的话,即为什么诸国家要进入超国家的网络并纳入超国家的共同体之中,还有为什么希望陷入停顿的联合国改革有朝一日能得以继续。因为经济和社会的全球化具备了那种嵌入环境,就像康德在其时代对世界公民状态的理念已经探讨过的那样,产生一种后民族格局。我们用“全球化”来指称这样一种进程,即贸易和生产、商品和金融市场、时尚、媒体和程序、新闻和交往网络、交通和移民、科技、环境灾害和流行病风险、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展。此外,民族国家在逐渐相互依赖的世界社会的独立性中陷入了困局,其功能的特殊化已经轻而易举地超出了地域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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