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序
自序
导论
章社会危害性辨析
节一个共许前提——社会危害性
1.不同法系中社会危害性的不同表达形式
2.对“前提”的质疑
第二节社会危害性并非行为的固有属性
3.哲学上的“属性”问题
4.“犯罪”性质的变异现象
5.自然的东西既不善也不恶
6.误解与重新约定
第三节社会危害性在价值判断中才得以显现
7.价值判断的范式过程
8.能否逾越事实和价值之间的鸿沟
9.价值结论的三种基本取向
第四节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主体——社会主义文化群
10.不同主体有不同的价值取向
11.国家只是形式上的判断主体
12.法律之应然根源于国家之应然
13.法律的效力
14.亚文化群与主文化群
15.“工具论”应当休矣
16.“死法”的症结之一
17.“恶法”应否服从
18.法律控制与宽容精神
19.刑法之罪与道德之恶
20.平等与自由的悖论——兼谈自然法
21.小节——天国之梦
第五节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效用原则”
22.价值标准基于需要和利益而形成
23.需要和利益发源于生活的体验
24.亚文化群的价值标准
25.价值评价中的混乱状态
第六节社会危害性的载体——有罪过的行为
26.“栽体”问题的困惑
27.评价活动的目的性
28.法律所评价的仅是人的行为
29.走出理论的困境
30.精神生活是连接人类群体的纽带
31.刑法应切中人的意志
32.“严格责任原则”是否可行
33.本章小结
第二章关于应受刑罚处罚性
节对犯罪本质的思考
34.犯罪本质问题的提出
35.寻找认识“质差”的突破口
36.质差在于应受的处罚不同
37.在“热水”定性上的启迪
38.治安违法行为——中介状态的两可性
39.犯罪是具有多重本质的事物
40.所谓生产力标准与法律标准的冲突
第二节刑罚和犯罪的先后制约关系
41.刑罚与犯罪谁居于上位
42.“自然犯”并非自然的是犯罪
43.“法定犯”的界定依据
44.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
45.定罪中的逆向思维
46.应罚性不等同于法律后果
第三节刑罚的有效性及其对犯罪外延的影响
47.刑罚应保持自由刑的中心地位
48.罚金刑不应独立适用
49.规定法人犯罪不可行
50.保安处分在刑法中能否有一席地位
51.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
52.刑法规范的成慑效应及规范之灵活运用
53.本章小结
第三章关于刑事违法性
节刑事违法性与犯罪构成
54.形式上的刑事违法性
55.法定犯罪构成的理论化倾向
56.犯罪构成的分解及其要件
57.犯罪认识体系与文化背景
58.类推制度没有必要取消
59.事物性质的模糊性问题
第二节概念刑法学与刑事法律关系
60.刑法学的门类划分
61.刑事法律关系的三大类型及相互间的转化
62.“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提法不妥
63.犯罪客体是一种“权利”而非“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存在于所有的犯罪之中
65.犯罪结果是犯罪对象的转化形态
66.本章小结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冯亚东著的《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犯罪概念研究)(精)》在宏观结构上按照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和刑事违法性三大板块来建立犯罪概念的理论体系,通过对社会危害性的分析,能够充分地展示人类社会生活千姿百态、丰富多彩的画面,能够揭示出专属于人类群体的“恶”(社会危害性)的伦理意义,从而奠定刑法以及所有法律共同的立论基石;通过对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分析,可以精密地将“犯罪”从人类伦理道德秩序和一般违法行为中界定出来,从而在实体意义上为刑法的有效控制划定边际范围;通过对刑事违法性的分析,能够说明刑法(可视为一种形式或对社会进行控制的技术性措施)同犯罪行为(可视为一种实在的内容或受技术控制的对象)之间的对应性制约关系,从而在控制形式上找出惩罚犯罪的佳方案,为调整人们现实的社会关系和建立未然的良好生活秩序提供导向性的选择模式。在具体内容的阐述上,编者将注入许多新的思想,希望由此而引起一些刑法观念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