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刑法规范精解集成(第六版)
书号:9787519727734
定价:69.00
作者/编者: 谭淼编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8年11月
《刑法规范精解集成》开创了一种独特的“点对点”式注释体例。该书把司法解释精心拆分为一个个较小的意义单元,然后将其与刑法概念按照两者的内
在逻辑关系一一对应起来,从而形成了“点对点”式注释关系。这一独特新颖的注释体例妥善处理好了刑法典与司法解释之间的主从关系,从而使两者真
正融合成一个以刑法典为主体的严密的知识之网,实现了刑法存量知识的体系化和系统化。该书历经十五年的精雕细琢已日臻成熟。
★体例独特:创造性地采用“点对点”式注释体例,契合“刑法学是精确的法学”理念,实现了刑法典与司法解释的高度融合。
★内容丰富:将有权解释与学理解释融合起来,相得益彰,拓展了刑法工具书的广度和深度。
★适用面广:查阅方便,适用于司法实务人士及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又因其精到的刑法解说而适于刑法理论学xi。
法工具书的创新在于体例。这种“点对点”式注释体例创造性地实现了司法解释与刑法典的有机融合。
——李肖霖律师
一位具有丰富刑辩经验的刑法学者,奉献了一部*有实用价值的刑法工具书。
——张青松律师
有理论有实践,非常实用,我经常带在身边,一书在手何惧刑案!
——许兰亭律师
这种“点对点”式注释方式,将刑法典与司法解释融为一炉,使解释结论更直观,也使刑法工具书更为实用。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
学以致用,理论研究成果运用于实务操作,是应有的价值归宿。谭淼律师的作品就是从实务角度为广大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了一个便利的工具,它的价值和
实用性不需溢美之词,只看版数和销量,足矣!
——钱列阳律师
《刑法规范精解集成(第六版)》新增内容10万余字,正文篇幅增加了70余页。新版收录了自2017年6月1日后新颁布的10个司法解释和“两高”的10个
指导性案例,其中较为重要的有《*ren民法院、*ren民检察院、*部、si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
号)和《*ren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这两个司法解释重塑了某些重要裁判规则,值
得高度重视。
谭淼,湖南衡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供职于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
主任。曾经在海南省 浦经济开发区*ju从警四年,在北京市海淀区ren民检察院从检六年。
执业格言:从来没有小案件,只有小律师,秉执一颗平常心,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
*编总则
*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立法目的】
*条【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
第七条【属人管辖】
第八条【保护管辖】
第九条【普遍管辖】
第十条【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溯及力】
*章犯罪
*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老年人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十条【正当防卫】
*十一条【紧急避险】
*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十二条【犯罪预备】
*十三条【犯罪未遂】
*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十六条【主犯】
*十七条【从犯】
*十八条【胁从犯】
*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犯罪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执行方式及禁止令规定】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款【自*】
*款【坦白】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累犯和犯罪集团的*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察】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jia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jia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编分则
*章危害国jia安全罪
*百零二条【背叛国jia罪】
*百零三条*款【分裂国jia罪】
*款【煽动分裂国jia罪】
*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百零五条*款【颠覆国jia政权罪】
*款【煽动颠覆国jia政权罪】
*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百零七条【zi助危害国jia安全犯罪活动罪】
*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百零九条【叛逃罪】
*百一十条【间谍罪】
*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jia秘密、情报罪】
*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百一十三条【危害国jia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五条*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一十九条*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四【利用*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主义服饰、标志罪】
*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物品罪】
*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百二十四条*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法律 10
价格: ¥3.60
法律 147
价格: ¥0.00
法律 200
价格: ¥0.00
法律 4
价格: ¥3.00
法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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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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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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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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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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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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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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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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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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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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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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