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韩正武 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 9787519730734
辩护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基本性”主要体现为文本有明确规定、限制国家权力并保障人权、不可剥夺和克减等三个面向,其作为人面对责难所依法享有的提出证据、言词辩驳和辩解的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作为辩护的原始形态,语言(逻格斯)作为人的一项基本功能,是人成之为人的根本条件。正是在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过程中,辩护权从程序上维系着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微妙平衡,实现着“权利-权力”的和谐互动,践行着法治国的理念,而这*都肇始于对辩护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感性认可、理性认同与制度化承认,唯有如此,方能使辩护权的程序性基本权利功能得以完满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