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丛书侧重“以案释法”,期冀通过案例注释法条的方法,将法律条文与真实判例相结合,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条文,并领会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
丛书的特点是:
一,专业性。本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专业的条文注释。
二,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第三,实用性。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本书大量选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法院裁判的案例,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真实且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的条文注释。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出版机构,也是中国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二十多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秉承“夯实基础、励磨精品、创博双效、服务法治”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服务,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服务,为积累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职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六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适用
法律原则】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原则】
第八条【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
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度】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案例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十八条【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
第十九条【立案管辖】
第二十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五条【地区管辖】
第二十六条【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第二十七条【指定管辖】
案例2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
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八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九条【回避的法定情形】
第三十条【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
第三十一条【决定回避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辩护人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委托辩护的时间及辩护告知】
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
第三十六条【值班律师】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侦查期间的辩护】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会见、通信】
第四十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
第四十一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证据】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告知证据】
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收集材料】【辩护律师申请取证及证人
出庭】
第四十四条【辩护人行为禁止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四十六条【诉讼代理】
第四十七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
第四十九条【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
第五章证据
第五十条【证据的含义及法定种类】
第五十一条【举证责任】
第五十二条【依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第五十三条【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
第五十四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办案
证据的使用】【证据保密】【伪造、隐匿、毁灭
证据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
条件】
案例3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
案例4严格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五十七条【检察院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法律监督】
第五十八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申请排除非法
证据】
第五十九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六十条【庭审排除非法证据】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的质证与查实】【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
证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证人的范围和作证义务】
案例5可能患有精神疾病,但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
的,可以作为证人第六十三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
第六十四条【对特定犯罪中有关诉讼参与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
全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证人作证补助与保障】
第六章强 制 措 施
第六十六条【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第六十八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的法定条件】
第七十条【保证人的法定义务】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
【对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与执行】
第七十三条【保证金的退还】
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的执行处所与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
第七十六条【监视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案例6不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应折抵刑期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对被监视居
住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七十八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及其解除】
第八十条【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
第八十一条【逮捕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二条【拘留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三条【异地拘留、逮捕】
第八十四条【扭送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五条【拘留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第八十六条【拘留后的讯问与释放】
第八十七条【提请逮捕】
第八十八条【审查批准逮捕】
第八十九条【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九十条【批准逮捕与不批准逮捕】
第九十一条【提请批捕对其审查处理】
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异议】
第九十三条【逮捕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第九十四条【逮捕后的讯问】
第九十五条【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第九十六条【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第九十七条【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与决定程序】
第九十八条【对不能按期结案强制措施的变更】
第九十九条【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一百条【侦查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裁判】
第一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及例外】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期间及其计算】
第一百零六条【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第一百零七条【送达】
第九章其 他 规 定
第一百零八条【本法用语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第一百零九条【立案侦查机关】
第一百一十条【报案、举报、控告及自首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程序及保障】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审查】
第一百一十三条【立案监督】
案例7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一百一十四条【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 般 规 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侦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预审】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违法侦查的申诉、控告与处理】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的主体】【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讯问
地点】
第一百一十九条【传唤、拘传讯问的地点、持续期间及权利
保障】
第一百二十条【讯问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聋、哑犯罪嫌疑人讯问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
第一百二十三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案例8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也可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第三节询 问 证 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证人的告知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询问证人笔录】
第一百二十七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八条【勘验、检查的主体和范围】
第一百二十九条【犯罪现场保护】
第一百三十条【勘验、检查的手续】
第一百三十一条【尸体解剖】
第一百三十二条【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
第一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笔录制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复验、复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侦查实验】
第五节搜查
第一百三十六条【搜查的主体和范围】
第一百三十七条【协助义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持证搜查与无证搜查】
第一百三十九条【搜查程序】
第一百四十条【搜查笔录制作】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四十一条【查封、扣押的范围及保管、封存】
第一百四十二条【查封、扣押清单】
第一百四十三条【扣押邮件、电报的程序】
第一百四十四条【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程序】
第一百四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第七节鉴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鉴定的启动】
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意见的制作】【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告知鉴定意见与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案例9鉴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条【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批准手续】
第一百五十一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及其延长程序】
第一百五十二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保密及获取材料的
用途限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隐匿身份侦查及其限制】【控制下交付的
适用范围】
第一百五十四条【技术侦查措施收集材料用作证据的特别规
定】
第九节通缉
第一百五十五条【通缉令的发布】
第十节侦 查 终 结
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七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九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六十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第一百六十一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
第一百六十三条【撤销案件及其处理】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四条【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六十五条【检察院自侦案件的逮捕、拘留】
第一百六十六条【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讯问】
第一百六十七条【检察院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期限】
第一百六十八条【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提 起 公 诉
第一百六十九条【检察院审查决定公诉】
第一百七十条【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处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一百七十二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查起诉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一百七十五条【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补充侦查】
...........
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条文注释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案例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8刑终12号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闽0881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已经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9000元,行贿人邓某已经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5000元,行贿人林某已经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20000元,行贿人唐某已经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4000元,行贿人杨金华已经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682554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12月19日死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应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5)项、第231条对应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9)项之规定,裁定本案终止审理。
● 相关规定
《刑法》87、8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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