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前言
第一章法律行为的概念
第一节法律行为概念的渊源及变迁
一、罗马法上是否存在法律行为制度
二、自然法学派的巨大影响
三、潘德克顿法律体系的形成
四、法律行为制度在德国的演变
五、法律行为制度在德国的法典化
第二节合法性在法律行为概念中的意义
一、法律对法律行为效力的“确认”
二、合法性概念再界定
三、合法性是否作为法律行为概念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法律行为概念之取舍
一、对法律行为本质的理解
二、《德国民法典》颁布后有关法律行为的定义
三、如何理解和使用法律行为概念
第二章法律行为的效力基础
第一节我国关于法律行为效力与私法自治的学说
一、私法自治与法律自治混同说
二、法律行为的规范性说
三、黑克对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的评价
第二节《德国民法典》制定的法哲学基础
一、《德国民法典》制定过程概述
二、《德国民法典》的理论基础
三、主观权利学说
第三节法律行为效力的《德国基本法》渊源
一、伦理人格主义学说
二、自我决定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三、结论
第三章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一节区分成立与生效的实益
一、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区分
二、私法自治及其限制
三、补正制度与法律行为构成要件
第二节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区分标准
一、必要前提
二、一般学说
三、意思表示之外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中国法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区分的立法缺陷
二、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三、物权合同
四、结婚行为
第四章法律行为立法模式
第一节法律行为制度化的根本意义
一、法律行为的制度化与抽象化
二、法律行为的工具意义
三、法律行为与民法总则的关系
第二节德国法模式
一、以私法自治为原则
二、意思表示为核心
三、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双重原因
第三节苏联法模式
一、国家意志排挤个人意志
二、以法律效果为核心
三、苏联法模式的由来
第四节我国现行法的问题及未来民法典的选择
一、苏联法模式的翻版
二、制度构造上的问题
三、法律行为制度的适用与民法典分则制定建议
第五章法律行为的辅助性制度
第一节法律行为的补正制度
一、法律行为补正制度的含义与理论基础
二、法律行为的补正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
三、法律行为的补正与我国《合同法》第36条
四、建构法律行为补正制度的建议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转换制度
一、现行法关于转换制度缺失的原因分析
二、我国法律行为转换制度代表性观点
三、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的含义及其理解
四、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确认制度
结语:方法还是目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