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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晖 著
定 价:36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9年03月01日
页 数:245
装 帧:平装
ISBN:9787519731489
●目录摘要1ABSTRACT1章刑事预审制度概述节刑事预审制度的源与流一、刑事预审制度的萌芽二、刑事预审制度的形成三、刑事预审制度的发展第二节刑事预审的界定一、刑事预审的定义二、刑事预审的基本特征第三节刑事预审程序的界定一、刑事预审程序的定义二、刑事预审程序的基本特征三、刑事预审程序与相关概念的辨析第四节刑事预审制度的界定一、刑事预审制度的定义二、刑事预审制度的内容和特点三、刑事预审、刑事预审程序和刑事预审制度的相互关系第二章刑事预审制度的理论基础节刑事预审制度的法律性质一、关于刑事预审制度法律性质的争议二、刑事诉讼中的审查制度概述三、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的关系刑事预审制度应当是程序性审查制度第二节刑事预审制度的功能一、公诉审查二、案件分流三、证据审查第三节刑事预审制度的原则一、 平等参与原则二、 适度对抗原则三、 排除预断原则 相对公开原则第四节刑事预审制度的价值一、 外在价值二、 内在价值第三章域外刑事预审制度的比较法考察节大陆法系刑事预审制度一、大陆法系刑事预审制度的历史变迁二、大陆法系刑事预审制度的特点第二节英美法系刑事预审制度一、英美法系刑事预审制度的历史变迁二、英美法系刑事预审制度的特点第三节传统两大法系刑事预审制度的评析一、 预审权力主体的地位不同二、 预审的适用范围存在差异三、 预审的启动方式多样化 预审的内容有所区别五、 预审的终结方式各异六、 预审的救济机制多元化第四章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节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发展历程一、晚清时期的刑事预审制度二、北洋时期的刑事预审制度三、中华苏维埃时期的刑事预审制度抗日战争时期的刑事预审制度五、解放战争时期的刑事预审制度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刑事预审制度第二节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现状一、 预审的性质是具有公诉审查功能的特殊侦查活动二、 预审的权力主体是机关三、 预审适用于经过机关侦查的所有刑事案件 预审的启动有赖于机关侦查工作的完成五、 预审的审查内容是犯罪事实和证据六、 移送审查起诉是主要的终结方式七、 预审的救济方式多而不精第三节我国现行刑事预审制度评析一、缺乏严密系统的刑事预审理论二、刑事预审的法律地位尚待明确三、已有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刑事预审的需要预审对侦查的制约作用难以发挥五、预审的救济机制有待完善第五章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重构节重构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必要性一、有利于规范刑事预审,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二、有利于制约公诉权,提高公诉质量三、有利于与接轨,加强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有利于优化刑事诉讼结构,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第二节重构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可行性一、预审理论研究的繁荣夯实了改革的基础二、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指明了改革方向三、部分地区的改革措施提供了行之有效的经验法律意识的增强开创了良好的改革环境第三节我国刑事预审制度改革的四种方案一、徐氏方案二、韩氏方案三、云氏方案曹氏方案五、四种改革方案评析第四节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重构原则一、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二、公检法权力平衡原则三、公正与效率兼顾原则第五节我国刑事预审制度重构的整体方案一、预审法官是重构后的预审权力主体二、重构后的预审应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三、采用混合式的预审启动模式重构后的预审应当是程序性审查五、将是否签发令状的裁定纳入重构后预审的终结方式六、明确赋予被告人预审救济权第六节重构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阶段性进路一、取消机关的预审权二、借鉴域外令状制度适用的经验三、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审查制度参考文献后记
一、针对我国现行立法中所指的“刑事预审”与域外所称的“刑事预审”在概念上并不一致的问题,本书在吸收和借鉴靠前外各方观点的基础上,对刑事预审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位。 二、厘清了刑事预审、刑事预审程序和刑事预审制度的概念和相互关系,并指出三者在实践中呈现出相辅相成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必须依法准确适用。三、明确指出刑事预审制度不仅是一种审查制度,而且应当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制度。在批判性地吸收和借鉴域外令状制度适用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分步走”的方式设计了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阶段性改革方案。五、提出了重构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整体方案,即建立一个由预审法官并具备程序性审查功能的刑事预审制度。
罗晖 著
罗晖,1982年7月生,广西南宁市人,法学博士,现任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员额法官。曾就职于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诉讼法学硕士,武汉大学诉讼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制度。先后在《法商研究》《学术论坛》等刊物上单独或合作发表了《法国刑事预审制度的改革及其启示》《论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重构——以立案登记制的改革为视角》《新世纪法国刑事预审制度改革探析——基于成本-收益的法经济学分析》等学术论文10余篇。2015年,论文《论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域外令状制度为借鉴》荣获2015年广西诉讼法学研究会学术研讨会一等奖等
序言我国现行的刑事预审通常指等侦查机关的内设机构,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调查,以查明案件全部事实,决定是否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作出其他决定的活动。我国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预审与侦查并列,属于机关的专属权力,其他具有侦查权的机关适用相同规定。在功能定位上,我国刑事预审具有审查证据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终结侦查、内部监督以及保障人权等职能。随着“预侦一体”模式改革的推进,机关的侦查部门和预审部门逐渐合并,以前的预审职能逐渐被侦查部门和法制部门分解和替代。机关的侦查和预审由同一个部门承担,可能会导致预审权的湮灭,从而消解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预审部门对侦查部门应当进行内部制约的立法预期。客观地说,我国刑事预审制度表现为一种侦查意义上的内部审查而非意义上的外部制约。相比之下,域外大陆法系确立的预审法院体系和英美法系的预审法官制度虽有所不同,但是核心都表现出了中立机关(法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