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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司法观点与办案规范
定价:118.00元
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法信编辑部 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11-01
ISBN:9787510918599
字数:687000
页码:582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商品重量:
编辑推荐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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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部分 司法观点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性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界定
2.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机动车相撞,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3.与非机动车一方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4.过失相抵规则在交通事故责任中的适用
5.在受害人故意情形下,机动车一方如果是一般过失,则可以免责;如果是重大过失以上的,则不能免责,只能减轻其责任
6.对“参照”处理机动车道路外事故的理解
二、道路交通事故主体责任的
1.机动车借用、租赁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2.机动车借用、租赁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
3.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过错的具体情形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理解
4.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过错的具体情形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理解
5.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过错的具体情形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的理解
6.机动车借用、租赁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7.机动车借用、租赁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8.未成年人借用、租赁机动车的责任承担
9.《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不适用于“出租经营者不仅提供机动车,而且提供驾驶劳务并收取租赁费用”的情形
10.《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不适用于城市中的出租车
11.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责任外的部分由受让人承担
12.《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中“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只是排除了名义车主责任,受让人不是责任的 终承担者
13.人民法院审查“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应持谨慎审查态度,以防止转让双方恶意串通,将赔偿风险转移至没有偿付能力的虚假受让人
14.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致人损害,不管转让人和受让人主观是否明知机动车状态,均需承担连带责任
15.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致人损害,受害人的范围不仅包括本车人员之外的人,还包括车上人员
16.《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中“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为因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而被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
17.因排污未达标而报废的机动车不属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中“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
18.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
19.经过改装的机动车是否属于禁止行驶的机动车的认定
20.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不能仅以该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属于禁止上路机动车为由,判令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21.没有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转让人不需根据《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承担赔偿责任
22.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转让人、受让人和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3.驾驶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肇事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情况下,由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相关费用
24.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的具体情形
……
第二部分 办案规范
第三部分 裁判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