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涵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管辖·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
【权威】 精选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
【指导】 推动民事诉讼同案同判目标的实现
【集中】 聚焦民事审判主要领域和关键环节
【新型】 为有效解决新型疑难案件提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结合所辖地区案件类型与特征,精心挑选一批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意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编撰成书,既是对辖区法院进行统一裁判指导,也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研究,推动案例指导制度更好地发展。本书选取的案例均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近年来审结的民商事案件,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社会关注度较高。二是具有典型的法律适用意义。三是案件较为新颖或疑难复杂。四是案件大多经过主审法官会议讨论。这些案例都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全体主审法官集体智慧的结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于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法律适用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主要审理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范围内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于2015年1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一部分)
(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001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迟延履行均无过错且合同迟延履行所致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时违约金的认定
——唐某与赛伯乐公司、A学院股权转让纠纷案
002民事案件构成恶意串通事实证明标准的认定
——博海公司与王某萍、郭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003认定合同是否解除不应拘泥于当事人明确提出该诉讼请求、预见合同履行不能无权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利成公司、宝源公司与晶隆公司、晶和公司、李某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004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定解除
——绿洲公司与锐鸿公司、海港城公司、绿创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005违约金利息的处理及抵押合同对抵押财产约定不明的认定
——桂建公司与联壮公司、尔海公司、覃某权、覃某军、覃某超、泛宇公司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案
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
——乐新恩玛公司与日隆公司、乐新精密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
007承诺函的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规定的,应认定成立保证合同关系
——Z银行深圳分行与H省高速公路管理局、H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合同纠纷案
008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华唐甲公司与城投公司等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009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但总计不得超过已登记的最高限额
——海口N银行与明光酒店公司、明光管理公司、吕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01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协和公司与汉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011双方已就合同约定的履行顺序进行调整并达成新的合意,应按照调整后的情况履行合同
——美好公司与中和公司、美好中和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012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
——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与金轮公司合同纠纷案
013合同是否已经事实上解除,以及应否判决解除的判断
——大唐公司、王某孝与擎田公司、勤田公司、波涛公司、凌锋公司、王某锋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0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认定及工程款结算问题
——兆通公司与金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015守约方通过关联诉讼得到支持的部分损失,为合同违约金所涵盖的,应从判付的违约金中扣除
——天马河公司与冠华公司、冠城公司、潘某华合同纠纷案
016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根据法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未向该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不构成违约
——铜锣湾广场公司、平和公司与铜锣湾酒店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017当事人约定股权转让款直接支付给目标公司并作为其对转让人的借款,在目标公司明确知悉的情形下,其与转让人之间成立借贷关系
——绿洲公司与锐鸿公司、海港城公司、绿创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二)公司、证券、保险、票据
018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
——华城公司与刘某、韦某书、温某生、李某东、黄某良公司解散纠纷案
(三)管辖等程序问题
019法院管辖条款的解释应符合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取向,并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
——桂建公司与甲银行、联壮公司、恒泰公司、覃某权、朗某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案
(四)执行异议之诉
020买受人出租不动产构成对不动产的合法占有
——朱某阳与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世知公司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021当事人对已经执行程序处理过的房产再次主张权利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参照“一事不再理”之规定,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保发公司与富新记公司、华贸公司、金岗乙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
022股东无权就公司为当事人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高某与三亚天通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023可排除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新的事实”之认定
——中惠A公司、中惠B公司与安能信达公司、李某国、博泰隆公司、中惠C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二部分)
(一)物权纠纷
001基于拆迁补偿协议享有的安置房请求权可以对抗安置房上的抵押权
——中国邮政A公司与中南公司、红岭公司、潘某、彭某、嘉能公司、X农商银行、某晚报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
002让与担保的权利实现条件及清算方式
——奕之帆公司、侯某宾与兆邦基公司、康诺富公司、鲤鱼门公司、立兆公司合同纠纷案
(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003各方当事人均非因自身原因导致对标的物实际价值产生错误认知但合同尚有继续履行可能时合同应否解除的认定
——天宏公司、正浩公司与A市非税局、金锤公司合同纠纷案
004借款的债权人及债权人债权比例的确定
——德瑞特公司、曹某军与华天酒店集团合同纠纷案
005补充协议约定另行协商无果不影响基础合同权利义务认定
——擎田公司与大唐公司、勤田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006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内部责任的划分对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
——金诚贸易公司与何某华、景铭开发公司、景铭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商铺确权纠纷案
007“商品房买卖合同”性质的认定
——长通公司、汇通公司、汇通西安分公司与鹏跃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008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过错的认定
——中关村证券与恒业公司、华宇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009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在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有权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刘某新、刘某青与学海公司合同纠纷案
010当时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未进行招标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依新的法规认定为有效
——中建三局与金胤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011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认定
——雅诚公司与上海康大公司、中山康大公司、柯某翔合同纠纷案
012主动债权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前已经符合法定抵销要件的,当事人可主张抵销
——源昌公司与悦信集团委托合同纠纷案
013委托贷款既非金融借款亦非民间借贷,在现行法律对其法律适用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析相关问题是更具有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而确定可参照的规则
——D酒店与甲银行、紫瑞公司、太阳世纪公司、利贞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01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居民阻工影响工程进度,延误的工期应当扣除
——顺天公司与资阳商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三)公司、证券、保险、票据
015“对赌协议”一般应认定有效且“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应是对初始设立行为的限定
——温某琳、联创投资公司等与平安投资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四)侵权责任纠纷
016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应综合申请人主观过错、行为客观不法性等方面认定
——顾地公司与X国际银行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017银行工作人员私刻公章签订合同进行犯罪,受害人主张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招行A分行与工行B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五)执行异议之诉
018消费者购房人主张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适用
——恒冠公司与王某、尚源居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六)第三人撤销之诉
0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的理解
——谢某荣与刘某武、刘甲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七)管辖等程序问题
020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
——宁波银行A分行与民生银行B分行、河北银行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三部分)
(一)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001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责任
——樊某甲与史某八不当得利纠纷案
002建设工程劳保统筹基金的缴纳与支付
——桔洲公司与正泰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
003合同解除情形下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及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贵亨公司与临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004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借用承包人银行账户走账情形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
——美雅公司与长利兴公司、清远农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005人民法院基于违约方预先交付的履约保证金等款项足以弥补因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而明确违约方无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情形下履约保证金应否返还的判断
——华视公司与广铁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006金钱债务关系中,金钱性质应首先以付款方的意思表示为判断标准
——中恒汇志公司与万和证券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007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变更被代理人与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原合同内容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追认
——叶某寨与联华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008容忍代理在股权转让代签行为中的认定
——宝玉公司、李某龙、千某花与志成公司、徐某、王某、李某宇股权转让纠纷案
009仲裁条款对债权担保人或债务加入人的效力
——由山公司与深圳泓睿企业、广州泓睿公司、陈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010最高额担保合同担保范围的确定
——永和公司、冠四海公司、斯壮公司、梁某、潘某洁与铁投公司、罗某、宋某仙买卖合同纠纷案
011涉案土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下是否按约交付的认定
——金政公司与增城区国规局、朱村街道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012当事人一方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判断合同是否解除须具备合同解除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
——绿地公司与锐鸿公司、国升公司和海港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二)公司、证券、保险、票据
013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范围
——陈某勇与万达公司、宏宇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014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效力及于公司目标、利益与实际控制人具有完全同一性的平台公司
——京安公司与宝恒公司、谢某、承彩公司合同纠纷案
015确定公司有关机关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时股东可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周某春与庄士公司、李某慰、彭某傑、汉业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三) 侵权责任纠纷
016第三人侵害债权赔偿责任的承担
——陈某华与中创公司、黄某强、顺誉公司、恒顺公司、林某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017员工违规操作客户账户造成损失的,应认定期货公司疏于监管,须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李某华与德盛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案
018房地产项目建设工地被侵占导致的将来房屋租金利益损失的认定
——名夏公司与中城公司、亚洲公司、峤华公司、闽泰公司、物资公司、国融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019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润德公司与诚基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四)执行异议之诉
020公司实际控制人伪造股东会决议与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
——陈某忠与梁某、辉弘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
02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
——陈某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六)管辖等程序问题
022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的股东能否以该单位利益受损为由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南博公司与LEI Lie Ying Limited、劳瑞德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023新旧管辖标准规定如何适用
——侯某芳与中投证券、李某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024当事人为完成相关交易而订立的若干合同中已有合同效力被生效判决认定,再次提起诉讼旨在推翻生效判决已予认定的交易,有违一事不再理之诉讼规则
——中色公司与东泰嘉华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025举证责任分配及再审新证据的认定
——恒昊公司与东风联社、东风一社租赁合同纠纷案
026具有一定牵连关系的民刑交叉案件民事、刑事应分别受理
——纳斯特公司与永恒诚公司、进出口银行A分行、李某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027不合格账户解除集中中止交易或卖出限制手续办理过程中证券公司负有前置审核义务
——张某良与中信证券A营业部、赛格公司管理人及赖某琼一般取回权纠纷案
(七)重复起诉问题
028重复起诉的认定
——周某与工艺品厂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01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以下简称第一巡回法庭)在广东省深圳市挂牌成立,2月2日开始受理案件。为了深入总结审判经验,2016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时任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同志主编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精选案例裁判思路解析(一)》(法律出版社2016年7月版),从850余件案件中精心挑选出11件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案例,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真实叙述案件裁判时的思维历程和心证过程,取得了很好的指导效果,引起了积极的社会反响。
2017年以来,第一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数量成倍上升,案件类型更加多元化,许多案件更加新型,事实关系更加复杂,法律关系错综交织。我们认为,有必要继续总结第一巡回法庭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研究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新问题,向社会介绍和分享主审法官在审判案件中的新经验,以便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提供更加鲜活的素材。
据统计,2017年,第一巡回法庭共收案1874件,其中民事557件,行政1265件,刑事52件;结案1850件,其中民事558件,行政1244件,刑事48件。2018年,第一巡回法庭共收案2528件,其中民事603件,行政1867件,刑事58件;结案2528件,其中民事611件,行政1858件,刑事59件。2019年,第一巡回法庭共收案3441件,其中民事859件,行政2523件,刑事59件;结案3190件,其中民事792件,行政2343件,刑事55件。
与此同时,为了认真研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2017年第一巡回法庭共召开19次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了21件民事案件,17件行政案件,3件刑事案件;2018年共召开21次民事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了114件民事案件,召开11次行政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了54件行政案件,召开11次全体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了11件案件(其中有4件行政案件,2件民事案件,5件刑事案件);2019年共召开29次民事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了137件民事案件,召开23次行政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了85件行政案件,召开11次全体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了8件案件(其中有3件民事案件,2件刑事案件,3件行政案件)。
统计结果显示,2017年至2019年,第一巡回法庭共审理7568件民商事和行政、刑事案件;主审法官会议共讨论450件民商事和行政、刑事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有许多案件是事实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争议较大,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凝结着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的知识、经验和智慧,对审理同类案件具有较高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在第一巡回法庭成立五周年之际,为了全面总结2017年以来第一巡回法庭在案件审理方面的经验和成果,进一步加强对巡回区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不断提升巡回区民商事和行政审判水平,根据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特别是巡回区各级法院的建议和中国法制出版社的邀请,我们从已经审理的案件中,精心挑选出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按照一定的逻辑体例进行编辑整理,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案例指导丛书》。
该丛书共分5册,其中民商事审判类2册,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1卷)》;行政审判类3册,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行政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1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行政案件裁判精要》。丛书中的“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重在归纳案件的裁判要旨,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裁判规则;“主审法官会议纪要”则重在对案件审理中不同法律适用观点进行评析和对案件审理结果进行阐释。
我们编辑这套指导丛书的初衷,就是希望通过该丛书的编写和出版,向社会公开展示第一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的基本思路,揭示案件裁判背后的法理,进一步统一巡回区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不断提升辖区四级法院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裁判质量和审判工作水平。
应当看到,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逐渐深化,“裁判尺度统一”日益成为审判实践的重点问题、热点问题以及难点问题。实现“同案同判”,既是对法官职业素养的考验,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迫切需要。当然,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真正意义的“同案”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但是,类似案件应当在适用法律上保持一致,这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树立法律尊严和权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决全国法院“裁判尺度统一”的问题上下了许多功夫,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生效裁判文书原则上要求全部上网公开、发布指导性案例、强制对类案进行检索、制定审判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等,力求裁判结果与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保持一致。各地法院也越来越重视“裁判尺度统一”的重要性,纷纷出台相应措施,强调类案的指导意义。
第一巡回法庭自成立以来,就肩负着对巡回区法院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能,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此,我们在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召开巡回区民商事、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主要目的就是结合巡回区法院的具体情况,对一些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达成较为统一的认识。
需要说明的是,这套指导丛书是第一巡回法庭全体主审法官集体智慧的结晶。当然,其中的观点更多地代表了编写者对有关案件裁判思路的理解和阐释。如果指导丛书中的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审判委员会的意见不一致,请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审判委员会的意见为准。我们希望,这套指导丛书的出版对于全国各级法院法官审理类似案件能够发挥一定的指导作用,对其他各界法律人士亦能起到较好的参考作用。
最后,感谢第一巡回法庭历任领导、主审法官和参与本书编写工作同志的辛勤付出,感谢巡回区法院同仁及社会各界人士对第一巡回法庭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刘时山总编辑和陈兴、谢雯等其他编辑同志的关心和帮助!让我们共同努力,不断推动第一巡回法庭及巡回区法院审判工作水平迈向新台阶!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第一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
裴显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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