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审判永不暗淡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
最近,美剧迷在追一部名叫《美国犯罪故事:公民对决辛普森》的电视连续剧,这部剧制作人是艾瑞·墨菲导演,他是美国电视艾美奖的多次获奖者,电视连续剧《欢乐合唱团》和《美国恐怖故事》均出自他手。眼下这部10集连续剧将全景还原1994年震惊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将聚焦为期一年的庭审故事。这部电视剧的热播让当年这个著名案件再次成为坊间热议的话题。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16年3月5日,洛杉矶警方发布消息说:一把据称是在辛普森住所发现的疑似作案刀具在被一名警察收藏了18年后公布于世。发言人称:“据我们所知,上个月洛杉矶警方发现了一个物件,它是一位公民在位于罗金厄姆的住所中发现的,当时该地正在拆除。”据了解,这把疑似作案刀具是一位建筑工人数年前在对辛普森住所进行拆毁重建时发现的,当时,建筑工人在发现刀具后,及时交给了一位警察,但是,这位警察当时已经下班,并没有把“证据”上交给他的上司,而是直接带回了家。这一藏就是18年!今年年初,这名警察还是没有要上交的意愿,但是,因为他想把“辛普森案”的案件编号刻在那把刀具上。于是,他去询问了一名凶杀组的同事,才将此事暴露,这名同事向上级报告了此事,这把血迹刀也被警方追回。对此,警方高层回应说,他们将会对“证据”进行鉴定和调查,当然,这位保留刀具18年的警察的言辞不排除虚假的可能性。这个事件增强了公众对当年这起血案的浓厚兴趣。
为什么这起发生在二十多年前的案件至今仍在聚光灯下,永不暗淡呢?因为这起杀人案的审理是名副其实的“世纪审判”。有位美国教授送给我《审判故事》一书,该书介绍了美国陪审团审判的名案。自然,其中肯定会有所谓“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案,该案号称是刑事诉讼中唯一配得上该称号的案件,以至审判战犯的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都没有得到这样的殊名。前几年,辛普森因持枪抢劫被判入狱后,不少人拍手称快,长出一口恶气:“你小子也有今天,这叫善恶到头终有报,只是来早与来迟。”辛普森锒铛入狱,不少人额手称庆,认为他身陷囹圄是陪审团对当年的陪审团看走眼的愚蠢误判作出补偿、找个齐。有人认为,一再犯事说明他是个人渣,早该绳之以法,因此,当年判无罪必定是错案。但是,这种推断显然在逻辑上有问题,当下抢劫哪能自然推断出当年杀人呢?我读了书中世纪审判的细节,自己就糊涂了:还真吃不准。正如神探李昌钰所说:“我办过很多案件,或多或少培养出一点直觉,在与凶嫌接触时,或多或少可以感觉出它是否是真凶。但是,与他接触时,我的感觉是各半,很难觉得出他是否涉案。”
能证明辛普森是真凶的证据不少:其一,在其住宅发现死者血迹;其二,他不能说明案发时身在何方;其三,其手掌有割伤痕迹;其四,其有虐妻记录。总之,定罪证据颇为充分。有人说,陪审团的组成以有色人种为主,对黑人辛普森有利,最后救了他。其实,这是误解。辛普森成名后,不和贫穷的黑哥们儿来往,娶了个漂亮的白妞为妻,生活奢靡,自视为得了黑皮肤病的白人,目无黑人。黑人对这样脱离阶级队伍的“白眼狼”恨得咬牙切齿,犯在他们手里并不会占多少便宜。其实,辛普森逃脱法网的真正原因系与证据有关。尽管指控辛普森的证据很多,但是该案也存在很多疑点:首先,两位被害人死前与凶手发生激烈对抗,时间可能长达一刻钟,凶手会受伤,会留下多处明显伤痕,而辛普森只是手指有三处小伤口,身上再无其他伤痕及淤痕。其次,辛普森如果是真凶,那么其行为不合逻辑:丢掉血衣、凶器、沾有血迹的鞋子,但是辛普森却将两只血手套分别丢在现场及自家院子,将有血迹的袜子丢在卧室。第三,如果辛普森是真凶,那么他会浑身血迹,被他带到住宅的手套及袜子会将血滴留到住宅,但是,并无这种现象。第四,警察从辛普森身上取血样8毫升,扣除用掉的应该尚有5毫升,但是,实际有1毫升半血样不翼而飞了。最后,警方声称辛普森事先有预谋,准备了皮手套、凶器及逃跑工具,但是,他在那天预约司机去接他,时间离凶案发生时很近,这不合情理。此外,警察的不当取证行为以及种族偏见使证据可信度大大降低,自然使陪审员举棋不定。警官福尔曼是首先到达现场的警员,律师经过盘诘证明其是一个臭名昭著的种族主义者,他一向对黑人充满仇恨,对自己滥用职权、对黑人栽赃陷害的行为洋洋得意,比如撕掉黑人的驾照指控其无证驾驶。所以其证言效力可想而知。辛普森案结案几年之后,洛杉矶警察局爆出丑闻,70名警察被调查,至少20人被停职。警察佩雷兹承认,洛杉矶警察撒谎掩盖实情是家常便饭,比如有时候警察用番茄酱涂在墙上,声称是血迹。可见,当年法庭怀疑警察玩猫腻是有道理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是陪审员,能义无反顾地判辛普森有罪吗?是否内心同样举棋不定,充满犹豫及怀疑?而这些怀疑完全是合理的。依照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判决有罪的证明标准就是排除合理怀疑,只要存在合理怀疑就无法定罪。除非您抱着“宁可错杀一千,决不放过一个”的态度,否则定罪还真下不去手。当年一位白人女孩说:“不管大家怎样取笑这场审判,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到最后还是确定不了辛普森是否有罪,那么,就会有两种错判的可能:一是他真的杀了人而被放掉,二是他没杀人而被判了无期徒刑。在这两种情况下,我宁可他是杀了人而被放掉了,而不愿意看到他是有可能被冤枉的,却待在牢里。”这是深明大义者的仗义执言。当然,认为辛普森是真凶,恨不得食肉寝皮者是出于朴素的正义感,可以理解。那些听到宣判无罪便大叫错判者,假设去当陪审员,对判有罪恐怕也会踌躇再三,左右为难,也会因无法打消内心的合理怀疑而作出无罪判决,这也是出于朴素的正义感。我们常说“位置决定想法”,大抵如斯。
此案审了近一年,CNN全程直播,控辩双方都是高手过招,没有暗箱操作,也没有上级批示。克林顿眼见民众对判决意见分裂,赶紧发表声明,号召信赖美国的司法制度。老克是学法律出身,当然要作尊重司法独立的楷模,行政干预司法,他哪有此胆。看完这个世纪审判的介绍,我把书扣在桌上,闭目假想自己是陪审员,问自己:“你能确信此公是真凶吗?”俺是教法律的,觉悟决不能输给老克。既然吃不准,说不定,就只能放辛普森一马,虽不服气,只能心里嘟囔:“辛普森,要真是你干的,你逃不过上天的法眼,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善恶到头终有报,只是来早与来迟。”这样一想,心头释然。华裔神探李昌钰博士讲过其职业生涯的趣事,震惊全美的辛普森案审理结果是辛普森无罪开释,为该案呕心沥血的检察官克拉克伤心离职,投身媒体业担任电视节目主持人。一天,她邀请在辛普森案担任辩方专家证人的李昌钰做节目。克拉克直言不讳地质问李昌钰:“李博士,您明明知道在现场发现的血迹经DNA检验就是辛普森的,可您却为他洗刷。”李昌钰说:“今天我接受您的访问,假设访问中您的头发不知何故掉落到我的裤子上。我回家后,太太见我裤子上有女人头发,经DNA检验证明是您的头发,于是太太就怀疑我和您有不伦之事,责问我为什么裤子上有您的头发。但是,天知地知您知我知,我们是清白的。因此,即使DNA检验结果证明了某根毛发或者某些血迹是某人的,也不能直接证明这个人就做了这些坏事。”
李昌钰的上述表述实际上涉及了英美法刑事证明标准的重要概念——排除合理怀疑。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所谓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者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这一词汇与清楚、准确、无可置疑这些词相当。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须被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方能成立,意思是被证明的事实必须通过它们的证明力使罪行成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排除轻微可能的或者想象的怀疑,而是排除每一个合理的假设,除非这种假设已经有了依据;它是‘达到道德上的确信’的证明,是符合陪审团的判断和确信的证明,作为理性的人的陪审团成员在根据有关指控犯罪是有被告人事实的证据进行推理时,是如此确信,以至于不可能作出其他合理的推论”。
辛普森辩护律师团成员、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艾伦·德肖维茨在《合理的怀疑》这本书中提出,判决辛普森有罪不能满足排除合理怀疑的有罪标准,换言之,裁判者存在合理的怀疑。在世纪大案判决之后,德肖维茨卸下自己曾经扮演的角色——辩护律师,回过头来对这个案件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出版了本书,进而对美国的整个司法体系进行了探讨。在这本书中,作者探讨了以下几个核心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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