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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书名:教育政策法律:理论与实践
定价:88.00元
作者:李祥,曾瑜
出版社: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9-06-01
ISBN:9787564368814
字数:302000
页码:251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商品重量:0.4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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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教育政策法律:理论与实践》是2016年贵州省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教育政策与法规》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研究”主要成果,目的是用于本课程教学或课外补充学习。本项目由贵州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李祥教授主持。《教育政策法律:理论与实践》围绕教育学及相关专业“教育政策与法规”课程的核心内容,结合相关理论,从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两个方面对学界研究前沿进行梳理分析,并辅以相关案例的解读,将有助于学生进一步学习和运用教育政策与法律的相关知识。
目录
导论
第一篇 教育政策法律基本理论
第一章 教育立法
一、理论基础
二、学界动向
三、问题前瞻
第二章 教育法律关系
一、理论基础
二、学界动向
三、问题前瞻
第三章 教育执法
一、理论基础
二、学界动向
三、问题前瞻
第四章 教育法律责任
一、理论基础
二、学界动向
三、问题前瞻
第五章 教育政策制定
一、理论基础
二、学界动向
三、问题前瞻
第六章 教育政策执行
一、理论基础
二、学界动向
三、问题前瞻
第七章 教育政策评估
一、理论基础
二、学界动向
三、问题前瞻
第二篇 教育法律热点透视
第八章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案例导读
二、理论基础
三、学界动向
四、问题前瞻
第九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案例导读
二、理论基础
三、学界动向
四、问题前瞻
第十章 学校法律地位
一、案例导读
二、理论基础
三、学界动向
四、问题前瞻
第三篇 教育政策热点透视
第十一章 教育政策文本分析
一、教育政策文本分析的基本方法
二、案例导读: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运行风险与法律防范
——基于校企合作地方立法的文本分析
第十二章 教育政策执行分析
一、教育政策执行分析的基本方法
二、政策执行案例分析(一):减负何以不减
三、政策执行案例分析(二):营养餐为什么变成了现金发放
第十三章 教育政策评估
一、教育政策评估的研究方法
二、构建义务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第三方评价机制的
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义务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第三方评价的具体运行机制构建路径
四、保障义务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第三方评价机制运行的实践策略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介绍
李祥,男,1981年生,贵州遵义人,贵州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教育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贵州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长期承担教育学及相关专业“教育政策与法规”课程,以及教育学原理、教育管理、小学教育、学前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专业研究生“教育政策与法规”及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主要从事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目前主持国家社科教育学项目1项,其他省部级项目若干,近五年在《中国教育法制评论》《中国特殊教育》《民族教育研究》《学术界》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
曾瑜,女,1978年生,四川攀枝花市米易人,重庆科技学、院法政与经贸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教育法学研究。主持省部级项目3项,近年来在《重庆大学学报》《继续教育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
文摘
《教育政策法律:理论与实践》:
(二)教师义务
1.教师义务的基本内涵
义务和权利是统一的,教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然也应承担起相应的义务。教师义务指教师在履行职能、享有权利的同时依法应该承担的各种职责。同样,因为教师身份的双重性,其应履行的义务不仅包括普通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也包括教师职业的专业性义务。在确定教师义务的基本内涵时首先应该确定教师义务的基本边界指的是教师作为专业性工作人员的职业性义务。故此处的教师义务主要指教师的职业性义务,是教师在履行教师职能时需要遵循的基本规范、基本要求或者行为准则。一方面,通过教师职业义务保障教师完成职业使命与职责;另一方面,通过教师职业义务实现对学生权利的保护。
2.教师义务的基本内容
(1)教育教学的义务。
教育教学活动是教师职业的基本性活动,甚至可以说是根本性活动,《教师法》在总则第三条明确指出“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一点可以说从法制范畴的角度明确了教师的根本性职责就是教育教学,承担的历史使命是教书育人、为国家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所以,教育教学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也是教师职业的基本性义务。同时,《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对此义务进行了更详细的解读和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即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基本任务时不得有违背国家教育方针的言论和行为,要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2018年11月8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也可看成是对教师义务的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其中,明确强调在新的时代背景之下,中小学教师要遵守“坚定政治方向”“潜心教书育人”等准则。在“一、坚定政治方向”中强调中小学教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四、潜心教书育人”中强调“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因此,可以说教育教学是教师的本职工作和根本性义务,同时也是教师必须遵循的基本义务。
(2)尊重和关心学生的义务。
学生是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义务时的关键对象。由于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和教师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尊重学生、关心学生也就成为教师在享有对学生指导评价权利时必须履行的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在《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进一步对教师尊重和关心学生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学生的体罚是被禁止和应承担责任的,例如行政处罚、解聘,情节严重还需承担刑事责任。该项义务,除对教师的行为、教学活动做了规范,同样也是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这三个法案中都提到了尊重学生的人格。所谓尊重学生的人格就是要尊重学生作为普通人的各种尊严,平等对待学生,教师不能因为学生比自己年龄小或者心智尚未健全而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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