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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207247
版次:6
商品编码:11702242
品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 教育部推荐教材
外文名称:Administrative Law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6-01
页数:300
正文语种:中文
内容简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划分为四编十二章,既概括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制度,又使章节结构更为简 洁紧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以行政主体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为主线展开研究,既介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又突出研究重点,努力吸收新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张正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主要著作:《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编),《国家赔偿制度研究》(主编),《比较行政法》(主编),《部门行政法研究》(主编)。
胡锦光,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国家重点学科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中国宪法研究所所长。
目录
第一编 行政法概述
第一章 行政法的概念
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
第三节 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
第四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行政法律关系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
第三节 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或个人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章 行政职权
第一节 行政职权的含义、特征与类型
第二节 行政职权的设定与授予
第三节 行政职权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协助
第四节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权限
第二编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
第四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第二节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第三节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
第三编 行政救济
第六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第四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五节 行政赔偿的程序
第六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七节 行政追偿
第七章 行政补偿
第一节 行政补偿概述
第二节 行政补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第三节 行政补偿的范围与方式
第四节 行政补偿的标准与程序
第八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原则与作用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五节 行政复议管辖与复议机关
第六节 行政复议的程序
第四编 行政诉讼
第九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与功能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十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节 行政诉讼管辖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和共同诉讼人
第三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及涉外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程序
第二节 行政诉讼证据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涉外行政诉讼
备章司法考试真题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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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
(二)行政权限的类型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权限进行不同的类型划分,常见的行政权限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纵向权限和横向权限
这是根据一定范围内行政主体之间有无上下级隶属关系而对行政权限所作的一种划分,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的职权范围划分就是纵向权限,凡无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的职权范围划分就是横向权限。
纵向权限划分的目的在于分清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职权行使范围,使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各行政主体之间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如此既能够保证在中央和上级行政主体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地完成行政管理任务,实现行政管理总体曰标;义能够保证地方和下级行政主体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完成其各自的行政管理任务;还能够保证各行政主体各行其权、各司其职,避免以上代下或以下代上的职权行使混乱现象发生。
横向权限划分的目的在于分清互不相属的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职权行使范围,使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各行政主体能够各守其土、各管其事,在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分头完成各自的行政管理任务,避免各行政主体因分工不明在地域或事务管辖范围上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2.地域权限和公务权限
这是根据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确定方式而对行政权限进行的一种划分。凡是以行政主体的管辖地域来确定的行政职权行使范围就是地域权限,凡是以行政主体管辖的事务来确定的行政职权行使范围就是公务权限。
地域权限划分的目的是分清不同的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区域界限,使各行政主体能各守其土,不跨行政管界越权行使行政职权,以维护行政区域划分的严肃性和特定行政机关在某行政区域的权威性,保证行政职权行使的有序性。公务权限划分的目的在于分清不同的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事务界限,使各行政主体能各管其事,不跨事务分T界限管不该管的事务,从而维护行政主体之间职能分工和层级分工的权威性和有序性。
有的学者认为,地域权限和公务权限的划分只适用于无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权限。①我们认为,无论是有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的还是无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职权划分,实际上都可以包括地域权限和公务权限,但二者在内容上存在着差别:
(1)有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的地域权限划分,以中央或上级行政主体的管辖地域涵盖地方或下级行政主体的管辖地域为特点;而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的地域权限划分,则以各行政主体的管辖地域没有涵盖关系为特点。
(2)有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的公务权限划分,通常以公务事务的重要性、影响力或有无涉外因素等为标准进行划分;而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的公务权限通常以公务事务的种类为标准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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